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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2017-09-18 3页 doc 12KB 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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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 作者: 日期:2014-09-04 2011年3月1日18时,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172KM+127M时,先与同方向行驶的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再与同方向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擦,车辆失控撞断路中隔离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于某...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责任分担》 ------------------------------------------------------------------------------ 作者: 日期:2014-09-04 2011年3月1日18时,王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普通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上海方向1172KM+127M时,先与同方向行驶的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再与同方向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擦,车辆失控撞断路中隔离护栏驶入对向车道,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由对方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事故中杨某当场死亡,乘员杨某某、毕某、高某受伤,其中杨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毕某抢救无效于3月20日死亡,四车受损,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经交警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调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车辆相碰时在路上所处位置,故无法确认王某及于某在本起事故中的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技术检验,重型半挂牵引车两前轮制动输气管结扎,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车身侧面反光标识被雨布遮挡制动、反光标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起连环交通事故共造成了杨某、杨某某、毕某三人死亡,高某受伤,四车受损的损害后果。对于杨某、杨某某、毕某三人死亡,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各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未予确认时,只能推定当事人即王某和于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同等的过错,应当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简单地推定王某和于某应各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王某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货车上高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于某遇突发事故处理不当,冲入对面车道,应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法院判断当事人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交警部门制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行政法规。而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交警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责任,只是表明当事人是否违反了行政法规真伪不明,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也无法认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法院仍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应从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有无过 错等方面确定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实际上是由连环发生的三起交通事故组成的。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和于某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是王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行驶上高速,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存在一定的过错,是造成该损害事实的主要原因。而于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损害事实的次要原因。杨某驾车正常行驶,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和于某两人行为的直接结合发生本次事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笔者认为王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于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二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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