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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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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二胎政策地方二胎政策   广州政策   广东计生委主任表示,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2011年3月13日表态,称广东正积极向国家争取试点允许“单独”生二胎。此举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赴港生子”热潮降温。   2011年3月13日,在中华医学发展研究会、省性学会等举办的“性与优生研讨会”上,张枫表示,人口发展不能只重视生多少,更要重视优生优育。 张枫指出,是否放开生二胎取决于我国人口是否属于增量发展态势。“现在全国人口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到2033...
地方二胎政策
地方二胎政策   广州政策   广东计生委主任表示,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2011年3月13日表态,称广东正积极向国家争取试点允许“单独”生二胎。此举或将在一定程度上为“赴港生子”热潮降温。   2011年3月13日,在中华医学发展研究会、省性学会等举办的“性与优生研讨会”上,张枫表示,人口发展不能只重视生多少,更要重视优生优育。 张枫指出,是否放开生二胎取决于我国人口是否属于增量发展态势。“现在全国人口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到2033年人口将达到峰值15亿,大的政策不宜改,”他表示,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大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很高,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有必要对生育政策进行微调。   据统计,全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为1.7,也就是每名妇女一生中生育1.7个孩子。“如果放开‘单独’生二胎,全国总和生育率可能会上升到1.9~2。”张枫认为,允许单独生二胎的试点应选在总和生育率比较低的地区。   非独家庭何时可以生二胎?他表示,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十二五”期间要实现普遍“放开生二胎”是不现实的,“最快要到‘十三五’以后才有可能。”[3]   2011年7月10日,广东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张枫表示,广东已正式向国家提出“单独可生二胎”试点的申请,但能否得到批准,要由国家决定。张枫表示,广东提出这一申请,出于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广东作为国家综合改革的试验区,应该在各方面包括生育政策的调整方面先行先试;二是目前广东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7左右(即平均每个妇女一生共生育1.7个孩子),已经连续10多年保持在低生育水平;三是经估算,广东实行“单独可生二胎”政策,对人口总量的增加影响甚微。   此外,广东各级党政领导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勤奋努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不断完善,广东已完全具备了申请成为国家“单独可生二胎”的试点。[4]   广东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北京政策   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北京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一说,北京市政协委员、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彧华向媒体澄清,北京将稳定现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放松。   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执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有媒体报道,“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生二胎的条件有望放宽,夫妻单方独生子女或将纳入准许范围。此外,北京市有望取消妇女生育两胎须间隔4年的规定。”彭彧华表示,此内容并不属实,相关记者与报社领导已就此致歉。   就单方独生子女生二胎的政策是否会松动,彭彧华明确表示,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者北京市能够决定,目前本市将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近年来,北京市在推行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等方面将保持长期稳定。目前,北京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呈现复杂局面,不仅是控制人口数量,还要提高人口素质,关注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和人口分布。当今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   对符合生育二胎者,4年的生育间隔将取消一说,彭彧华也予以否定。她表示,符合二胎生育政策的家庭如果计划生育二胎,可以报请当地计生部门,但两胎之间必须相隔4年多久无奈之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   1、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2、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3、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4、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目录分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湖南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   第二十一条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2、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3、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   海南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湖北政策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5政策背景编辑“到30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独生子女证   这是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就计划生育政策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开信中的话。   30年弹指而过,2011年,正好是“30年以后”的第一年,我们到了“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的时候了吗?   这不是一个有望很快明朗化的问题。2011年3月9日下午,在北京石景山广电中心的一间演播室里,来自全国两会的正反两方的代表委员上演了一场论战。辩题就是:是否应该允许全国的夫妇们生育第二个孩子。   此前的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人口政策的调整。“我个人认为二胎政策到“十二五”末期可能会放开。”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向本次两会提交关于调整独生子女政策的议案。这已经是他连续第四年提出这一议题的议案。   “温总理的政府中提到要"逐步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这和过去的表述不一样,我理解这应当包括调整独生子女的政策。”纪宝成说。   但异议声也很强大。全国政协委员、来自中国社科院的程恩富就是反方的铁杆代表。   “我2010年就提出反对调整独生子女政策的建议。我和相关政策部门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是,"十二五"期间只会在部分地区进行单独双胎(即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胎)试点,不会在全国全面推开。”3月8日,程恩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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