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掌握内容: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
会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
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 第二十条
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熟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了解内容: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
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