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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2017-03-23 6页 doc 13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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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作者:陈深红 提交日期:2008-05-07 01:33 1、[概述]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进1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吃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搞好审判工作。” 1995年听徐闻县党校的老师讲《政治经济学》课时说“资本主义国家对复利是保护,我...
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不保护复息绝对不能挽救社会信用 作者:陈深红 提交日期:2008-05-07 01:33 1、[概述] 《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清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进1步加强和改革经济审判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情况吃透,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搞好审判工作。” 1995年听徐闻县党校的老师讲《政治经济学》课时说“资本主义国家对复利是保护,我国解放前对复利是保护,现今我国对复利不保护是国情不同。”从那时起,给我留下了悬疑:国情不同,资金占用的计息方法就不同?理由何在? 目前法官审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本都不支持债权人对于逾期付息计算复利的请求,支持复利的法规已分颁发16年了,是由于法官未能真正理解或是另有什么原因让法官不依法支持计算复利?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纠纷案件,不支持债权人计算复息的合法请求,使违约成本低于诚信的成本,必然导致社会信用差。这是非法干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破坏了社会信用、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 君子忧道不忧贫,我虽不是君子,也是忧道,而不忧贫。如果国民都行之有道,法官都判之有理,社会和谐,虽贫也乐在其中。 现在社会信用非常之差主要是因是“逾期付利息法官判决不支持复利”造成。 从杜甫的茅屋被秋风所破歌 “安得广厦千万间,吾户独破受冻死亦足!”联想到法官若脱掉 “复利——利滚利,是罪恶”这副有色眼镜,能理智认识“逾期付息,法律是支持计算复利的”对提高社会信用有很大的促进,“吾债权独被侵害而受穷亦乐唉!”。 社会信誉差使我打官司有30多桩,得知有90%以上的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因为违约能占便宜。1开始的几个案我就觉得判决不合理,但法官都说法律不支持复利。那时我说:“是法律荒唐使法官判决也荒唐”。我曾对1位副院长谈及社会信用问题,他说“有钱千万不要借出去,钱1到别人的手就是别人的,收不回来”很多人也是这么说。我想:这还是社会?对此,我忧心如焚,是谁造成的?谁都有缺钱的时候,诚实信用,互相借贷,才能促进资金流通,经济得到发展。另1位庭长也像副院长那样对我说,后来他反而请我帮他朋友向别人贷些高利息的钱投资,短时间他的朋友能获利润4万元。我曾多次听人说过:前几年农村还有人借贷,现在几乎不敢了。神圣的法官们,你不觉得可悲吗?, 打官司后,我总觉得法律不支持复利是不合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使命感油然而生。1999年写了《为什么赖债人这么多》1文,分析了不计复利会导致社会信用差,想建议立法机关补充支持复利的法规。那位副院长鼓励我寄给中央法工委。经过不懈地学习法律,我才发现支持复利的法律早已颁发,但很多法官还是认为法律不支持复利,造成错误判决,引导了赖帐的人越来越多。法官必需认清,各经济主体只有在平等地位和公平地进行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正确理解法律是保护逾期付息计算复利,经济有序运行必需依赖于法律。 为什么支持复利法规已颁发16年法官未接受呢?本人反复推敲:应是受马克思名言“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肮脏的血”及《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影响。1提复利(利滚利),更是借贷资本家追求的剩余价值,资本中的复利成为罪恶扎根在人们头脑中成为信仰,所以在立法的开始就不敢承认复利。 在社会实践中发现了问题,所以,后来司法解释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则都支持复利了,但被又200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主编吕伯涛的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第125条、第7条)。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复利问题应否保护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其确认的借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规则看,是不承认复利的。因此,对于该法实施后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仍应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处理,对复利不予确认和保护。”这个错误观点又阻碍了借款合同正确实施。 2、[利息与利率] (1)利息与利率的含义 当个人或企业向银行贷款时,都要支付利息。即使用自有资金,不需向别人支付利息,但失去了将这笔资金存入银行而将来获得的利息。所以,占用资金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代价就是利息。也就是说,利息就是因占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而利率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所支付的利息和本金之比。此规定的时间1般为1年或更短些。 资金利息的大小取决于利率的高低和资金占用的时间。在同等的利率情况下,占用的时间越长,则利息越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资金具有时间价值。 资金具有时间价值,主要是因为资金转变为生产资料所在劳动的作用下,会产生超过投入资金的收入,此超过部分就是利润。正因为如此,有时将利息的含义扩展为利润,而利率就要相当于利润率。从广义上讲,把资金借给别人使用也是1种投资。 (2)单利和复利 1.单利 当支付的利息和占用资金的时间、本金及利率成正时,此利息就是单利。 单利的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期限。本利和=本金×(1+利率×期限)。公式中利率与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也可以月或日为单位。单利的利息为算术级数增加。 如果用I表示利息,则单利可以表示为: I=Pin ;如以F代表本利和,则:F=P+I=P+Pin =P(1+in)。式中P——本金;n——利息期数(如年数),即占用资金的时间;I——单位利息期的利率(如年利率)。 [例1]某人以6%的年利率借款1000元,借期5年。按单利计算。求5年后应归还的利息多少? [解]P=1000; n=5;i=6%; I=Pin=1000×0.06×5=300元 单利计算的1个特点就是只有本金才计利息,计息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即在贷款期末1次计算利息,而不管贷款期限多长。 2复利 计算单利时,利息是在贷款期末1次计算的,而在复利计算中,是在贷款期内每1计息期(1般为1年或更短些)计算1次利息,并把这次的本息和作为下1期计算利息的本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利滚利”。 [例2]某人以6%的年利率借款1000元,借期5年。按复利计算。求5年后应归还的利息。 根据复利的定义,其计算过程如下表。 表2—1 年 年初欠金额 年末利息额 年末欠本利和 1 1000.00 1000×0.06=60.00 1000.00+60.00=1060.00 2 1060.00 1060.0×0.06=63.60 1060.00+63.60=1123.60 3 1123.60 1123.60×0.06=67.42 1123.00+67.42=1191.02 4 1191.02 1191.02×0.06=71.46 1191.02+71.46=1262.48 5 1262.48 1262.48×0.06=75.75 1262.48+75.75=1338.23 故所求的利息为1.338.23—1000=338.23元. 复利的计算公式为:本利和=本金×(1+利率)n;利息=本金×[(1+利率 )^n-1];公式n中表示期限单位数;利率和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以月或日为单位。复利的利息是几何级数增加。 从(例1)和(例2)中可以看到,当单利计算和复利计算的利率相等时,资金的复利息值大于单利息值,且时间越长,差别越大,由于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的体现,而时间是连续不断的,所以利息也可不断地发生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复利计算方法比单利计算更能反映资金的时间价值,也就是采用复利计算更合理。 3、假设借贷本金是P,月利率是I,借期限 4年(即48个月)还本利和F是多少? 没有约定付息时间,可视为48个月后才还清本息,按单利计算:F=P(1+i×n)=P(1+i×48) 这就是单利计算法,单利是复利的1种特殊,其指数只是1次方。 但是,由于《合同法》有第205条:“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之规定,所以每届满1年时均应依法支付利息。本例没有约定付息时间,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计息公式改为按复利计算:F= P (1+i×12) ^(N÷12)=P(1+i×12) ^(48÷12)=P(1+i×12)^4。 特别要注意:计算复息就要明确计息周期。具体有几种情形。其1、有约定付利息时间的,计复息周期按约定付息的时间(适用合同法207条、112条);其2、没有约定付息计时间的,以1年为计复息的周期(适用合同法205条);其3、裁决文书确定“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可适用银行借贷相关规定,6个月内的银行贷款是每月付息,6个月外的银行贷款是每3个月付息。如以3个月为付息期限,上例的复利公式改为F= P (1+i×3) ^(N÷3)=P(1+i×3)^ (48÷3)=P(1+i×3)^16。 计算复息就要明确计息周期,金钱给付纠纷案件,计复息的周期符合下面条件的,法律是支持计算复利。 1、有约定付利息时间的,计复息周期按约定付息的时间差。 (适用法规:合同法207条、112条。)没有约定付息计时间的,以1年为计复息的周期 (适用法规:合同法205条) 2、约定利率不超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适用法规:《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其实单利也受此限,所以这1项可以不要) 3、判决“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如何确定计复息周期?因为目前6个月内的银行贷款是每月付息,6个月外的银行贷款是每3个月付息。没有理由不支持债权人以3个月为周期计算复利的请求。 4、借款以外的欠款,约定月利率而没有约定付息时间,是否支持债权人主张计复利的请求?有约定付息时间的按约定时间为计息周期,没有约定付息时间的按1年为计息周期。适用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 3、[不保护复利的社会危害性] 举例可知造成社会信用差的主要原因是不支持计算复息。 案例1: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月率25‰(每月利息是2500元),每年付清利息, 4年还本。 第1年底,应付利息3万元未付,乙占用资金不是10万元,已是100000+30000=130000元。第2年底应付利息130000×25‰×12=3900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已是130000+39000=169000元。第3年底应付利息169000×25‰×12=5070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169000+50700=219700元。第4年底应付利息219700×25‰×12=65910元未付,乙占用资金219700+65910=285610元。 案例1,①若约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 N=100000(1+25‰)^ 48=327149元;②若约定每3个月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3) ^(N÷3)=100000(1+25‰×3) ^(48÷3)=100000(1+25‰×3)^16=318079元;③若约定每年付息,第4年底复利本息F2= P (1+i×12)^(N÷12)=100000(1+25‰×12) ^(48÷12)=100000(1+25‰×12)^4=285610元;④若约定第4年底付息,成为单利本息F2= P (1+i×n)^ (N÷N) =100000(1+25‰×48)^1=220000元。约定每月付息,第4年底占用复利本息是327149元。不计复利每月的利息还是2500元,随时间占用资金计算每月付息的月利率已降低为:2500÷327149=7.64‰。可以看出:如果不保护复息,约定的付息时间都是无效。逾期付息不计算复利,是只承认占用本金有时间价值,而不承认占用利息有时间价值,所以债务人只愿意还本金,不愿意还利息,赖账时间长了,本金也不想还了。每月不付应付的利息,4年后的月利率从开始25‰降低到7.64‰,占用资金更久,利率变得更低,越赖账,越出效益,傻瓜才不赖账啊!何乐而不为?债务人还能理直气壮地说:“法官说计算复利法律不保护”。 君子唯于义,小人唯于利,我认为是法官引导人们为了利,甘当赖账的唯利小人,不当信用的正义傻瓜。神圣的法官们,你的感觉如何?不支持复利会让违约成本大大降低,这正是现今社会信用差的主要原因。不保护复息是不能挽救社会信誉。到期的本金未还,等于又贷给债务人,到期的利息未还,为什么不也等于又贷给债务人呢?这么显浅的道理小学生能听懂,我真是百思不解。难道法官是想让社会信用差,使法院生意兴隆,并能增加额外收入吗?说句心底话,打官司后,总觉得我是为提高社会信用而生。但是,我是大海中1滴水,有能耐澄清混浊的大海吗?不保护复息是不能挽救社会信誉,法官依法支持计算复息才是提高社会信用最重要的第1步。 4、[保护复利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逾期付息支持计复利,不但能减少社会矛盾,而且能提高办事效率、能提高社会信用,能使民间借贷的利率降低,也促进社会和谐,能促进经济有序运行,是1种科学的计算方法。 1、支持计复利,不会出现还本或还息的争议,等于债权人把每次收到的利息又贷给债务人,没有蒙受到复利与单利之差的损失,矛盾必然减少。 2、支持复利,债务人免于每月借新债还旧债费工费时的麻烦,债权人也免于每月把收到利息又贷出去,这就是提高了办事效率。 3、支持计复利,债务人同意负责计付复利的义务,债权人觉得公平,对债务人有信任感,会继续支持债务人的事业,否则,债务人会失去信任。所以说支持计复利能提高社会信用。 4、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社会信用差,谁人都不敢把钱借出,物希为贵,民间借贷的利率必定升高。支持复利,债权人的权益损害减少,债务人得到信任的增多,社会信用提高,愿意把钱贷出去的人必然增加,利率相对降低是必然性,这就是资金运动的规律。 5、支持复利能减少社会矛盾,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信用,降低民间借贷的利率,贷款投资风险也会相对的降低,能促进经济有序运行及社会和谐。 6、有经济数学基础的人会知道计算复利比计算单利简易,减少认定是还本或是还息的疑难,并可以大大地提高审判效率及质量,是1种科学的计算方法。 5、[保护复利的法律依据] “逾期付息计算复利”有《合同法》第207条、第112条、第114条、《借贷意见》第7条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规定支持。 1、《合同法》第207条 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国家有关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唯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发〔1999〕77号)《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是最合适的规定。正说明只要逾期付息即可计复利。 有的人说民间借贷利率已经高了,如果计复利,利息会更高,不应支持。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也无理论依据的主观认定。此认定可推导出民间借贷的利率若低于或同于银行的贷款利率,逾期付息才可计复利,如果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1%都不支持。假设银行的贷款利率1%,民间借贷的利率1.01%,3个月时银行贷款复利息是3.0301%反而比民间借贷单利息的3.03%大。以此看来,民间借贷利率大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逾期付息也应支持复利。 也有人说民间借贷利率已经高了,计复利利息更多,有的债务人能偿还,有的不能偿还。这是纪人忧天,现实中有的人连本金也还不了,另有法律保护债务人的最低生存权就够了,还不了就等于债权人救济了债务人。如何计算利息才合法合理是1回事,能否偿还又是另1回事,不能混为1谈。 2、《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借款的逾期付息,就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这个其他损失正是复利与单利之差的损失。《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就是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宗旨制定。 3、《合同法》第205条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0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1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1并支付。”“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如果每届满1年时未付息,就是逾期付息。逾期限付息,债权人如果无权主将每届满1年时计复利,债务人就是不按年付息,债权人又有何能耐?205条不是成了空话?所以本条法规的宗旨是每届满1年未付的利息可以主张每年计复利。有人说每届满1年时不支付,债权人有权诉讼。虽然有权诉讼,但这样会降低社会效率,破坏社会和谐。 4、《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如果将利息计入本金不是谋取高利,应该可以。从“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句可看出,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才是高利,也就是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内不是高利。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不超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是保护的。其实《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改为“逾期付息应支持计算复利”才是简明完备,是因为这条法规的制定者思维处于模糊状态,所以制定出《借贷意见》第7条规定让人会产生2种误解: 第1种:“认为把利息加入本金不断地计复利,时间长了,利率促渐达到银行贷款利率4倍时,就不再保护后面计算复利”。这种说法是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得到每月的利息除以原来本金所得当月的利率达到4倍时,后面就改为以4倍利率及原本金计单利至还清之日止。也就是把前段计复利,后段按同期同类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单利。如果借款时约定已达到银行贷款利率4倍,那么1开始就不允许计算复利,约定每月付息就没有意义了,此法律不允许追加违约,显然与理相悖。这是曲解了第7条规定的本意,举例分析会矛盾百出。 下例进行3步分析,看出《借贷意见》第7条第1种说法不成立 案例1:甲借给乙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 %,每月付清利息,否则按复利计算,借款期限139个月(设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是2%)。到期前,乙未曾还款,借款后139个月时应还本息是多少? 1、第1意见认为按合同,本金100000元,利率1.0%计算139个月复利的本息是100000×(1+0.01)^139=398723(元)。但是,按月利率1 %计算复利至第69个月本息是:100000×(1+0.01)^69=198698(元);至第70个月本息是:100000×(1+0.01)^70=2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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