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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租金”不可能因“代建制”而避免

2017-03-21 2页 doc 7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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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租金”不可能因“代建制”而避免“权力租金”不可能因“代建制”而避免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又冒出来一个新名词“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治理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两年,北京、重庆、深圳等很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广这种制度。我们看到不少御用专家在众多的行业媒体上频频谈论“代建制”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却从未发现有人站出来说,这种制度必须纳进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
“权力租金”不可能因“代建制”而避免
“权力租金”不可能因“代建制”而避免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内公共采购领域里又冒出来一个新名词“代建制”。所谓“代建制”,即采购人利用国家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实施,治理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两年,北京、重庆、深圳等很多城市都在普遍推广这种制度。我们看到不少御用专家在众多的行业媒体上频频谈论“代建制”的意义及其重要性,却从未发现有人站出来说,这种制度必须纳进到我国政府采购法制轨道。有关专家称,通过“代建制”可以避免“权力租金”,可以建立投融资体制的约束机制,避免我国过往投资体制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避免政府部分独掌勘探、设计和施工的招投标以及物料采购大权,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笔者以为,“代建制”缺乏有效的依据,实在质就是在规避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压抑政府采购制度的普遍推行。而且这种制度并不能避免、克服“权力租金”现象的发生,也不可能消除***现象。 首先,我们从“代建制”的构成要素来。不论从是采购主体、资金来源、还是采购对象来看,“代建制”项目都属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的,属于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效力范围。由于“代建制”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大部分出自于国家财政。所谓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管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笔者以为,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判定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范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要素,其一是采购资金来源,必须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限额;其二是采购人,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和服务这三大类。凡是符合前述三方面的要素,又不存在法律除外规定的情况下,都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的调整。我们从“代建制”项目的实檀越体、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对象等内容,结合现行法律对于政府采购的构成要件来看,两者之间均能够相互对应。 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采购资金限额标准以上纳进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进进政府集中采购,也就是由各级政府专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然招标或者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集中同一采购,这些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均为事业性单位,与民营的招标公司所不同的是,他们不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之前,我国的公共采购模式一直是分散采购,也就是由需要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公用事业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人又称为业主,凡是涉及到公共利益、公用事业、公共安全的公共采购项目,尤其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论采购资金是否来源于国家财政,都必须通过各级计划部分立项、审批,然后由相关行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负责落实,具体实施。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接轨,我国《政府采购法》建立了集中同一的采购制度。 其次,“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从各地普遍推行“代建制”来看,现阶段很少将“代建制”项目纳进到各地的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然透明、充分竞争、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因此,“代建制”不能避免“权力租金”。理由是:其一,采购人可以从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手中获得“权力租金”。作为设租人的权力主体所把握控制的资源非常有限,同样道理,作为寻租人的招标公司想获得国家巨额投资的采购代理任务非常难得,机会概率很少,尤其是在中介机构招标公司竞争如林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寻租才能够获得巨额的代理用度。在有限资源、有限竞争的情况,“权力租金”必然能够得到高额利润。其二,直接从供给商手中获得“权利租金”。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代建制”项目往往为个别供给商从权力主体手中获得,不通过权威媒体公然露采购信息,采购人直接将手中的项目委托给信得过的供给商。面对有限的资源,在供给商竞争如林的世界,只有与设租人进行“权力租金”的交易,才能够获得垄断利润。其三,通过“桥梁”获得巨额“权力租金”。招标公司往往是设租人与寻租人的“桥梁”,只要招标公司有机会参与“代建制”项目的代理,就能够轻而易举地为寻租人供给商与设租人权力主体牵上线,搭上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不等额的“权力租金”。其四,通过中标供给商与落标供给商之间的标价差获得“权力租金”。依照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不论是公然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结果均在招标公司的控制之下。固然采购人或招标公司不直接确定由谁来中标,但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缺陷,通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给商,而评标委员会和专家是由招标公司临时组建和聘请的,项目评审完毕就解散,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可以综合因素来评,通常是投标报价最高的供给商能够中标。然后,招标公司将报价最高的减掉报价最低的,差价额就是“权力租金”。其五,将“权力租金”投资进股,每年分取红利。不同的“代建制”项目经营时间是非不一,利润高低不一,权力主体通常会根据寻租人的不同情况来决定自己“权力租金”所应占有的股份。当然,设租人不可能从自己的口袋里取出分文投进“代建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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