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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问题研究综述

2017-03-21 2页 doc 7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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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问题研究综述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问题研究综述 摘要:从我国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的普遍性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的一些制度因素为控股股东管理盈余提供了有利契机,并分析了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动因,其最终目标是为获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并不是为了提高公司的价值,该行为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提出遏制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的途径。   关键词:盈余管理;控股股东;董事会;侵占动机;投资者保护      1中国的制度因素为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契机      1.1集中的股权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政策制定者对股份制、股票...
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问题研究综述
控股股东与盈余管理问研究综述 摘要:从我国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的普遍性角度出发,探讨了我国的一些因素为控股股东管理盈余提供了有利契机,并分析了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动因,其最终目标是为获取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并不是为了提高公司的价值,该行为扰乱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最后提出遏制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的途径。   关键词:盈余管理;控股股东;董事会;侵占动机;投资者保护      1中国的制度因素为控股股东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契机      1.1集中的股权结构   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政策制定者对股份制、股票市场的认识还不深刻,认为把国有资产转变成化的股票流通几乎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于是就将上市公司的股权人为地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存的结构,最终造成上市公司2/3不流通和1/3流通的股权分裂格局,其中非流通股主要由国有股构成。常红军(2004)指出在2002年11月底结束的由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进行的对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情况的检查工作中,在1051家控股股东中,国有性质的股东共813家,非公有性质的股东共183家,集体性质的控股股东55家,分别占全部控股股东的77%、18%和5%。单一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公司有390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36.8%;持股比例在20-50%的公司有38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36.5%,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特别突出。可见,我国的上市公司自诞生之日起,控股股东就已经存在,就形成了股权集中且缺乏制衡的股权结构。   1.2低效的董事会治理   董事会的治理效率直接关系到公司业绩和股东利益。如果董事会能有效地进行决策并监督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公司的价值将提高,股东利益也会得到有效保护。而在我国,董事会属于一种新型的治理机制,其内部组织结构还不完善、效率整体上不高,存在“弱董事会”现象,如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比例小,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尚未完全分离等。李常青(2004)进行的董事会有效性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董事会规模主要分布在7至11人之间,处于此区间的观测值占样本总数的76.77%,考虑到我国公司的规模较小,与美国标准普尔公司(董事会规模平均为l0人)相比,我国公司董事会规模略显臃肿;统计结果还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最小为0,最大为0.454。2001年样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比例显著大于2000年,同时2002年又比2001年显著增大,均值由2000年度的0.016上升至2OO2年0.228,但是仍未达到《指导意见》规定的1/3,也远低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水平;此外,我国上市公司中279家公司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占15.1%,ll52家公司的总经理兼任董事,占62.5%,完全实行两职分离的公司仅416家,占22.4%,可见,CEO兼任董事的现象较为普遍。总体而言,我国的董事会治理机制比较弱化。   国内外学者关于董事会与盈余管理的研究文献相当丰富,且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的治理效率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Beasley(1996)认为董事会规模与虚假财务报告正相关,王立彦、刘军霞(2003)发现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负相关;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有助于更好地履行监督作用,减少财务舞弊的可能性(Beasley,1996;Dechowetal.,1996;Uzunetal.,2004),压缩盈余管理的空间(Klein,2002;Peasnelletal.,2005),刘立国、杜莹(2003)认为,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可以减少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提供更加透明的会计信息(崔学刚,2004);Dechow、Sloan和Sweeney(1996)研究发现总经理是公司创立者、董事会由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更容易发生盈余操纵行为。由此可见,低效的董事会治理机制不但不利于减少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而且更利于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权操控董事会,增加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1.3不健全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有助于减少控股股东的利益侵占行为,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现象。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andVishny(1998)在描述投资者保护特征时,通过中小投资者的法律诉讼权利(minorityshareholderrights)、法律执行力度(LegalEnforcement)等特征变量的检验,证明投资者保护能够降低控股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ChristianLeuz,DhananjayNanda,PeterD.Wysocki(2003)在实证投资者保护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时,指出投资者保护程度越强,盈余管理程度越低。雷光勇、刘慧龙(2006)认为,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然而我国法律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程度却比较弱,这为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创造了“优越”的环境,使得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更加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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