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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2017-09-25 7页 doc 20KB 4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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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飞机保险条款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座位数在110座以下的小型客机,以及其它用途的飞行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二)其他一切与本保险单约定的作业无关的商业行为如飞行表演、盈利性或非赢利性搭载乘客等;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小型飞机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座位数在110座以下的小型客机,以及其它用途的飞行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二)其他一切与本保险单约定的作业无关的商业行为如飞行演、盈利性或非赢利性搭载乘客等;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三)飞机失踪; 1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骚乱;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后三十日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飞机进厂修理或停航(包括因发生保险事故进行修理),在修理期间,不予退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民航相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被保险人对被保险飞机应注意维修和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3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在合同有效期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 第二十三条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2、索赔通知书; 3、飞行计划、飞行目的、飞行进度和飞行日志; 4、驾驶员姓名、年龄、资格及驾驶执照; 5、飞机的登记证和适航证明; 6、飞机租赁合同; 7、机身引擎的维修保养情况; 8、飞机购买合同; 4 9、事故调查情况分析报告; 10、检验报告; 11、民航总局的事故鉴定结论; 12、修理计划; 13、受损飞机的施救及运输; 14、第三者损失清单及责任界定; 15、对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可能性; 1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施救措施,以减少损失。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另外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机身险保险金额的10%,但事前经保险人同意者,不受此限。 第二十八条 保险飞机发生全部损失,按机身险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须进行修理时,保险人赔偿扣除免赔额后的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5 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方式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录 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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