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析商事合伙实验项目: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例
实验目的:运用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
内容,分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对合伙的有关规定,解决合伙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实验要求:
1、试验前要熟练掌握民事诉讼程序;
2、了解案情的法律关系和诉讼事由;
3、掌握《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特别是本案涉及的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义务、合伙事务执行人违反合伙
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后果、出名合伙人损害隐名合伙人的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试验方法:
1、现场模拟、演绎
2、案例分析
设备条件:微机、网络、模拟法庭、法律法规、中外文献
实验成果:实验
[案情简介]:原告常林,男,上海某大学机械系教授,庆林机械厂隐名合伙人。被告李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白某,男,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蔡某,女,庆林机械厂合伙人。被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勇。
1997年3月,被告李某、白某、蔡某合伙成立了庆林机械厂,聘常林为该厂技术顾问。1998年,常林经多年精心研究,发明了一套可防止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磨损过快的技术装置。李、白、蔡三人得知后,欲利用该技术生产产品,遂与常林协商购买该专有技术。常林觉得以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市场潜力巨大,且该技术的诀窍在于原材料的配方,一旦让他人知道配方,将因不易保密的原因而极易成为公知技术,故不同意转让该技术。李、白、蔡三人便决定邀请常林入伙共同生产经营。1998年4月30日,李某、白某、蔡某与常林达成入伙协议,协议约定:1、常林以其自有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作价40万元加入庆林机械厂,占庆林机械厂份额的25%;2、李某负责工厂全面事务,白某负责生产,蔡某负责销售,常林只提供技术,并做技术指导,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3、常林每年从庆林机械厂获得该企业年纯利润的25%,并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4、常林仍拥有其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庆林机械厂未经常林同意,不得将该技术转
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公开;常林未经李、白、蔡三人同意也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公开该技术;5、庆林机械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妥善管理该技术秘密,如有泄密,将由李某、白某和蔡某直接向常林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四人还共同约定了企业资产积累的归属及企业解散的财产分配等办法。
1998年5月1日起,常林正式入伙庆林机械厂,至2000年20月31日,常林共从庆林机械厂分得利润4310006元。同时,庆林机械厂的资产规模也由当初200
万元发展到500余万元。2001年2月,李某、白某和蔡某在不通知常林的情况下,决定将庆林机械厂连同生产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的专有技术作价750万元转让给汇渝公司,待李某等人通知常林来领取转让费100万元时常才得知真情,此时,汇渝公司已获得该专有技术的原材料配方。
常林认为,自己是庆林机械厂的合伙人,庆林机械厂整体转让给汇渝公司,应征得他的同意,况且,生产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的专有技术属于他个人所有,李某等人无权处分,只分给他100万元转让费也不公平。遂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庆林机械厂与汇渝公司的转让
无效;2、禁止汇渝公司使用生产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的专有技术;3、要求李某、白某和蔡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审理中,被告李某、白某和蔡某认为:1、常林以其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入伙庆林机械厂,不参与该厂的经营管理,只是该厂的隐名合伙人,其对庆林机械厂的整体资产处分无权过问;2、既然常林已将其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投入庆林机械厂,该专有技术就已成为该厂的财产,故李、白、蔡三人有权处分该专有技术;3、庆林机械厂的全部资产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常林加入以前由李、白、蔡三人共同创造的,而与常林无关,故分给常林100万元转让费是公平合理的。被告汇渝公司则认为:李某、白某和蔡某是庆林机械厂的出名合伙人,故该三人完全有权代表庆林机械厂对外签定合同,汇渝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庆林机械厂还有隐名合伙人,更不知道生产船舶螺旋桨传动轴的专有技术属于常林所有,故该公司从李、白、蔡三人手中获得庆林机械厂的整体资产及专有技术属善意有偿取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