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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2017-03-21 2页 doc 8KB 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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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摘 要]上市公司审计的失败应回因于注册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现有的上市公司审计关系三方主体中的委托人与被审计者合二为一是的关键。对此,审计业务转移、审计委员会委托、监管当局委托等多种重构思路被提出,但大多都有难以避免的缺陷。设立一个能代表众多审计报告使用者来进行审计委托并从中支付审计用度的上市公司审计基金是一个新的构想。  在发现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表露案中,负责对信息表露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职员多数都难脱干系。大家开始从各个方面思考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很多的解决...
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论上市公司审计基金 [摘 要]上市公司审计的失败应回因于注册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而现有的上市公司审计关系三方主体中的委托人与被审计者合二为一是的关键。对此,审计业务转移、审计委员会委托、监管当局委托等多种重构思路被提出,但大多都有难以避免的缺陷。设立一个能代众多审计报告使用者来进行审计委托并从中支付审计用度的上市公司审计基金是一个新的构想。  在发现的上市公司虚假信息表露案中,负责对信息表露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经办职员多数都难脱干系。大家开始从各个方面思考注册会计师未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的症结所在,并提出了很多的解决办法。从审计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思考有助于更加深刻地熟悉这一题目。  一、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的和现状  从安排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者的独立性是有法制保障的。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却与理论和制度大相径庭。实践中,上市公司的治理者实际上拥有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的决定权,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应有的独立性被严重践踏[1].  出现这样的局面,人们通常把原因回结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公道,例如“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等弊病的存在。但我以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公道并不是根本原因。即使不存在“内部人控制”和“一股独大”,作为审计委托人的全体股东也会倾向于与治理者合谋以得到积极的审计报告,即使该报告会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由于审计报告直接了公司的声誉,也就间接影响了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行情,股东作为股票的持有者,无论是留是卖,都希看股票市值上涨。积极的审计报告可以促成这样的结果,因而无论是主动促成还是被动接受,股东一般都很乐意看到积极的审计报告。而市场上持币观看的潜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以及政府等同样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希看从审计报告中获悉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因此,要解决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的题目,关键在于使使用审计报告的人成为审计委托人。  二、几种重构思路的评析  思路一:审计业务转移  从会计师行业剥离审计业务,还原审计的公共监视色彩是这一思路的基本出发点。政府负责组织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实际进行审计的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会计专业职员。这种思路通过切断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的利益联系和消除审计业务领域的竞争来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职员不再仰仗上市公司的“俸禄”,因而不必看治理者和大股东的脸色行事;审计职员无需担心没有业务来源,因而不会为了生存而违反职业道德往迎合客户。  美国1933年制定《证券法》时就曾经设想由联邦政府设立审计部分,负责对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审计,这个终极被放弃了[2].这从反面证实了这个方案的不适宜性。首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职员会提出强烈反对,由于审计业务一直是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业务之一;其次主张缩减政府开支的人士会提出反对。由于要供养一支庞大的会计师队伍将大幅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更为重要的是,由政府包办一切不是市场的趋势。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应起主导作用,只有当市场机制失灵时政府才能参与。假如出现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治理者合谋的情况,政府就将审计业务收回,市场经济就很难发展。  思路二:审计委员会委托  这一思路是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出发而设计的。以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四方,在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层之间形成隔离带。这种制度主要效法于美国《奥克斯莱法案》中关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且至少有一位财务专家。由审计委员会直接聘用和监视注册会计师、决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酬及其支付形式;被聘用的注册会计师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对其负责。为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要求其成员除董事补助外,不得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方或公司的下属领取任何报酬,而且要求他们必须是不受控股股东或治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应该说,这种思路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出发,通过对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来营造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良好公司环境,从而解决“独立审计不独立”的题目,是一个“标本兼治”的模式[3].但从我国目前引进独立董事的实践来看,效果不容乐观:谁能保证从公司领取董事补助的独董们就能为追求事实的***、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保持独立性呢。  思路三:监管当局委托:审计收费监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招投标制度  这一思路试图通过由监管当局行使审计委托权来保持上市公司审计的独立性。由于我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治理办法》都确认了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因此这一思路又可分为国家证券监管当局委托和证券交易所委托两种模式。  在国家证券监管部分下设审计收费监视委员会,接受公司委托聘任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公司收取审计用度和手续费;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公布,支付审计用度;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分工作。这样,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注册会计师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4].但是,由监管当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思路与将审计业务收回政府负责组织的思路一样,将大大增加政府的开支,监管当局面对1300余家的上市公司将没有能力为之逐一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由监管当局来切“蛋糕”,切断了审计市场的供需关系,又回到了经济;再次,当出现审计失败时,监管当局是否应承担至少是选择失误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当局是不可能也不应该既作为委托方又作为监管者而存在的。  证券交易所委托的基本思路是将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权从上市公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同时制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招投标制度。证券交易所按此制度,在充分考虑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能力和执业记录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公然招标的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5].有学者指出,由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切断公司与会计师之间的“衣食父母”的联系;可以从维系审计市场的竞争力的角度出发,适当多指定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改变审计市场垄断的局面。但与此同时,该学者也看到了所在:证券交易所本质上是由职业经纪人组成的行业团体,与会计职业之间并不存在高低之分,由证券交易所来指定上市公司的审计者,会计职业职员未必服气,上市公司也未必满足[6].另外,这一思路存在与国家监管当局委托思路一样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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