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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专利文件中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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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专利文件中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吗?“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专利文件中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吗? 编者按: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究竟是该用“多个所述”还是“所述多个”?在实践中,业内对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使用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作者认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作出选择,推荐使用“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因为许多时候“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简化了权利要求的表达,而且逻辑清晰。     原标题: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的区别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经常会遇到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的表述方式进...
“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专利文件中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吗?
“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专利文件中这两种说法是一个意思吗? 编者按: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究竟是该用“多个所述”还是“所述多个”?在实践中,业内对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使用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作者认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如果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作出选择,推荐使用“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因为许多时候“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简化了权利要求的表达,而且逻辑清晰。     原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多个所述”与“所述多个”的区别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经常会遇到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的表述方式进行取舍的情况。在实践中,业内对这两种表述方式的使用规则有待进一步明确。   具体来说,这两种表述方式是因为权利要求中的“所述”这一特定术语引发的特殊现象。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通常第二次出现的术语之前会用“所述”“所述的”或者“该”等词语去限定。虽然专利法及其实施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专利审查指南》列举的例子和众多的国内申请文件中的表述来看,这种写法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方式。   关于“所述”的表述方式   为了将“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下面笔者以某一公开申请文件中的某条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为例进行。   例1:多个隔板(30),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这一案例中,“所述隔板”是特指某一个隔板还是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笔者认为,“所述隔板”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为表述方便,下面以例1为基础延伸至例2。   例2:隔板(30),所述隔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在上述案例中,“隔板”并非特指某一个隔板,而是特指具有某一特征的隔板,或者说特指某一类隔板。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书用以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权利要求划定的是一个范围,因此,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某一术语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集合,或者说是解释为某一类具有特定特征的特定术语的概括,是符合专利法对权利要求书的作用的定义的。   例2中,如果上述“隔板(30)”仅指某一个隔板,那么后面对这个隔板的限定将无从谈起。例如,假设“隔板(30)”是某一个隔板,那么为什么这一个隔板在随后表述中变成“多个”呢?由此看出,这种逻辑或将对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所述隔板”应该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如例1所示,其中的“多个所述隔板”“相邻的两个所述隔板”中的都并非只指某一确定的隔板,而是指具备某一特征的隔板。   由此可见,“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不存在逻辑问题,也不会出现表述不清的问题。   关于“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   为了将“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描述清楚,笔者继续以例1为例进行说明。   上述例1的撰写方式是将“隔板”作为基本术语,将“多个”作为“隔板”的定语。这样,当“多个隔板”第二次出现时,撰写人将其描述为“多个所述隔板”,而并非“所述多个隔板”。   这种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表述标准单一,即无论对于隔板有多少不同的描述,都采用同一标准。尤其对于此例中,当前面出现“多个隔板”,后面又要出现“两个隔板”时,撰写为“两个所述隔板”是符合逻辑的。而且,这种写法比较简练,不用再加以多余描述。   关于“所述多个”的撰写方式,笔者以例3为基础进行说明。   例3: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例3的描述是另一种撰写方法,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将“所述”撰写在再次出现的“多个隔板”之前。尽管从篇幅上来看,例3中的撰写方式似乎与例1中没有本质区别,但仔细斟酌后不难看出例3与例1中的撰写方式存在很大不同。   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基本术语时,如果后文仅会出现“多个隔板”,则不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但是,当出现例3中的“两个隔板”时,矛盾就显现出来了。   例3采用回避和省略的方式避免了矛盾表述,即如果不省略的话,例3应该撰写成下述的例4。   例4: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例4中,“隔板”成为继“多个隔板”后的第二个基本术语。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这种撰写逻辑存在矛盾:“多个隔板”和“隔板”明显是相同的部件,但是由于引入了数量的特征,却变成了两个不同的部件。   另外,在机械领域中,由于要对部件进行必要的标号,那么,对于“两个隔板”中的“隔板”如何标号?如果认定此处的“两个隔板”中的“隔板”与前述的“多个隔板”是两个不同的部件,那么两个标号应该是不一样的。但是,对于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来说,从本质上看这两个部件确实是一个部件,都应该标号为“(30)”。   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在不省略的情况下,例2应该以下述例5的方式进行表述。   例5:多个隔板(30),所述多个隔板(30)相间隔地分布在所述出料口(11)处,所述多个隔板(30)中相邻的两个隔板(30)之间形成出料间隙(40)。   从上述表述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种表达方式在撰写时采用了双重标准,或者说当需要将多个隔板作为一个部件去描述时,就用“所述多个隔板(30)”,但是当两个隔板出现时,“隔板”又作为与“所述多个隔板(30)”的标号相同的部件。因此,这种表达方式确实让人费解,很可能出现表述不清楚的情形,对于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不利。   上述可知,虽然用省略的方式回避了标号的问题,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撰写方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笔者认为,在撰写中需要对“多个所述”和“所述多个”做出选择时,推荐使用“多个所述”的表达方式。对比例1和例4的表述,会发现“多个所述”的表述方式简化了权利要求的表达。另外,这种表述方式在逻辑上也非常清楚,不会出现例5中采用双重表述标准的问题,有利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提高。(赵囡囡)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赵世猛 :石焱)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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