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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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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2007-11-06 浏览次数:55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确保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占补平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滩涂和低丘缓坡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通知   2007-11-06 浏览次数:55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确保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的占补平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我省耕地资源相对匮乏,滩涂和低丘缓坡是重要的土地后备资源。近年来,各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滩涂围垦和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为实现全省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土地资源要素制约将长期存在并更加突出,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通过滩涂围垦低丘缓坡开发造地,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是保证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需要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全省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二、严格把关,全面落实滩涂围垦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 (一)根据实际情况,省对2004年及以后动工的滩涂围垦项目(含宁波市,下同)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实际围成面积的20%调整为10%。 (二)对拟建的滩涂围垦项目,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时,要一并提交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省统筹补充耕地书,作为围垦项目报批的附件。 (三)对2004年及以后已开工应签而尚未签订省统筹补充耕地的滩涂围垦项目,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与省国土资源厅补签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逾期不签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拟建滩涂围垦项目的审批。 三、完善政策,进一步加大省统筹补充耕地的支持力度 (一)调整滩涂围垦及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补助标准。将2004年及以后动工、滩涂围垦项目面积在4500亩(岛屿地区2250亩)以上的省重点滩涂围垦项目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亩(浙东南)、1000元/亩(钱塘江两岸)提高至3000元/亩;对开发全部用于建设用地的滩涂围垦项目不再给予省级财政补助;对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省统筹部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亩提高至3万元/亩。 (二)加快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补助资金的拨付进度。为缓解项目建设的资金压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省统筹补充耕地协议书的滩涂围垦项目,在开工建设过程中可以着手编制垦造耕地项目的规划,待造地项目立项批准后,先拨付50%补助资金;按期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再拨付50%补助资金。 (三)按期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并按垦造耕地的标准(土地平整、路渠配套、质量符合耕作要求)通过省级验收的滩涂围垦项目,按统筹造地面积的5%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提高省委托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将资金补助标准从原来的6000元/亩提高到3万元/亩。造地项目立项批准后,先预拨50%的补助资金,按期完成并通过省级验收的再拨付50%补助资金,同时按委托造地面积的5%奖励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五)调整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凡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45元/平方米交纳。 (六)加强省补助资金的管理。省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批准的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的围垦造地及省委托低丘缓坡开发造地的项目支出,结余部分可用于当地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省补助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领导,切实推进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工作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并对各地落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积极采取措施,确保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及时落实到位,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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