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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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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和个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一般、专用和临时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 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和个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一般、专用和临时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 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 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和异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跨省、市、县)。 “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原则: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守法合规 原则(使用过程中应注意:1.存款人开立单位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2.银行应按规定与存款人核对账务。3.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4.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开立账户的一般程序:首先,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其次,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最后, 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和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 开立时就注意的问题:存款人的预留签单;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可以不一致的情形有: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 账户的变更 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行和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 账户的撤销 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撤销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的。 撤销办理手续:1.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银行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重新开立的,应在撤销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 还给原汇款的账户;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存款人撤销时,必须与开户行核对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在撤销时应在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 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 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了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申请和证明文件的真实、完整、合规性审查;并将上述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经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基本开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 一般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户要求 一般账户开户要求: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资格 开立基本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2.开立一般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申请人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5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自开立一般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范围: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本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 理;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开户要求 开立条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证明文件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 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务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如果专用存款账户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对申报资料合规性审查,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核准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要求 开立条件: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1.临时使用2.注册验资 临时账户主要是针对不同社会主体的不同经营活动的临时结算需要而开立的账户。 证明文件 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审查,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该程序与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程序相同。 临时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有效期为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 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货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10.农、副、矿新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开户要求 条件: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证明文件: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开立程序: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准 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奖励证明;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借款合同;保险公司;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农、副、矿新产品购销合同;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启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临时、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银行的管理: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户管理办理》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2.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单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的罚则 存款人违反处罚: 1. 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账户;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账户。 2. 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 基本账户之外的银行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 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 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 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 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元的罚款。 4. 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 制开户许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 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处罚: 1.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有 下列情况的(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 行结算账户;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 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给予警告,并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有下列行为的(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临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账户》规定在其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单或通知相关开户 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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