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区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2014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区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9月2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同意,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标准提高之后,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
调整后,除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81元外,其他市县均提高1...
2014年10月1日起长春市区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9月22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同意,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失业保险金新标准。
标准提高之后,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
调整后,除长春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81元外,其他市县均提高140元。
凡属于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均按照各时期对应的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计发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顺延至新标准执行之日的,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的保险金标准有了提高,那么,“五险一金”中的失业保险费有变化吗?失业保险费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依照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不随着失业保险待遇的变化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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