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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2017-03-22 2页 doc 7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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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制度,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我国居民个人收入范围的界定  西方国家对个人收入的统计,依据于按照西方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体系(SNA)。如美国对居民个人收入的统计,包括了工资和薪金所得、其他劳动收入、业主收入、租金、利息、红利、和政府对个人...
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份扩大;要为建立稳定的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这从根本上指明了税收调节的方向、方式和,我们应当据此推进税费改革,健全税收,进一步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一、我国居民个人收入范围的界定  西方国家对个人收入的统计,依据于按照西方建立起来的国民经济体系(SNA)。如美国对居民个人收入的统计,包括了工资和薪金所得、其他劳动收入、业主收入、租金、利息、红利、和政府对个人的转移支付以及个人对社会保险分摊额(用红字示)。我国长期以来对收入的统计,依据于国民经济平衡表体系(MPS),一直把个人收入定义在劳动报酬的范畴之内。但在实践中,早已突破了个人收入只包含劳动报酬收入的概念。在198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纳税范围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收入。  我们认为,居民个人从各种正常渠道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全部考虑在居民收入范围之内,根据收入来源或性质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工资和薪金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它属于居民个人的固定收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大约占其全部收入的60%至85%左右。  第二层次是奖金和单位福利收入,包括本单位发放的奖金、津贴、实物、住房方面的福利(含福利分房及住房补助)、补助(含单位配车及车补)和通讯补助等。此类收入差异较大,通常占居民个人收入的20%至30%左右。  第三层次是兼职收入,包括讲课费、劳务费、课费、评审费、演出费、出诊费、会议费和出场费等,这是居民个人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通常是一些有专长的人士所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多数要超过其在本单位所获得的固定收入。  第四层次是资本性收入,包括房租所得、股息、红利、利息等,这是一部分社会富裕阶层投资方面的所得,其收入不稳定。但对少部分人而言,投资性收益占他们个人收入的相当份额。  第五个层次是灰色收入,它是指在上尚未明确界定其性质,难以确定其合法性的收入,其本质属于非正常的收入,如商业回扣、礼金及礼券等,这类收入难以估价。此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极少数人的黑色收入,这是法律禁止的收入,不是本文所要的。  对于税收调节的对象而言,重点在于第二至四个层次,尤其是第三、四层次的收入。第一个层次的收入主要是满足个人及家庭基本生活的需要,第五个层次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和管理来完善。  二、居民个人收入分配格局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有了很大的增长。2002年,我国GDP达到102398亿元,人均7975元,折合964美元。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3元,是改革开放以前1978年343元的22.45倍;全年农民人均收入2476元,是1978年133.6元的18.61倍。但是,在分配制度变革过程中,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现了过大的趋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带来了一些不良,其主要表现:  第一,居民之间个人收入水平差距过大。依据统计部门对城镇收入水平的划分,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可分五个层次:其中贫困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8%,温饱型家庭年收入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36.1%,小康型家庭年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占全部家庭总数的51.1%,富裕型家庭年收入在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占家庭总数的8%,其中年收入在100000元以上的富有型家庭占家庭总数的1%.富有型家庭与贫困型家庭相比,其年收入相差竟达20倍之巨。  第二,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并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以人均GDP水平为例,1978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466元、312元和257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0.81倍;2001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人均GDP分别为10547元、5733元和4283元,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相差1.65倍。  第三,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为343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2年城镇居民为7703元,农村居民为2476元,两者相差2.11倍,其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数据是国家统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的,与实际的收入分配存在差距:按国家统计局所属城市调查队的典型调查,居民个人之间收入的差距估计比统计数要高出10%左右;据税务系统的典型调查,要高出20%以上。  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个人收入水平的分析,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这种趋势以个人收入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为标志,社会财富有向少部分人集中的趋势;二是居民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与长期以来收入水平过低的状况有直接的联系。实际上,我国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与中等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高,而且所占比例也很低。总之,我们既要承认收入差距的存在,又要从和发展的角度看待收入分配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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