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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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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租房北京公租房 篇一:北京公租房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北京的公租房的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北京市大兴区684套公租房面向无房职工租赁 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日前发布消息,位于大兴区的燕保?高米店家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最终确定的集体租赁单位,本市户籍的无房职工将能享受这一福利。 去年12月,北京公租房首次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7个项目的近2000套公租房源面向全市社会单位开展集体租赁,...
北京公租房
北京公租房 篇一:北京公租房 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北京的公租房的内容,快来阅读看看吧。 北京市大兴区684套公租房面向无房职工租赁 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日前发布消息,位于大兴区的燕保?高米店家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最终确定的集体租赁单位,本市户籍的无房职工将能享受这一福利。 去年12月,北京公租房首次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7个项目的近2000套公租房源面向全市社会单位开展集体租赁,可以分配给本单位符合无房等条件的职工。 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公布的信息显示,燕保?高米店家园项目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此项目位于大兴区景明路8号院,现可供配租剩余房源684套。其中,668套为住宅,全部为大套型两居室,面积约为58.03至61.95平方米;16套为宿舍(其中,两居室2套,面积约为58.46平方米;一居室8套,面积约为50.68至50.94平方米;零居室6套,面积约为32.61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5元/建筑平方米/月。也就是说,面积最大的两居室,月 租金只需2168元;零居室月租金则为1141元。 可以提出申请的社会单位须为在京注册单位,且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配租对象则需为本单位正式在职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职工 北京公租房试点向无房新职工配租啦 配租房源 本次租试点的房源共计490套,均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并运营的公租房,且为公开要好后剩余房源。具体包括如下: 1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 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80套,建筑面积31.17平方米-57.92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9元/平方米?月。 2朗月家园公租房项目 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70套,建筑面积58.23平方米-68.89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月。 3苏家坨公租房项目 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40套,建筑面积36.65平方米-68.89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月。 配租对象 参加本次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户籍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2.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按照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需在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和苏家坨公租房项目仅接受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户籍及在海淀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申请。 每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次配租。 配租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配租次序第一次序 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或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申请人。 第二次序 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一次序申请人全部完成配租程序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再面向第二次序申请人进行配租。同一次序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实施配租。 配租程序 意向登记 1.登记时间: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30日上午9点-11点,下午2点-5点。 2.登记方式:本次配租采取现场登记、先到先得的方式。登记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依据。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进行登记,登记两个以上项目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3.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现场填写并签字的《配租申请表》和《承诺书》、 4.登记地点: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管理处,地址:海淀区西北旺镇北清路燕保?辛店家园 苏家坨公租房项目管理处,地址: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路同泽园西里小区。 5.登记结果公示:意向登记结束后,登记结果将于6月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资格审核 市投资中心根据意向登记顺序,按照登记家庭与房源2:1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核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于6月下旬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选房入住 市投资中心与2016年7月陆续组织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篇二:北京市民今起可到街道登记申请公租房 北京市民今起可到街道登记申请公租房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11/12/1 来源:北京商报 从今日起,北京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将全面开展本市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于非京籍家庭具体配租细则须由各区县自行出台,因此非京籍家庭可从今日起先期进行申请登记。 从今日起,北京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将全面开展本市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于非京籍家庭具体配租细则须由各区县自行出台,因此非京籍家庭可从今日起先期进行申请登记,等待配租细则出台后便可一并申请,这是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昨日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以下简称《办法》)中获得的消息。 谁能申请 三类人群可申请有何调整外地家庭增收入上限 三类人群可申请 按照《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其中,第一类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起; 第二类为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满足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此类家庭须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类为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家庭收入与本市户籍家庭规定标准一致,并且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此类人群须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对于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办法》也进行了明确: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有何调整 外地家庭增收入上限 “《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时,很多群众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条款提出建议,认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也同样应当对外地在京人员设定家庭收入限制条件,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外地在京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认真研究上述建议后,最终定稿的《办法》,对于外地家庭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其中在收入标准上,参照本市户籍家庭,需满足家庭人均住房使 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在工作年限方面,《办法》考虑到各区县具体情况不一,因此未做硬性规定,仅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 “具体条件还要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上述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 怎样配租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 在配租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仍然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筹集的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为加强房源分配的性和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办法》中规定, 各区县应于每年12月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应在各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县可选两种摇号方式:一种为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顺序号选房;另外一种是按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房号,各区县可以按照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本区域内的摇号方法。 申请家庭如果摇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租赁,将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则须重新提出申请。 此外,公租房仍然执行此前三房配租配售过程中的优先选房原则,其优先配租家庭,除保障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家庭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 如何换房 家庭情况变化可申请调换 尽管《办法》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但考虑到小青年结了婚、生了孩子,条件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标准,可一居室已经不够住;或者孩子大了分户单过,老两口的房子面积富余了怎么办,今后遇到这种情况,公租房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换房。 其中规定,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如果有套型匹配房屋,就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腾退原住房;如果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将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待有合适房源再做新一轮调整。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复核其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为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用于应保障人群,严格后期动态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如何交租 租金按月、季或年缴均可 在租金缴纳方面,办法明确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约责?我约八 饺ɡ 逦竦龋 凶》勘,瞎芾聿棵沤 萍鍪褂猛骋坏墓娣逗贤 谋尽? “公租房产权单位会在完成家庭选房签约工作5个工作日后,将配租家庭情况、身份证号及所选房号等情况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备案材料将作为房屋产权单位享受公租房运营税费减免的依据。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篇三:北京市公租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使用监督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 [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共同完成相关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配臵专人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五)受理家庭申请户型调整、调换、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 屋使用情况; (七)依据租赁合同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备设施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进行物业服务; (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进行房屋维护及维修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入住手续办理、家庭档案建立、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终止、房屋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维护及维修等工作。 同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区域应至少配备2名房屋租赁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房管员),实际管理户数超过500户的,产权单位应配备不少于3名房管员,并按照每超过300户增配不少于1名的标准增配房管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在组织家庭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30日,应将拟办理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获取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产权单位提供的拟入住家庭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办理入住手续家庭的申请情况书面反馈产权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产权单位暂缓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产权单位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产权单位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承租家庭申请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 金。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 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房屋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第十二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 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 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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