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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2017-05-01 4页 doc 8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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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6〕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拟同意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请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
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   国函〔2016〕8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改办: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拟同意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执行。试点期为3年,自国务院批复之日起算。请认真组织实施《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试点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细化改革措施,通过先行先试,提高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和监管水平,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对《试点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以及改革的新措施,要及时与国务院审改办沟通协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北京市开展改革试点。国务院审改办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改革试点措施落实到位,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附件: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   2016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为有效推进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首都功能定位,坚持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坚持依法行政、稳妥推进,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积极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促进投资项目尽快落地,加快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推动非首都功能疏解。   二、试点范围   北京城市副中心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本着协调沟通、保障重点的原则参照执行。   三、主要措施   (一)实行集体审议,提高决策效率和水平。   在做好相关基础工作前提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集中审议。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形成投资项目建设,明确建设时序安排。各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分别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   1.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编制,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   2.简化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3.简化规划许可手续。规划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先行审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单位可依据审查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相关审批手续齐备后,即可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简化划拨用地报批手续。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在征地“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区政府用地申请函中提出供地方式,由北京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征地批复,在征地批复中明确供地方式,并据此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5.简化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在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招标人与投标人可协商确定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项目单位可依据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办理开标手续。   6.简化施工审批手续。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后,项目单位即可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登记等手续。在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批准手续、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应确认文件、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办理施工登记,并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工作。将除北京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外的年度投资计划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   7.简化水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将水影响评价技术审查内容简化为符合水资源和供排水条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不改变排水分区、保水保土措施四项控制要素。项目单位以上述四项控制要素为主要内容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报水务部门。   (三)精简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凡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交通、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简化交通影响、水影响方面的评估审查。   2.取消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改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预审;经勘查未形成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通州区,建设项目用地手续不需进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属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不在此限)。   3.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改由项目单位按权限向北京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备案,北京市水务局或区水务局加强监管。   4.取消人民防空图备案。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区民防局加强与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衔接,同步履行监管职责。   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限定的范围开展水影响评价中的洪水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该范围外的项目不再开展。   6.除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结合北京市实际,对投资领域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并对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的服务范围、内容、程序、时限等进行优化和规范。针对重大项目(高风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步开展入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等工作。   7.对适宜由区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方便项目单位就近办理和基层政府贴近服务的原则,尽量交由区政府部门办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重点建设项目,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四)创新审批方式,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   探索实行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以及项目建设具体和要求;项目单位书面承诺按照标准和要求执行后,审批部门即以一定方式认可项目单位的申请事项,项目单位据此即可开展所申请事项的实施工作。同时,审批部门要对项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加强监管,对于确按标准和要求实施的,予以发放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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