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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2017-05-15 1页 doc 5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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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证明书的规定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
医院证明书的规定
医院书的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须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签字,由门诊部或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   3、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4、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5、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当日盖章有效。   6、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   7、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生育第二胎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并由医务科审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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