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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2017-05-15 5页 doc 9KB 4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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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广州城镇居民医保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11〕2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和增城市的城镇居民。   第二章 参保登记及缴费   第三条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   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和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由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其他未成年人(指当年8月3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至主校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重度残疾人员由本人或代理人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四条 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一)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参保申请人姓名的当页,下同)。   (二)未成年人、中小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并首次以“中学生”身份参保的人员、以及非本市城镇户籍中小学生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   (三)香港、澳门籍学生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复印件,台湾籍学生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复印件。   (四)外国籍学生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五)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及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统称困难群众),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及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分别提供《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和《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无工作单位的7至10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享受国家定期补贴的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六)参保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应提供代征银行储蓄卡或活期存折及其复印件、储蓄卡或活期存折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第五条 大中专学生由所在院校统一填报《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享受民政医疗救助的大中专学生参保资料需交由民政部门存档,其余学生参保资料由各院校自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在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符合困难群众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参照本市户籍困难群众提交相关资料,并应当同时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七条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中小学生、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核对、审核、登记,并将当月参保登记资料汇总后于次月3日前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归档。   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负责其登记的参保人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对、初审和登记,于每月20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复审、存档。   各街道(镇)残联部门负责不具有低保、低收入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员的参保信息采集、核对、初审和汇总参保人个人资助资格,于每月15日前提交区(县级市)残联部门复审,复审结果须于20日前返回各街道(镇)残联部门,交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批量登记手续。   大中专院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学校统一收取参保登记资料,在当月20日前送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3日前将资料送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须于每月26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可在任一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门户网站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核定单》。   对于不予受理参保登记和审核未通过的居民,各受理部门应出具《不予受理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告知书》。   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各参保登记机构暂停受理参保登记业务。   第八条 居民成功办理参保登记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在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委托银行负责代征,参保人可采取如下方式缴费:   (一)委托银行划账缴费;   (二)银行柜台缴费。   第十条 已参保登记的居民应在规定期限内缴费。其中,首次参保的居民于成功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4日至23日缴费,新居民医保年度连续参保的居民于每年8月4日至23日缴费。   已参保登记并办理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当月4日前在缴费账户备足款项,由签约银行自动划账缴费,并及时确认账户的划账情况;已参保登记但未办理委托银行划账缴费的居民,应在上述规定缴费期限内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办理缴费。   大中专学校为本校大中专学生代收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持学生名单到地税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任一营业点代办缴费业务。   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费的人员,对政府资助对象以及社会医疗救助金应资助金额以市民政局的审核确认结果作为参保缴费依据。   第十一条 已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无需再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但以下人员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困难群众由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及残联部门负责初审其是否具有新保险年度资助资格,并于当年7月10日前分别提交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残联部门进行复审(其中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各院校汇总资助名单,于当年7月10日前递交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本区资助名单于7月15日前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复审。);区(县级市)残联7月15日前将资助名单提交市残联复核,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残联于当年7月20日前完成复审并汇总后提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续保名单由社会福利构于当年7月20日前提交给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当年7月23日前汇总资助资格审核结果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人员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二)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9周岁的本市户籍中学生及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应当在当年5至7月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分别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新居民医保年度续保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给予延续。   (三)当年8月31日前年龄满18周岁、原以“未成年人”身份参保登记的人员,转换以“中学生”身份参保时,应在当年5至7月25日前持所在学校出具的新居民医保年度学籍证明,到相应参保登记部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新居民医保年度以“中学生”身份续保,否则自动停保。   第十二条 需要停止居民医疗保险关系的,须由参保人或代理人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于当年7月25日前向所属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停保手续。   参保人未在当年7月25日前申报停保,而新居民医保年度又没有缴费的将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结束后自动停保。   第十三条 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关系、个人身份等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资料变更表》,并回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专学生新入学、毕业、转学等情况,在新居民医保年度继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由所在院校到所在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本居民医保年度中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参保人,若已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且已到账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直接增加其困难群众(学生)标识,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尚未缴纳当年参保费用的,则由民政部门为其重新办理资助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地税部门征收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市级统筹要求,当月足额划解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定期对账。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不累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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