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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管理资料]

2017-10-21 25页 doc 51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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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管理资料]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管理资料] 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市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适应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对校园、校舍(园舍)物质环境的需要,使市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符合办学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委《城市(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改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国家教委、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
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管理资料]
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讨论稿)[管理资料] 青岛市市区新建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 规划建设及验收暂行标准(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市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适应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对校园、校舍(园舍)物质环境的需要,使市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符合办学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委《城市(镇)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修改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委《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国家教委、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的相关内容制定的。 第三条 市区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配套中小学的规划建设除按本标准外,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中小学部分 第一节 建设规模与校舍建筑项目构成 第四条 建设规模。 一、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校规模及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级定员: 1. 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 初中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3. 完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4. 高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50人。 第五条 校舍建筑项目构成。 一、中小学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中学(包括初中、完中和高中):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 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房;合班兼视听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和辅房。 2.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和辅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 ,以及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和学生食堂(含餐厅、厨房)、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和学生厕所等。 第二节 学校布局、选址与规划 第六条 学校布局。 一、学校网点应根据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的人口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学生来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学、合理布局。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实际人口出生率的千人指标,配套建设适宜规模的中小学校。 二、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应避免跨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要干道、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上学。 第七条 校址选择。 一、中小学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排水畅通、环境适宜、公共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阴坡面、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泻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及无防护设施的渠道不得穿越校区。 二、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八条 校园规划设计。 一、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预留适当的发展用地。 二、校园总平面设计宜按教学、体育活动、生活、勤工俭学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教学楼应布置在总平面的静区,并保证良好的建筑朝向。主要教学用房不宜沿城市主要干道建筑红线布置。教学楼纵向外墙面与铁路、公路线平行时,建筑物距铁路线至少300米、距公路干线至少80米,并应设 置绿化隔离屏障。校园内各建筑之间、校内建筑与校外相临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城市规划、卫生防护、日照、防火等有关规定。 三、建筑组群宜布置成庭院,主要建筑物之间宜以廊连接。校园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建筑造型和建筑风格要力求体现中小学建筑的文化内涵和时代特色,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 四、教学楼与体育活动场地既要有一定分隔,又要便于联系。要保证体育活动场地有充足的日照。设有环行跑道的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其长轴宜为南北向。 五、校园内的主要交通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路线要通畅便捷,道路的高差处宜设坡道。路面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井盖,应与路面标高一致。 六、室外上下水、煤气、热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置,并按防火规范要求在适当位置设置室外消防栓供水接口。 七、学校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对内宜接近行政办公楼和教学楼,对外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醒目标志。 第三节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第九条 校园用地面积指标。 中小学校园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和勤 工俭学用地四部分。各种规模的中、小学校园用地生均面积指标不宜 低于以下规定(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24.42 19.19 17.37 16.87 ------ 初级中学 23.85 21.50 19.25 18.69 ------ 完全中学 ------- 21.62 19.37 18.77 17.47 高级中学 ------- 21.73 19.47 18.87 17.57 第十条 建筑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 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庭院式活动场地。 二、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控制:小学宜为0.8,中学宜 为0.9。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合理规划设计建设校园,尽量将各类校 舍设计为楼房,合理提高建筑层数。 第十一条 体育活动场地。 一、体育活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使用的 成片场地,以及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游戏场地。 二、中小学体育活动场地应根据学校规模配置适宜的田径场地、 适量的球类场地和固定的运动器械场地等。 三、各种规模的中小学体育活动场地面积规定(单位:平方米): 学校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5594 5930 6302 8275 ------ 初级中学 5780 7739 8075 10485 ------ 完全中学 ------ 7739 8075 10485 11093 高级中学 ------ 7739 8075 10485 11093 第十二条 绿化用地,包括校园集中绿化用地和科技园地,1?/ 生。 第十三条 勤工俭学用地,包括勤工俭学厂房场地用地,1?/生。 第四节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新建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宜低于规划指标的规定。 二、各种规模的中小学校舍总面积和生均面积规划指标如下(单 位:平方米): 项目名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建筑面积合计 5212 6393 8240 9437 ------ 生均面积指标 9.65 7.89 7.63 6.99 ------ 初级中学 建筑面积合计 6597 8827 11358 13092 ------ 生均面积指标 10.99 9.81 9.47 8.73 ------ 完全中学 建筑面积合计 ------ 8925 11492 13202 15083 生均面积指标 ------ 9.92 9.58 8.80 8.38 高级中学 建筑面积合计 ------ 9015 11598 13340 15235 生均面积指标 ------ 10.02 9.67 8.89 8.46 说明:1.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2.以上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1?/辆。 第十五条 教学用房面积指标。 城市普通中小学各类用房的设置及配备数量,主要教学楼的基本面积和尺寸(建议目前普通教室轴线尺寸为:中学为 7200×9300mm,小学为7200×9000mm;专门教室轴线尺寸:中学为8400×12000mm,小学为7200×12000mm),规划指标应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符合教育现代化对校舍条件在远近结合上的基本需要及可预见的超前需要。 一、中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配置标准。 1.普通教室。初中、完中、高中每班各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3平方米。 2.专用教室。中学应配置实验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辅房。初中、完中、高中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别不宜于以下规定(单位:?): 初级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套数 12—18班 套数 24—30班 实验室 2 284 4 522 (理、化、生) 3 403 5 641 音乐教室 1 96 1 96 美术教室 1 119 1 119 书法教室 1 96 1 96 地理教室 1 96 1 96 语言教室 1 119 2 215 计算机教室 1 119 1 119 劳动技术教室 1 119 2 238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完全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套数 18—24班 套数 30—36班 实验室 3 403 5 641 (理、化、生) 4 522 6 760 音乐教室 1 96 1 96 美术教室 1 119 1 119 书法教室 1 96 1 96 地理教室 1 96 1 96 语言教室 1 119 2 215 2 215 计算机教室 1 119 1 119 2 215 劳动技术教室 1 119 2 238 2 238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高级中学校专用教室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套数 18—24班 套数 30—36班 实验室 3 403 5 641 (理、化、生) 4 522 6 760 音乐教室 1 96 1 96 美术教室 1 119 1 119 书法教室 1 96 1 96 地理教室 1 96 1 96 语言教室 1 119 2 215 2 215 计算机教室 1 119 1 119 2 215 劳动技术教室 1 119 2 215 2 215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3.公共教学用房。中学应配置合班兼视听教室、图书阅览室等 公共教学用房及辅房。初中、完中、高中学校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分 别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初级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合班兼视听教室 133 173 213 253 图书阅览室 160 232 304 376 科技活动室 36 54 72 90 体育活动室 740 1040 1340 1340 注:每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完全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合班兼视听教室 173 213 253 293 图书阅览室 253 329 405 482 科技活动室 54 72 90 108 体育活动室 1040 1340 1340 1340 注:每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高级中学校公共教学用房使用面积规划指标 用房名称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合班兼视听教室 173 213 253 293 图书阅览室 264 344 425 505 科技活动室 54 72 90 108 体育活动室 1040 1340 1340 1340 注:每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二、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配置标准。 1.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1平方米。 2.专用教室。小学应配备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房。 小学专用教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套数 12—18班 套数 24—30班 自然教室 1 143 2 246 音乐教室 1 96 1 96 美术教室 1 105 1 105 书法教室 1 82 1 82 语言教室 1 105 2 187 计算机教室 1 105 2 187 劳动教室 1 105 2 210 注:每套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3. 公共教学用房。小学应配备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公共教 学用房及辅房。小学教学公共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 位:?): 用房名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多功能教室 123 153 183 213 图书阅览室 95 137 179 222 科技活动室 36 36 54 72 体育活动室 670 670 670 670 注:每种用房面积中包括辅房。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办公用房的配置。小学教学办公室宜按年级设置,中学教学办公室宜按教研组设置,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人。其它办公和管理用房的配置可在总的控制面积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中小学校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划指标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学校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306 386 476 552 ------ 初级中学 424 548 658 788 ------ 完全中学 ------ 568 586 804 922 高级中学 ------ 598 720 842 964 第十七条 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中小学校宜配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和学生食堂等生活用房。中小学校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的规划指标不宜小于以下规定(单位:?): 学校类别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完全小学 424 615 805 990 ------ 初级中学 661 948 1215 1498 ------ 完全中学 ------ 966 1242 1519 1802 高级中学 ------ 979 1257 1544 1828 第五节 教学办公用房的主要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必须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美观和“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原则,充分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建造适合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使用要求的校舍环境。建筑标准要从各地经济条件、使用功能、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十九条 建筑层数。中小学校的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楼房。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布置在三层以下(含三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布置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其它教学、办公用房可根据使用要求布置于各层。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要求采用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地区,应按当地的地震裂度、抗风或抗洪要求进行设防。建筑材料和建筑结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号、质量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二十二条 层高。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距离(坡屋顶系指楼面或地面至屋架下弦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普通教室、专用教室的层高:中学不得低于3.8m,小学不得低于3.6m。 二、进深大于7.2 m的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不得低于3.9 m。 三、行政办公用房不得低于3.0m。 四、多功能教室、合班兼视听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如为阶梯教室地面时,最后一排净高不宜小于2.2m。 第二十三条 屋面。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上人屋面平台,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板),其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四条 楼地面。普通教室和各种专用教室、厅门、走道、楼梯,均宜采用防尘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音乐教室、多功能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宜采用软性(如木地板)楼地面。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等专用教室的管线需要埋设处理,楼地面的做法要有利于管线维修。厕所等用房宜做防尘、防滑、易清洁的地面,还应有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门厅、走廊。 一、教学楼的门厅适度宽敞,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二、教学楼宜采用外廊或单面内廊,廊净宽不应小于1800m m;中内廊净宽不应小于2100mm;办公用房的廊宽不应小于1500mm。 三、门厅和走廊的楼地面不宜设踏步。走廊楼地面、走廊与房间楼地面略有高差时,应使用斜蹉坡道,高差较大必须设置踏步时,踏步不得少于三级。 四、外廊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第二十六条 楼梯。楼梯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交通疏散和防火规范的规定。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主要交通和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踏步高度宜为150mm。踏步板外沿不宜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宜大于30?。楼梯井的宽度不宜大于200mm。楼梯栏杆(板)不宜低于1000mm,并应设置能阻止学生滑行的扶手。 第二十七条 门窗。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耐用。门窗开启后不得影响室内空间的使用和走廊交通安全。教学用房的门窗要有利于采光通风。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门上宜设观察窗。门框上部设采光通风窗。位于楼梯平台处的窗户应设安全护栏。 第二十八条 建筑装修。 一、建筑装修应符合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要求。 二、室内墙面、顶棚一般只做普通装修,门厅可做中级装修。音乐、语言、计算机、视听等专用教室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条件做普通或中级装修。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应做成圆角。走廊、门厅、楼梯间均宜做1200 mm高不易污损的墙裙,厕所宜做150 mm高便于冲洗的墙裙。 三、建筑物的外墙、主入口门廊和台阶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校园景观的要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应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环境协调。 第二十九条 厕所。凡具备排水系统条件的宜设置室内水冲式厕所。师生厕所宜分设。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坑位的室外厕所,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位,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厕所宜采用瓷砖大、小便槽,大便坑位宜设隔板。要妥善解决厕所的排气问题。 第三十条 室内环境。 一、采光。应保证教室、图书阅览及实验室等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教学用房宜双侧采光,如为单侧采光时室深系数(室内地面至窗洞上沿的高度与房间进深一致的地面宽度之比)不宜小于房间进深的1/2。教学用房的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窗台高度:中学宜为900mm,小学宜为800mm,但均不宜超过1000mm。教学及办公用房的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 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走廊、楼梯、厕所等不得低于1/10。 二、照明及电气设施。教学、办公用房应采用配有保护灯具,不得用裸灯。教学用房照明灯具的数量、功率、布置方式和悬挂必须满足照明均匀的要求,达到规定的照明标准。灯具悬挂高度距桌面不应低于1700mm。生物实验室的实验桌上宜设局部照明。教学用房的照明要能够分栋、分层、分部位控制。各类用房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1.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室、语言教室、合班兼视听教室、多功能教室、地理教室、科技活动室、办公室、卫生保健室的平均照度(LX)为150(200),规定照度的平面为桌面(黑板面)。 2.计算机教室、图书阅览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德育展览室的平均照度(LX)为200,规定照度的平面为桌面。 3.体育活动室的平均照度(LX)为100,规定照度的平面为桌面。 4.厕所、走道、楼梯间的平均照度(LX)为20,规定照度的平面为地面。 教学楼、办公楼等应设置适应教学、办公手段现代化的电器插座,分栋分层(或分部门)控制的广播线路。劳动教室、劳动技术教 室、科技活动室、厨房等用房,宜根据设备运行需要,设置动力电源插座。 三、通风换气。必须保持教学、办公用房室内有良好的空气质量。教学、办公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向外廊和单面内廊一侧墙上宜设置低窗,中内廊的两侧墙上宜设置高窗。 教学用房应有冬春季换气设施,确保室内CO2的浓度低于1.5‰。寒冷地区应在外墙(或采光窗上部)和内走廊墙上设置小气窗(或门头采光通风窗),或在室内设附墙竖向排气道换气。外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7%,设于走廊墙上的换气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3.34%。当采用附墙竖向排风道时,排气口应设在每层排气道的顶部(临近天棚处)位置,排气口大小可视具体情况确定,并设调节风门。 化学实验室及毒气橱柜、药品贮藏室(柜)、合班兼视听教室、体育活动室等应根据使用要求,因地制宜地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 四、室内温度。必须保持教学和办公用房有适宜的室内温度。寒冷和严寒地区,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宜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供暖管道宜纳入地区集中供热管网。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应因地制宜进行采暖。 第三十一条 主要用房固定设施配置。 一、普通教室。教室前墙应设置黑板,其下应设置讲台,后墙宜设置揭示牌。在教室的适当部位宜设置清洁柜、贮藏柜和广播喇叭箱等。 二、教师办公室。宜设洗手盆、挂衣钩、嵌墙式或悬挂式书架。 三、室内厕所及前室应分别设污水池、地漏和洗手盆。 第三十二条 附属设施。在校园适当位置应设置旗台旗杆。校园周边设置围墙,沿主要街道的围墙宜空透。 第三章 幼儿园部分 第一节 幼儿园建设规模与园舍建筑项目构成 第三十三条 建设规模。 一、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幼儿园的建设应根据幼儿园规划及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幼儿园规模和班级定员。 1. 幼儿园的规模为6班、9班、12班三种。 2. 班级定员:6班180人、9班270人、12班360人。 第三十四条 园舍建筑项目的构成及面积。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一、生活及辅助用房。 1.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 2.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3. 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供贮藏中型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4.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120?、9班140?、12班160?,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 1.办公室: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75?、9班112?、12班139?,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2.资料兼会议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20?、9班25?、12班30?,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3.教具制作兼陈列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12?、9班15?、12班20?,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4.保健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14?、9班16?、12班18?,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5.晨检、接待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18?、9班21?、12班24?,供医务人员每天早晨对入园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及家长与教师会见之用。 6.值班室: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12?,供教师值班住宿使用,也可兼作教工单身宿舍。 7.贮藏室:全园使用面积按规模分别为6班36?、9班42?、12班48?,供贮藏体育器具、总务用品及杂物之用。 8.传达室:全园使用面积10?,供门卫人员值班及收发之用。 9.教工厕所:全园使用面积12?,供教职工及外来人员使用。 三、生活用房。 1.厨房: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主副食加工间及配餐间合计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为54?、61?、67?;主副食库分别为15?、20?、30?;烧火间分别为8?、9?、10?。 2.开水消毒间:全园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为8?、10?、12?,供烧开水及餐具、毛巾、茶具等物消毒之用。 3.炊事员休息室:全园使用面积按6班、9班、12班规模分别为13?、18?、23?,供炊事员更衣、休息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园舍建筑面积定额。 规 模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定额(?/生) 6班 1773 9.9 9班 2481 9.2 12班 3182 8.8 第二节 用地面积定额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及道路用地。 第三十七条 建筑占地按主体园舍建筑面积为三层楼房,厨房、晨检、接待、传达室等为平房计算。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第三十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分班活动场地和共用活动场地两部分。分班活动场地2?/生;共用活动场地包括设置大型活动器械、嬉水池、沙坑以及30m长的直跑道等2?/生。 第三十九条 绿化用地不小于2?/生,有条件的幼儿园要结合活动场地铺设草坪,尽量扩大绿化面积。 第四十条 道路用地包括园内干道、庭院道路及杂物院等用地。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用地面积定额。 规 模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定额(?/生) 6班 2700 15 9班 3780 14 12班 4860 13 第三节 园舍布局、选址与规划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布局。 应根据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的人口规划和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实行“规模”办园,不得少于6个班,合理布局。 第四十三条 基地选择。 1.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带。 4.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四条 总平面设计。 一、应根据设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以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二、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180+20(n-1)。 注: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嬉水池等。 三、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四、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四节 建筑设计 第四十五条 一般规定。 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二、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互相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三、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房间名称 净高(m) 活动室、寝室 2.8 音乐活动室 3.6 注:特殊形状的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 m。 五、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六、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 七、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 1/5 寝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它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比值不宜大于2.5。 八、音乐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九、音体活动室最小面积按6、9、12班规模分别为90?、120?、150?。 十、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十一、单侧采光活动室的进深不宜超过6.6 m。楼层活动室应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能遮挡低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十二、寄宿制幼儿园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全日制幼儿园卫生间宜设置在建筑物的边侧,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十三、盥洗池的高度为0.5---0.55 m,宽度为0.4---0.45 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 m。 十四、按大、中、小班设置沟槽式大小便槽,加设不同高度幼儿扶手,且分男、女厕位,以1.2 m高的架空隔板分隔,女厕位的尺寸长度为0.8 m×4=3.2 m,男厕位大便槽尺寸长度为0.8 m×2=1.6 m ,小便槽2位,且加设1个壁挂式儿童小便器。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 m,沟槽式厕位与地面不宜出现台阶。 十五、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以下规定:污水池1个,盥洗台水龙头6—8个,淋浴2位。 十六、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十七、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十八、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十九、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二十、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二十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之和。 二十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二十三、烧火间使用面积大小视燃料情况确定。 二十四、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第四十六条 防火与疏散。 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二、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以下规定:(单位:m) 房间名称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生活用房 1.8 1.5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廊宜尽量加宽,以利于幼儿平时及阴雨天自由活动。 三、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 m。 2.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 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 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3.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 m,宽度不应小于0.26 m。 4.在寒冷、严寒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5.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 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四十七条 建筑构造。 一、活动室、寝室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洁、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二、寒冷、严寒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 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距地面0.6 m---1.2 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2. 在距地0.7 m处,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无棱角。 4. 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5. 外门宜设纱门。 三、外窗应符合以下要求: 1.活动室、音体活动室的窗台高度不宜大于0.6 m。楼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护栏。距地面1.3 m内不应设平开窗。 2.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四、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 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 m。 五、幼儿经常接触的1.3 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六、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七、厨房内墙面宜贴釉面砖,高度至天棚。 第五节 建筑设备 第四十八条 给水与排水。 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应符合幼儿需要。 二、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四十九条 采暖与通风。 一、采暖区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措施。 三、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四、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房 间 名 称 室内计算温度(?) 每小时换气次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 20 1.5 寝室、办公室、医务 保健室、隔离室 卫生间 22 3 浴室、更衣室 25 1.5 厨房 16 3 洗衣房 18 5 走廊 16 第五十条 电气。 一、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为:(LX) 房 间 名 称 照度值 工 作 面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 150 距地0.5m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100 距地0.8m 寝室、厨房 75 距地0.8m 卫生间、洗衣房 30 地面 门厅、烧火间、库房 20 地面 二、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烁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室应设置紫外线灯具。 三、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 m的电源插座。 四、在供应用房的电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五、幼儿园应设置电话、电铃。 第六节 其 它 第五十一条 上述未包括连接廊、车库、自行车棚、花房、供暖锅炉房等建筑面积及相应的用地面积;未包括设置电动游艺玩具、游泳池的用地面积。 第五十二条 上述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 mm厚计算,大于240mm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五十三条 寄宿制幼儿园可在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增加或扩大下列用房: 1.寝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54?。 2.隔离室:6、9、12班使用面积分别为10、13、16?,供病儿临时观察治疗、隔离使用。 3.集中浴室: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洗衣烘干房:6、9、12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15、24、30?,供洗涤、烘干幼儿衣被等使用。 5.扩大保育员、炊事员休息室:按增加的保育员、炊事员人数,每人分别增加使用面积2?及2.5?。 6. 扩大教工厕所: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 7. 扩大保健室:各种规模均增加4?。 8.扩大厨房: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烧火间增加2?。 第四章 开工与验收 第五十四条 在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时,规划部门须按标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与小区主体同时审批,规划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规划确定后,配套中小学、幼儿园的单体规划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五条 规划确定后,建委、开发办、教委、建设单位必须同时明确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地址、建设标准、建设单位和开工、竣工及交付使用时间,按各自职责,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新建中小学、幼儿园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 第五十六条 新建小区、旧城改造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竣工验收,必须有教委参加,并签署意见。验收合格后,交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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