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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8-10-27 4页 doc 15KB 9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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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 复 政策规定 系统,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和职业中介组织 的服务功能.要在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 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要加强对企 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 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或加价收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严肃 查处向流动...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的批复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有关问题的批 复 政策规定 系统,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和职业中介组织 的服务功能.要在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 流动人口中的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要加强对企 业,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督促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地方政 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有关行政收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为名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或加价收费,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坚决纠正,严肃 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现象. 四,统筹安排.提供保障,满足管理和服务需求 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 障问题.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需求,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 的合法权益,确保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 分级分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纳入同级 财政预算;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所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 应计入现居住地户籍人口经费需求总额,由现居住地财政一 并予以安排.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公安部民政部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函[2003]153号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 的请示》(成劳社发[2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历来重视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 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 89)规定:"要建立审批工作,审批程序,加强 对审批工作的监督.""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管 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我厅按劳动 制定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 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和要求, 障厅关于规范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养[2001]l6 号),该文件规定:"企业应在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30日前, 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退休审批表和提供职 工个人原始档案申报退休".还规定"发现申报的档案材料 中有涂改出生时间,编造档案,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 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 审核档案是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 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多年来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退休审 批工作中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职工档案中的原始材料认定职 !丝!墨堡 2004/5/总第234期 工退休条件,保证了企业各项改革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社 会稳定.同时也有效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了 退休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你局在《请示》中关于可否采用档案以外的材料作为依 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以职 工档案中的各种原始材料为认定依据,审核相关的退休条 件.对于档案已遗失和损毁的,应按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 批退休的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现行退休政策的规定办 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改制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如何处理及 事业单位离岗待退人员可否提前 退休并移交社保经办 部门问题的复函 川劳社函[2003]374号 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已参加机关 你局乐劳社[2003]58号请示函收悉. 事业养老保险的改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可否移交机关事业 单位社保经办机构,费用如何计算和离岗待退人员可否提前 退休并一次性移交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文件规 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应严格按《四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事 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 办[2002]l4号)规定执行.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统一整 体转移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 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停止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阶段在财政没 有兜底的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应坚持收支平衡,略有 节余的原则.对已参保的事业单位因撤销或合并,原单位离 退休人员应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养老金.如交 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机构发放养老金,可参照川劳险 [1998]8号文件规定,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人均余命 l0年计算,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部门一次性预缴.预缴 养老金后,离退休人员今后的养老金由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 构发给. 三,《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 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已明确规定不得任 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离岗待 退人员不能提前办理退休和支付养老金,更不能将不符合离 退休条件的人员移交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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