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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7-04-03 4页 doc 8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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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标准   按税法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费用减除   按税法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   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末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上面讲到的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普遍适用的。但是,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加重他们的负担,这次修改的新税法对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的照顾。   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一)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二)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三)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因此,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止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劳务报酬所得等七个项目的“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是: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00年一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5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一个月内取得的收人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七)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内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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