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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2017-08-04 1页 doc 6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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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商铺坐落位置: (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铺使用面积: 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为: 万元 购房合同号: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
商铺委托经营合同
商铺委托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决定将自己所有的通成世纪广场的铺位在委托经营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具体委托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委托经营场地 商铺坐落位置: (基本情况以商品房销售合同所示为准) 商铺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铺使用面积: 平方米 商铺总价款为: 万元 购房合同号: 第二条:委托经营方式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均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具体委托经营事项 1、乙方可以聘请国内外商业专家和专业零售不动产管理公司合作经营管理; 2、乙方有权自行确定、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及经营模式; 3、在保证甲方约定利益的前提下,乙方独立处理一切于商铺经营有关的内外事务。 第四条:委托经营期限 本合同约定商场铺位的委托经营期限为: 年。自乙方正式营业(不包括招商期间的四个月试营业时间) 年 月 日 时起开始计算至 年 月 日时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在委托经营期间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金额向乙方收取商铺经营回报收益。双方约定: 回报利益以货币(人民币)方式收支。 乙方自本合同约定委托经营期限开始日( 年 月 日)起每满三个月后(先付后租)于次一个半月为结算日,向甲方支付一次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含税)。商铺经营回报利益计算方式如下: 商铺经营年回报利益=商铺总房价数×7% 2、商铺的回报额及支付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签定已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实际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的回报额,即按购房合同金额的7% 支付年租金。 商铺经营回报利益届时由甲方自行凭本委托经营合同书由乙方直接打入甲方在按揭银行的帐户或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指未办理按揭的)。 3、在委托经营期间,甲方同意乙方因规模经营和品牌效益需要与第三方合作经营;同意乙方因经营之需而对商铺进行重新分割、布局。委托经营期满时,在甲乙双方不在继续维持委托经营关系时,乙方承诺将该商铺恢复至原有状态。 4、甲乙双方约定,在委托经营期间一切经营活动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一切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须的条件(应及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类的手续。) 6、因商铺经营管理活动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乙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经营所得(租金所得)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甲方依法为纳税义务人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委托经营期间,有关商铺房屋、设备、设施正常维护所需维护费和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管理费、广告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8、在委托经营期内,商铺的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对商铺无处分权。乙方除对商铺实行正常经营活动外,不得有销售、抵押商铺的侵犯商铺所有权人的行为。 9、在本合同委托经营期限届满时,甲方如需出售、租赁或另行委托他人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承租及经营权。 10、商铺的财产以外保险,由甲方出资投保,受益人为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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