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

2017-04-19 5页 doc 8KB 91阅读

用户头像

is_729658

暂无简介

举报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   下面是网整理的关于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系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动物强制免疫预防用疫苗。其他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疫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兽医部门...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   下面是网整理的关于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的相关,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系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动物强制免疫预防用疫苗。其他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疫苗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级兽医部门(包括行政主管、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管理发放和接种单位(含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农业服务中心等乡镇兽医机构、以及使用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免疫程序自行组织免疫的养殖场)。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种类、招标、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计划审批和监督管理。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和各级相关兽医部门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储存、发放和管理。   第二章 政府采购   第五条 省农业厅动物防疫物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领导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政府采购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省农业厅动物防疫物资采购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各强制免疫疫苗采购种类和采购数量编制采购计划,交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审核,经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审定后,由厅财务与审计处进行网上填报。   第七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根据省财政厅审批通过的采购计划,起草各强制免疫疫苗招标用户需求书和评分标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兽医处审核后报分管厅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招标文件确定后,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协调采购代理机构,跟踪招标文件的公告、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根据招标结果,起草采购合同,交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兽医处审核,经省农业厅分管副厅长审定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章 发放管理   第九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需求计划发放。市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末向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上报下季度的疫苗需求计划,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各市疫苗需用计划发放疫苗。   第十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按照疫苗的发放使用者-乡镇-县-市-省的顺序,逐级申请、逐级审批,逐级发放;未经申请和审批,不得发放。发放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乡镇兽医部门负责将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发放到承担免疫接种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需亲自保管疫苗并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并做好散养户免疫登记(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具备自行免疫条件的散养户可凭借畜禽免疫档案(见附件2)或村委开具的养殖证明到乡镇兽医部门领取疫苗;规模养殖场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经所在县兽医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后到市、县一级兽医部门领取疫苗。   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疫情所在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调用应急疫苗的书面申请表(见附件3),省畜牧兽医局审核并书面通知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我省招标采购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由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统一验收入库后再实行逐级发放。   第十五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时,应当查验疫苗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外观,对疫苗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数量、有效期、外观质量状况、储存温度、运输条件等内容进行核对,并填写出(入)库登记表(见附件4、附件5)。   第十六条 各级兽医部门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建立健全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定期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疫苗发放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发放,避免浪费。   第五章 储存与运输   第十八条 各级兽医部门应配备与当地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储存要求相符的场所或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运输疫苗时应按规定使用冷藏车,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备冷藏车的单位,在运输疫苗时必须将疫苗放置在冷藏箱中。在接收疫苗时,接收单位要查验疫苗运输时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藏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二十条 各级兽医部门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应建立健全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   第六章 疫苗质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在验收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时,应对照疫苗中标企业的招标承诺,通过查验其《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或开展相关评价实验的方式进行验收,确保其疫苗质量与招标承诺相符。   第二十二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和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效果跟踪和疫苗质量综合评估工作,对动物强制免疫疫苗质量开展评价监督。   第七章 报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兽医部门对已入库的疫苗,根据免疫进度、有效期和预计使用数量,如果发现可能在有效期内不能使用完的,应及时向县级兽医部门书面申请调剂,由县级兽医部门在本辖区范围调剂使用,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二十四条 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报废实行审批和统一报废。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报废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疫苗报废应委托专业机构和场所进行销毁处置。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兽医部门和村级防疫员需报废疫苗时,应填写疫苗报废申请表(见附件6),内容包括报废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报废原因;县级兽医部门及时核实、登记、回收,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二十六条 县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季度县本级及各乡镇疫苗报废申请表,经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兽医部门备案后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兽医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汇总统计上季度市本级疫苗报废申请表,经同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备案后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需报废疫苗时,应应填写疫苗报废申请表,经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后10天内统一报废处理。   第八章 疫苗经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区、市)四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十条 疫苗经费每半年办理一次拨付手续,各地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其本级财政部门将动物强制免疫疫苗使用情况资料审核盖章后寄送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省动物防疫物资储备中心将资料汇总收集作为财政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疫苗补助资金的凭证,按照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汇总并认真审核后,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总所、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审核,然后由省畜牧兽医局兽医处拟文会发展计划处和财务与审计处后以厅名义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为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强制免疫疫苗实行逐级监督制度,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疫苗供应单位的疫苗贮存、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大批疫苗失效、疫苗供应中断,严重影响免疫预防工作开展,致使相应传染病暴发流行,将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盗卖强制免疫疫苗、对强制免疫疫苗收取费用或未经批准擅自报废疫苗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五 本办法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更多热门文章推荐: 1. 2. 3. 4. 5. 6. 7. 8. 9. 10.
/
本文档为【广东省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2016全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