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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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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领导责任追究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 责任承担   第八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察看;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10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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