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

2017-03-21 1页 doc 6KB 20阅读

用户头像

is_083599

暂无简介

举报
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以为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我国的新《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自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股权、股权救济途径等方面,分别阐述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现代公司体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各主体之间构成了分权且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但同时我们留意到任何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可能是均衡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控股股东是指股权额占有限责...
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
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诉讼 公司法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以为是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我国的新《公司法》也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自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股权、股权救济途径等方面,分别阐述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的股权结构在现代公司体制中,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各主体之间构成了分权且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相对稳定性,但同时我们留意到任何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可能是均衡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所谓控股股东是指股权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额股份50%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固然不足50%,但依其股权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同于中小股东,控股股东对公司享有更多的控制权和治理权,大股东的压制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关系中永恒的矛盾。假如控股股东在行使控制权的时候能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兼顾中小股东利益,则会缓解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控股股东往往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使权力,轻易发生滥用权力从而损害到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情形,从而导致利益个体之间摩擦时有发生。当股东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若不能及时地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救济,并及时填补法律缺失,实体上的权利就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股权的救济不仅仅要重视实体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还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程序进行改革与布局。不同法系股权司法救济立法例世界上传统的普通法系国家在对公司股权司法救济立法上,长期以来一直遵循并沿袭
/
本文档为【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