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商局
篇一:河北工商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多人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多人股东)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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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股权,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全部股权。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形成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股东代
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
;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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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都变更公司形式做出
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加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录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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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
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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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定公司的基本
;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执行董事兼任)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后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担任,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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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几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转载自:CspeNgBo.cOm 蓬 勃 范文网:河北工商局)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5年,从《企业法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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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
篇二:【工商局】河北营业执照企业年检年报网上申报流程
河北工商局营业执照企业年检网上申报流程
企业年检取消改为企业年报。
河北营业执照年报时间:1月1号-6月30号
申报方式:工商局网上申报。
河北营业执照年检流程:
一:进入中国工商注册网。
二:进入城市“河北”。进入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三:登陆,工商企业年报系统(如下图)
四:进入年度报告在线填写(如下图)
五:选择要填报的年份(如下图)
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如下图)
七:填写股东信息(如下图)
八:填写资产状况信息(如下图)
九:按照提示一一步填写
十:填写完成后,提交并公示就可以了,再去填写其他信息。(如下图)
篇三:2016年河北工商局确认版公司章程
河北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 和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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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建立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申请人对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 公司名称:河北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河北省
邮编:0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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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158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
第十条 股东姓名:
股东住址:河北
身份证号:
股东姓名:
股东住址:河北
身份证号: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和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司设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第七章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158万元,其中: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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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8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实物作价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0%。知识产权作价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土地使用权作价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0%。
以上出资分2期缴付,首期出资于2023年12月31日前缴付,余额于2026年12月31日前缴足。
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一)因经营需要,股东减少出资;
(二)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五条股东对公司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股东可以向其他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由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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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
第十七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 决定自任或者聘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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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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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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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股东自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
执行董事对所做决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副经理代其行使职权。(不设副经理的,删除此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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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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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的决定提出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做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监事应当在决定上签名。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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