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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6年晚婚假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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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2016年晚婚假产假国家最新规定安徽2016年晚婚假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幕,听取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规定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男方的10天护理假。在奖励政策方面,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草案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焦点 假期   取消晚婚假 女方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现行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草案删除了条例中有关晚婚假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中关于...
安徽2016年晚婚假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安徽2016年晚婚假产假国家最新规定   1月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开幕,听取审议了《安徽省人口与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草案中,删除了有关晚婚假的规定,规定延长产假60天,保留了男方的10天护理假。在奖励政策方面,遵循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草案明确,实行生育登记服务。   焦点 假期   取消晚婚假 女方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现行条例规定,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草案删除了条例中有关晚婚假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中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草案对假期奖励作了调整,具体如下:   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二)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在会上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介绍,草案明确将适用的对象拓展为所有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既维护生育一孩夫妻的现实利益,也体现了提倡生育两孩的立法导向。   焦点 再生育   3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草案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2个子女。针对再生育问题,草案明确了可以申请再生育的3种情形。分别是:(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2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2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于德志表示,第一种和第三种再生育情形,各省市都有规定。对于第二种再生育情形,在国家卫计委推荐的基础上,我省做了相比较而言较为严格的规定。   焦点 奖励   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于德志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四条,遵循奖励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立法精神,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奖励对象由原先的“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草案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应奖励和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草案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享受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优待。   草案取消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符的奖励措施,删去了给予放弃再生育夫妻奖励的规定。   焦点 社会抚养费   征收对象明确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   草案调整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条件、 征收对象,变更了计征基数。草案删去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向未婚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征收对象调整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将计征基数由原来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根据草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草案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违法生育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焦点 计划生育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于德志介绍,在改革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上,草案将公民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性规定,修改为由公民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草案取消与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规定不符的计划生育制度。   于德志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有关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要求,草案将原生殖保健服务证制度,调整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实行生育登记制度后,将取消公民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的义务。   新闻链接   草案修改过程   会上,省卫计委主任于德志在作关于草案的说明时提到,为贯彻中央要求,维护法制统一,需要尽快修改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急用先立的原则要求,省卫计委在国家着手人口计生法修改的同时,即启动《条例》修改的前期研究、资料收集和起草论证工作。2015年12月25日,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审查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了16个设区的市、2个省直管县、8个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了立法协调会、论证会、预审会,听取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研究、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201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草案。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阅读: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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