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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2019-05-27 7页 doc 20KB 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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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教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学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第二章教...
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教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学院教学工作中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的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教学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教学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第二章教学安全管理组织基本职责 第三条学院教学安全管理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系部、教研室分级负责,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各项教学安全工作负总责,系部对所属专业的各类教学及教学过程中的学生安全负责,教研室负责本教研室教学工作的安全。 第四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开展安全教育,制定教学安全工作有关制度,指导系部实施教学安全管理,检查全院教学安全工作运行情况。 第五条系部、教研室是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开展本系部安全教育,负责本系部实验室、实习室、 1 实训室及教学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使用,负责本系部教学过程中的学生人身安全和工作安全。 第三章教学中教师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条教学中教师是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教学活动要以安全第一为前提,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安全以及教学设施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教师要树立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院有关安全教育和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八条教师要明确安全责任和管理范围。在自己组织的教学工作和活动范围内,在自己所辖的时间(段)和场所(区)范围内,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教师在教学安全管理中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检查教学环境与条件的安全性,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教师在教学中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教学事故发生。教学中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须在课前、课中和课 后采取检查和检测、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各类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使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教学工作的环境安全时,应停止相关教学工作和活动。 第十一条教师应及时发现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异常情况,掌握教学工作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或事件的应急机制及应对办法,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沉着应对,按照意外事故处理的应急机制,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同时按要求逐级汇报。遇到意外事故或事件时不说过激语言,不采取过激行动,避免事态扩大。 第四章各种课型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范围第十二条室内理论课 1.任课教师在理论课上课期间对学生安全负有责任。理论课教学学生原则上不得无故离开教室。学生迟到时,教师经批评教育后应允许学生正常上课,不得将学生滞留在教室外不管。其他课型教师对学生的迟到管理可参照执行。 2.学生严重违犯课堂纪律,且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师批评教育仍不能保证课堂正常教学,教师可将学生带出教室,交予学生所在系处理,但不得擅自将学生逐出教室不管。其他课型教师对学生的违纪管理可参照执行。 3.携带教具(如铁制模型、笔记本电脑、录音机等)上课时,要提醒学生不得乱动、轻拿轻放,课间休息时,要指定学生专人保管,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室外体育课 1.课前任课教师须检查体育器材的安全性,消除安全隐患;课中任课教师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实施教学,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课后任课教师须归放相关器材,并将使用中器材的状况作好记录并汇报教研室,以便随时维护、维修或更换。 2.若使用的体育器材可能造成人为伤害的,任课教师要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及时避免和制止违规行为,教师不得离开教学指导现场,以免发生意外。 3.秋冬季体育课是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任课教师须加强课前准备工作,在确保身体活动量适当或足够时,方可实施教学内容。 4.遇学生申请体育免修时,任课教师须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生诊断意见书”指导学生逐级办理免修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该生体育课时间的安排事宜由学生所在系及班主任负责。申请体育免修的具体程序:本人书面申请→医生意见(以诊断书为凭)→任课教师意见→体育教研室意见→基础部意见→班主任意见→学生所在系意见→教务处意见。 5.遇女生特殊情况时,任课教师须要求她(们)在教学现场见习,不得放任自流,擅离教学现场。 6.体育教研室对校内体育活动设施负有监管责任,要 定期检查,随时发现设施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杜绝因设施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7.室内体育课教学要求同理论课。 第十四条上机课(含多媒体教室实训课) 1.机房是安全重地,任课教师须随时提醒、告诫和管理学生不得触碰电源开关,爱护机器。须指导学生按操作规程或步骤使用机器,现场辅导教师须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以保证教学的正常、安全进行。 2.上机课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可两人或多人一机,轮流操作,轮流见习。原则上上机课须全班到机房,若因班级人数多或进行上机考试确需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时,任课教师须在提前布置足够课业的前提下,方可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上自习,同时由班长负责管理。 3.上机课和在多媒体教室上实训课时,任课教师须加强管理,上、下课点名,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课间、课中“溜号”现象。 第十五条实验课 1.实验课的第一教学内容为安全教育课。实验(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重点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学生实验具体要求等。安全教育内容须留有记录。 2.实验(指导)教师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须在课 前采取检查和检测、课后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保证人身和物件安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实验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实验。 3.实验课是教师示范性、学生操作性较强的课程,任课教师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任课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以免发生意外。 4.实验课须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在任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配合与管理下,可几组轮流操作,同时几组轮流见习。原则上实验课须全班到实验室,若因班级人数多确需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时,任课教师须提前布置足够课业的前提下,安排部分学生回教室上自习,由班长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校内外)实习实训课 1.实习实训课的第一教学内容为安全教育课,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留有记录,学生须签订安全承诺书。 2.实习实训过程中,涉及到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有害液体等工具或物品时,实习实训教师须在课前采取检查和检测、课后维护和维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件安全;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的工作安全或相关实习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实习。 3.实习实训教师除须指导学生按照操作规程或步骤进行实习,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实习实训期间教师不得离开教 学指导现场,以免发生意外。 4.遇有爬高等高空作业情况时,须指导学生系好安全带(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训,若不能确保器材、设施工作安全或相关实训场所的环境安全时不得进行相关 活动。 5.实习实训期间,实习实训教师或带队教师须对学生的出勤情况随时清点,确保所有出勤学生参与实习实训。如学生缺勤时,须及时告知所在班级班主任,学生要求请假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校外实习实训带队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前提下,须整班将学生带入实习现场,整班将学生带回校内,保证学生的安全。 7.遇校外实习实训轮班时,带队教师对当值学生负责管理,班主任对不当值学生正常时间负责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学生活动 利用课余时间所开展的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实行“谁主办,谁负责”,活动主办者对此期间的参与学生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章发生意外事故或事件的应急机制第十八条意外事故或事件 1.在各种课型或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指导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自身保护不善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伤亡,或 设施故障、失控而足以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意外情况。 2.在各种课型或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因人为因素、外部原因或客观原因而导致的人身损害、伤亡,或设施故障、失控而足以造成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意外情况。 第十九条必要程序或机制 1.无论是人为因素、内外部原因、主客观原因,一旦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等意外情况,特别是已发生人身安全和设施安全等意外情况时,必须即刻停止一切教学工作或活动,即刻展开人身和设施的救助工作,即刻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同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汇报,必要时须直接报告院长。 2.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汇报各自分管领导并即刻展开人身和设施的救助工作,同时联系院外有关单位如医疗、公安、消防、保险等,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 3.意外安全事件与事故发生现场,相关人员应本着“先救助人身、再抢救财产、后追究责任”的原则沉着应对,妥善采取必要措施处理事件和保护现场,不说过激语言,不采取过激行动,避免事态扩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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