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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实务关键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文件中的关键点如下:
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三项)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
北京地税网站入口【官方】
北京地税网站有哪些?怎么登录进入?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登录入口,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实务关键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文件中的关键点如下:
一、通过填写纳税申报
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的项目(三项)
对于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单位价值低于5000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和低于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等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
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填写《备案表》。
二、需要备案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其中28项需要填写备案表,24项需要报送纸质的证书等资料。
三、预缴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四、汇缴享受的优惠政策(见附件)
五、备案时间要求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六、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只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
》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对于上述情形,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企业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提交《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
七、备案方式
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企业,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实施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八、是否需要年年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九、总分支机构企业如何备案
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3.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十、过渡备案政策
《办法》实施后,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十一、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如何备案
1.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
2.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仍然符合优惠事项规定,但备案
需要变更的,企业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不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企业应当主动停止享受税收优惠。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见附件)
十三、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如何备案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十四、企业资料如何备查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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