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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

2017-09-01 6页 doc 18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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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个人(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开展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本着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归口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原则,特对个人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学校一次性扣除科研管理费5%。 二、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帐号,校财务处在收到汇入帐号内的科研经费后,通知科研处。科研处登记备案、财务处立项后,再通...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 上海音乐学院个人(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深入开展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本着加强对科研经费的归口统一管理,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鼓励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原则,特对个人纵横向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到款后,学校一次性扣除科研管理费5%。 二、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帐号,校财务处在收到汇入帐号内的科研经费后,通知科研处。科研处登记备案、财务处立项后,再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费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科研经费日常使用(报销)范围 1、图书资料费:图书、音响资料购买、复印、装订、印刷等。 2、差旅费:指项目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及与项目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外埠差旅费借款要凭项目负责人批准的出差)、工作需要购买公共交通卡的可凭发票列支,用公共交通卡乘车的车票一律不列支。 3、交通费:指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燃料费、车辆通行费等。 上述交通卡、燃料费、通行费的报销金额一般控制在总经费的15%。 4、公务费:指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办公费、邮寄费、手机通讯费(手机储值卡除外)等。 5、设备、购置及维修费:指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家具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等。 6、评审费:项目申报或中期、结项检查申报费、专家评审费等。 7、研究咨询交流费:国际交流学术会费、会务费、差旅费、外籍专家接待费、音乐会观摩票(应取得正式发票)等。 8、小型会议费:包括场租(会场、录音棚租用)费等。 9、人员经费:指项目进行时所发生的人工费开支,包括临时工工资、研究生助研酬金等。比例一般控制在总经费的30%,发放时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交 1 人员经费发放明细,各项目组可从财务处网页下载。支付的酬金、劳务费等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招待费:评审、交流活动中的餐费、礼品费等。报销金额一般控制在总经费的15%。 11、演出费:如研究课题涉及演出内容,可包含少量化妆费和服装费。 12、出版费:项目成果的出版、发表所需费用(按相关财务规定手续执行)。 13、税收:进行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营业税、增值税和经营所得税等项目应负担的各种税收。 14、其他经科研处、财务处批准同意报销的费用。 四、不得开支项目 手机储值卡、声讯费、购买手机等专控商品、各项罚款、捐赠、赞助、投资、工资福利、基本建设、经营活动支出以及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开支费用。 五、报销手续 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取得真实的、准确的、合法的收据、发票等原始凭证,并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等签字后方可报销。其中出具的报销发票日期需为立项前的半年至结项后的半年期间。 六、若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项目按规定全额扣交税收,分包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支付时要凭科研复印件。 七、一次性下拨的科研经费,在项目尚未完成之前,项目负责人可使用50%,结项后,再使用剩余经费;分批下拨的科研经费,则按照分批下拨的额度使用。科研处将对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进行过程监督。 八、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统一调配,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自行掌握使用,但须经科研处领导签字、科研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九、科研经费的年终结余部分可跨年度累计使用。按预期目标完成了的研究项目,结余经费保留2年后,尚有的结余的,进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十、科研经费购买所需要设备和材料按我院设备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 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财务处。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2 财务处关于若干财务报销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完善财务报销手续,现就若干财务报销规定通知如下: 1、 关于发票抬头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报销的发票抬头必须是“上海音乐学院”,凡是抬头为“个人” 或者无抬头的发票不再给予报销。 2、 关于发票跨年报销时间的规定: 属于预算外经费的(项目号为2、3、4开头的),报销的截止日期为次年6月底。超过 上述报销期限的发票不再给予报销。 3、 关于在职劳务费发放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学院在编教职工的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全部打卡,财务处不再以 现金形式发放。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一: 科研经费购置物资的实施细则 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设备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固定资产(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 1、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参照“上海音乐学院设备资产管理条例”实行归口管理。 2、“申购单”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自行采购,但必须由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入帐手续。 二、低值易耗品和材料 1、低值易耗品和材料原则上允许自购,但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实物验收、签 3 字后方可向财务处报销。 2、一次购买总额在800元以上的(含800元),必须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后方可报销。 3、校管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4、劳防用品原则上不得自购,如有特殊需要,由项目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协商解决。 三、专控商品 凡购置录像设备、音响设备、空气调节器以及单价800以上的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镜头)等专控商品,必须事先办理专控手续,并由资产管理处采购。 四、设备维修 凡用于设备维修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直接向财务处报销。 财务处关于机票报销的规定 为规范我院机票报销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以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购买国际机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我院教职工及外聘教师机票报销规定如下: 4 一、 国内机票 1、凡使用电子客票的,报销时需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2、事先未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在机场值机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财务的报销凭证,打印行程单的时间可以选择在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的7天内,行程单只允许打印一次,不可重复打印。 3、无法取得“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可凭航空公司或代理公司开具的正式发票和机票(或电子行程确认单)一并报销,电子行程确认单上机票金额以及订单号,应与发票上的一致。单独发票无机票(或电子行程确认单)不予冲账或报销。 4、随同机票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机场建设费、保险费等,随同机票一同报销,不能单独报账。保险费每航班机只报销一份(目前是20元),购买多份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只能按一份保险报销。 5、对于网上订票所开具的电子机票,因存在重复开票的因素,所以机票底色中标有“此联与登机牌一同构成报销凭证”字样。请乘机人妥善保管好登机牌,报账时同机票一同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二、 国际机票 5 1、在国内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符合规定的发票原件和国际机票原件或电子行程确认单。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中的“票证号码”应与国际机票或电子行程确认单的号码一致。 2、在国外购买国际机票,报销时须附:有INVOICE字样发票原件、或E-TICKET电子机票原件,并附登机牌。如果国际机票为往返的,返回机票需要带走的,需提供国际机票复印件。在国外购买并支付外汇的国际机票,按国际机票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汇率折算金额,以人民币支付。 三、机票丢失 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登机牌丢失的,应由丢失人或经办人写出书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财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上海音乐学院科研处 财务处 2011年6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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