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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全文

2017-05-15 3页 doc 7KB 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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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全文《广州城镇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全文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试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   第六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到如下指定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人员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2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68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2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100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居民医保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大中专学生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其学校纳入代收费项目统一收取,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缴纳。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8月征收。   社会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按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1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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