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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违常理的房屋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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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有违常理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有违常理的房屋买卖协议 虞某拿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陈某夫妇返还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80元。今天(2226.7.12),嘉定法院对该起借贷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 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自江苏的虞某来院诉称,其与嘉定外岗镇的陈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 约定陈某夫妇以15万元的价格将外岗镇长泾村的房屋卖给虞某,虞某一次性支付购房 款10万元,但虞某认为现在才知道按现行法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 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某夫妇归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1...
一份有违常理的房屋买卖协议
一份有违常理的房屋买卖 虞某拿着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陈某夫妇返还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80元。今天(2226.7.12),嘉定法院对该起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依法 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自江苏的虞某来院诉称,其与嘉定外岗镇的陈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 约定陈某夫妇以15万元的价格将外岗镇长泾村的房屋卖给虞某,虞某一次性支付购房 款10万元,但虞某认为现在才知道按现行法律,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故 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陈某夫妇归还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1380元。 但陈某辩称,双方根本没有房屋买卖的事实,所谓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他们在2003年向虞某借了3万元高利贷,到2004年2月变为10万元,因陈某还不出,2004年8月虞某让陈某承认欠15万元并将房屋抵押,因此陈某认为这买房协议实际是双方最后一 次对借款的确认,并非真的是房屋买卖。既然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因此虞某也 根本没有支付过10万元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2003年的借条,原告虞某借给被告陈某夫妇3万元,但该借款及双方于2004年2月确认的10万元借款,直至2004年8月双方签订本案协议时,被告陈某夫妇仍未归还。因此,在2004年8月协议签订时,原告虞某对被告陈 某夫妇拖欠借款13万元,且清偿能力有重大欠缺的事实是明知的,那么原告虞某在被 告陈某夫妇拖欠13万元欠款不予清偿的情形下,还会另行支付购房款而不行使借款债 权的抵消权,令人难以理解,显然原告虞某诉称的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0万元的陈述有违常理,也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此外,根据该协议,协议房价为15万元,一次付清房款应当也是15万元,但除原告虞某自称支付10万元的陈述外,双方没有任 何就剩余5万元是否支付,何时支付等方面的月扽不符合双方此前的习惯,也与一般常 识不合。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虞某在本案协议的陈述上有前后矛盾之处,且陈述的事 实与一般交易常识相悖,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确实存在借款事实,因此,法院 确认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协议实系双方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和处理的约定,且被告陈某 夫妇所有的房屋系农村集体用地,依法应当在该集体组织成员范围内转让,而原告虞某 非该集体组织成员,故该协议关于房屋所有权让渡的约定无效,而原告虞某要求被告陈 某夫妇返还10万元购房款的诉请也无任何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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