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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2017-06-17 6页 doc 10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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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核心内容:在婚姻关系的家庭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如果涉及法律,那该如何解决?下面就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 一、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核心内容:在婚姻关系的家庭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如果涉及法律,那该如何解决?下面就由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的解答。 一、在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夫妻离婚时股份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股份如果系夫妻共同财产,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孩子的抚养费可以主张一次性支付吗? 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一般是定期给付,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的比较多。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在对方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国、出境人员; (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 (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四、婚后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吗? 结婚登记后至婚姻解除或一方死亡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与此同时,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房屋作为夫妻婚后财产的一部分,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确定其归属,双方没有约定的,婚后购买的,即使产权人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六、什么是家庭暴力?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释有什么?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的分类:主要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冷暴力等。 中国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立法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七、发生家庭暴力应如何处理? 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或报警。公安机关将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具体如下: (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诚,告知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 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作为受害人方应从下列角度收集、保全证据: (一)在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时,应及时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庇护所及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制止、劝阻、调解,相应机构制作的面材料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二)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部分证据是认定当事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出警记录能够证明报案的方式、案由、出警时间、处理结果等内容。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较出警记录更为全面,一般情况下能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起因、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等。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在代理律师去调取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够提供,但对于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派出所)往往以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材料不对外出具为由拒绝提供,律师可以申请法院的调查令进行调查或者直接申请法院进行调取、收集; (三)证人证言。家庭暴力的发生,除双方当事人外,其子女和邻居出具的证言也是认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出庭需要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证人证言一定要客观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而且需要证人亲自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 (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组成一个证据链被认可,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效力较低,为了达到同一证明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该部分证据主要指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录音、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 (五)书面证据。加害人在诉讼前出于愧疚、维持婚姻关系等原因向受害方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可以作为书面证据直接向法院提交。鉴定机构关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可以与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相互印证,以证明其实施伤害的程度。医院的病历与照片也能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九、离婚时的困难帮助指的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十、孩子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故孩子名下房产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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