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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不能“赚外快”?

2017-05-06 4页 doc 10KB 1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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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不能“赚外快”?公务员能不能“赚外快”?   本期话题: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规定其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该举措出台后,网友围绕如何规范公务员“赚外快”展开热议。   ■话题预告:有媒体报道,在此次天津爆炸事故中受损房屋的业主仍须按时缴还房贷,很多网民对此表示不解。有人认为政府应当回购受损房屋,有人认为银行应当给予还款缓冲期。您认为,国家依法应如何为房屋因事故受损的民众提供保障?   公务员“赚外快”须有法可依   目前,规范公务员“外快”更多是从铲除腐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公平公正等视...
公务员能不能“赚外快”?
公务员能不能“赚外快”?   本期话:据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规定其机关公务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等报酬。该举措出台后,网友围绕如何规范公务员“赚外快”展开热议。   ■话题预告:有媒体报道,在此次天津爆炸事故中受损房屋的业主仍须按时缴还房贷,很多网民对此表示不解。有人认为政府应当回购受损房屋,有人认为银行应当给予还款缓冲期。您认为,国家依法应如何为房屋因事故受损的民众提供保障?   公务员“赚外快”须有法可依   目前,规范公务员“外快”更多是从铲除腐败、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公平公正等视角出发,这种规范很有现实意义。特别是那些手握审批权的公务员,如果不禁止从事与职业相关的有偿性兼职,就难以破除群众的合理性怀疑,也难消除隐形代理现象。因为,这类公务员“赚外快”往往与本职工作联系紧密,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滋生腐败的温床。而且,由内部工作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评审、论证、鉴定等行为也有失公正。   然而,严格规范公务员法定收入之外的收入,并不等于绝对禁止公务员“赚外快”,而是要求公务员“赚外快”必须有法可依。在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下,除了要依法打击和叫停公务员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外快”,还要对那些不顾及法律精神,搞“一刀切”的做法坚决反对,防止出现矫枉过正的违法现象。   笔者认为,公务员凭着自身努力钻研获得的知识产权等利益应该属于合法合理的“外快”,例如撰写文字作品获取的稿酬或奖励、因技术创新获得的专利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翻译服务等活动的酬劳等,这些“外快”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就是合法合理的“外快”。而且,创新所创造的价值历来被社会各界推崇,掌握社会资源并为人民服务的公务员更应该被鼓励创新,只不过前提必须是经得起检验的真创新而不是掩饰非法收入的工具。   不同类型应区别对待   公务员“赚外快”并不少见,一律禁止也不是国际通行做法,笔者认为,不同类型应当区别对待。   一是生活所迫型。虽然当前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较之以往有了提高,但是基层公务员待遇低仍是普遍问题。这就导致一些公务员应对生活变化的能力较弱,如遇到亲人大病,或许迫于生计压力不得不通过“赚外快”来补贴家用。对于这类公务员,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帮扶救助,解燃眉之急。从长远看,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保障公务员收入稳定增长,让广大公务员安心工作。   二是价值实现型。大量的基层公务员对应的职务是科员和办事员,辛苦一辈子也只能以科员的身份退休。面对晋升渠道狭窄的现状,不少人试图通过“赚外快”来实现自身价值。对这些公务员要加强劝导教育,因精力分散而影响工作的要予以惩戒。如果确实能在其他工作岗位上有所作为,不妨为他们辞职创业提供便利。更为关键的是,要建立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让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的公务员上升渠道通畅。   三是权力寻租型。部分公务员在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领域“赚外快”,把公权力和私权利混同,必然导致各种形式的腐败问题,从而造成社会不公,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廉洁形象。对于这些公务员应当严惩不贷,同时还要在可能涉及的领域加强自身监督,并引入社会监督,杜绝权力寻租。   配套措施要“三个跟上”   规范公务员“外快”收入,配套措施应实现“三个跟上”。   首先,思想引导要跟上。“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公务员收取评审费、论证费等报酬,看似小事,却可能变成大问题。从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贪腐分子是从接受小恩小惠开始滑向犯罪深渊的。因此,必须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引导,做到不该拿的不拿,不该要的不要。   其次,法律监管要跟上。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在外兼职领取报酬和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什么还有公务员或明目张胆或遮遮掩掩地“赚外快”?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存在自身不正不敢管、好人主义不愿管、监督乏力无从管等问题,缺乏应有的监管力度和威慑力量。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应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坚持依法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   再次,待遇保障要跟上。我们应当看到,公务员并不是高收入群体,尤其是年轻公务员,本身毫无积蓄,在养活自己的同时还要面临恋爱、结婚、买房、生子等现实问题,想方设法“赚外快”也就成为一种无奈之下的选择。这种现状已经引起国家高度重视。新一轮的工资改革基本落实到位,但从实际看,由于年轻公务员职务职级较低、工龄较短,增加的工资大多在百元左右,对解决现实困难的作用不大。因此,还要建立合理的定期增加工资制度和更加科学的提拔奖励机制,让公务员的合法收入能够基本满足现实需求。   从禁止走向规制   公务员兼职并不鲜见,既有为人喜闻乐见的,如近年来启动的法律双向交流计划,以“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选派法官、检察官到法学院兼职任教,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依法被聘为人民陪审员、特约检察员等;也有让人深恶痛绝的,如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到下属企业、行业协会兼职收取评审费、咨询费,总引发权力自肥的质疑。那么,公务员兼职“赚外快”合法吗?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30多部文件法规重申了公务员兼职的“两不”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机关外兼职须经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那么,某公务员在节假日应邀赴企事业单位、学校授课,是否属于营利性活动?若属于可以兼职的范畴,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何种资料?审批期限多长?不被许可的,有何补救程序?能否“先上车后买票”补办审批手续?不领取兼职报酬的,可以接受兼职机关宴请、礼品或代为报销差旅费吗?   由于法律法规对上述亟须回答的问题没有明确答案,客观上使公务员兼职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进而催生了种种兼职乱象。且不论这种要求公务员“只问耕耘不问收获”的规定是否合理,“一刀切”地绝对禁止“外快”,既不符合复合型公务员发展的时代潮流,也侵害了公务员个体的基本权利。   公务员“赚外快”须尽快从绝对禁止走向规制:划定绝对禁止兼职的范围,防止公务员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公务员兼职审查程序,对兼职是否存在利益冲突进行审查;建立兼职监督程序,公务员授权兼职、批准兼职的,应公示兼职职位和收入,接受上级机关和社会监督;加大对非法兼职的惩治力度,推动公务员兼职管理真正走上法治轨道。   不妨放行“阳光外快”   尽管现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然而,大量事实表明,在面对硬性规定和实际需求这对矛盾时,能够严格自律、甘守清贫者不多,严重的就会胆大妄为地借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通过以权谋私“赚外快”。笔者以为,与其完全禁止公务员在外兼职领取报酬,不如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加强管理,让普通公务员们能够合法合规地挣一点“阳光外快”。   首先,合理界定兼职范围。兼职的外延不宜过宽,不能把一切从事有偿服务的行为都看作兼职,只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影响自身正常工作,都应当视之为普通公务员提高收入的合法途径。因此,公务员法要进一步明确“兼职”的范围,对禁业规范作出更加明确的。   其次,严格执行批准制度。将报备审批严格作为从事兼职行为的前置程序,只要在8小时工作时间之外从事有偿服务的,公务员本人必须书面将拟从事的服务、时间、地点、收入等,详细报本单位或上一级组织审批。另一方面,承担批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把控和尺度,既不能怕承担责任一律不批,也不能做老好人一律都准。   最后,公务员还要规范自身盈利活动。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理当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执行兼职行为事前报备审批制度,规范8小时外的兼职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利用职务便利破坏公平环境,更不得从事法律法规严格禁止的各种活动。   网友声音   网友王金勇:须加大对违规违法兼职行为的惩处力度。现行政策法规的处罚力度明显欠缺,不是从根本上缺少相应的处罚细则,便是处罚手段仅限于收缴违规所得了事,对当事公务员的纪律处分往往显得轻飘飘。   网友肖克:有部分公务员完全只是凭着一技之长在下班之后、节假日赚钱补贴家用,这本无可厚非。但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会说,公务员占着好单位,拿着国家的钱,还出来“赚外快”。社会影响不好,还有利用职权弄钱之嫌。   网友李浣:某些边缘的灰色地带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比如,某县有几个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每年光项目评审费一项就有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灰色收入。一县尚且如此,一市、一省、一国又会如何?因此,应当对公务员“赚外快”设置绝对禁区。   网友李弘: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这一性质决定了他们除领取政府发放的薪水外,不能再利用职权获得其他收入。习近平总书记就曾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选择从政就不要在从政中发财,选择发财就去合法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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