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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解读

2017-05-14 2页 doc 7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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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解读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解读   解读“五险一金”之失业保险:帮助失业者重整旗鼓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满1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月底,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了解到,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解读
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解读   解读“五险一金”之失业保险:帮助失业者重整旗鼓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缴费满1年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月底,记者从市人社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了解到,失业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其中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职工按个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安徽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文件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呢?终止劳动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需要提醒的是,失业人员应于失业之日起60天内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本期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记者从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了解到,我市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有:1、按月领取失业金。失业金按照最低工资计发,计发比例原则上为65%,但应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的领取标准为每月605元。   2、支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享受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5%的比例缴费。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提供职业、职业介绍的补贴,帮助其再就业。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24个月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那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如何确定呢?市人社局失业保险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如何算   根据《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对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也就是说,辞职重新就业不足一年再次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前次因不符合申领条件而未折算为失业保险待遇的缴费期限与再次就业期限合计算满一年,并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两个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期限予以保留。其重新缴纳失业保险期限不满一年,但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两个条件的,可接着领取其前次未领完的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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