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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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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合法吗?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在月工资标准中约定加班工资是否有效,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下面和gkstk我一起看看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中包括加班工资,排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及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之情形,此约定内容无效。   第二中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并明确月工资标准包括加...
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合法吗?   在月工资标准中约定加班工资是否有效,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下面和gkstk我一起看看吧。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中包括加班工资,排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及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之情形,此约定内容无效。   第二中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并明确月工资标准包括加班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认可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该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约定内容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1)明确约定加班时间,月工资中包括此期间的加班工资。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工资5000元,该工资包含超过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候就明确知道自己需要加班的时间和可以获得的劳动报酬,只要约定的工资标准经折算为标准工时工资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约定有效。如果经折算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补足。当然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加班时间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加班时间,仍然可以主张超出约定加班时间外的加班工资。   (2)仅约定月工资标准包含加班费,但对加班时间约定不明确。该约定过于笼统,如果该约定有效,则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的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无需另行支付加班费用,而劳动者在订立合同时候无法预见到具体的加班时间,这明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该约定无效。   (3)在月工资标准中约定了固定的加班费。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其中包含加班工资1000元”。此类约定实际上应理解为劳动者的标准工时工资为约定月工资减去加班工资。该约定并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扣除加班工资外,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主张加班费的时候,应当扣除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费。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月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虽然并不一定都无效,但是该约定仍有逃避支付加班工资之嫌疑,暗含着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不应该提倡。   【相关阅读】   一、约定工资包含加班费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约定工资中包含加班费是合法的。   二、该约定中是否存在的法律风险,即是否低于最低工资   1、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2、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珠海市决定在省定二类地区标准的基础上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8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7.93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那么,上述中,用人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3000元是否违反了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先看加班费的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则,本案中劳动者每日工作10小时,每日延时加班为2小时;每月工作30日,则休息日加班为9.17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包含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国庆节3日共5日,则法定节假日加班为5日。   1、计算该劳动者的时薪:时薪=约定工资÷(21.75天×8小时+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平时加班时间小时数×15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休息日加班时间小时数×200%+约定包含在工资中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小时数×300%)   即时薪=3000元×10÷{(21.75天×8小时×10+435小时×150%+917小时×200%+50小时×300%)}=6.85元/小时   2、按照以上方法,由于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192元(6.85元/小时21.75天×8小时),低于珠海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   用人单位因支付给劳动的实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应按月1380元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小时工资为7.93元/小时计算劳动者工资。据此计算,劳动者出满勤的月份的所有工资(含加班工资)为34705.65元[7.93元×(21.75天×8小时×10+435小时×150%+917小时×200%+50小时×300%)]。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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