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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

2017-03-22 2页 doc 6KB 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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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所得税。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标准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
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
股权投资损益与应交所得税 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所得税。 本文中的“股权投资损益”,只指从被投资单位分回股利、利润或分享、分担被投资单位盈亏而形成投资损益,不包括处置股权投资等形成的损益。 一、股权投资损益确认的各种不同及其所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一)税法规定的确认股权投资损益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对企业股权投资所得(即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票面值确定投资所得”。 2.“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财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末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损失”。 上述“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当如何理解呢?按现行会计的规定,企业分配利润一般分两次进行账务处理:一是利润分配提出时,将应分配股利或利润从利润分配或盈余公积中转入应付股利;二是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即以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向投资企业支付应分配的股利或利润。 (二)会计法规规定的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财政部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于股权投资损益的确认标准作了规定: 1.企业取得股权投资时,如购入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利,其股利部分计入应收项目,以后收到上述股利时,则冲减应收项目,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2.企业持股期间所分得的股票股利,不论原股票投资核算形式如何,均不作投资收益确认。 3.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不论是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均不作投资损益确认。在实现取得分派的现金股利时,也不作投资收益确认,而是按实收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账面价值。 4.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才能将本企业应得数确认为投资收益。 5.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在年终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二、对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股权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形成时间性差异的 前已述及,根据《通知》的规定,税法上确认股权投资收益的标准只有一条,即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但在会计上,则按照股权投资的核算形式不同和取得收益的载体不同,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加之税法不能确认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年度净亏损在会计的权益法下必须确认投资损失,这就使按会计方法的税前利润与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纳税所得)之间,因投资损益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差异,而且这些差异一般会在以后期间内转回,因此属于时间性差异。 (一)短期投资中股票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由于短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收到股利时不确认收益,但在税法上收到股利时即应确认收益,因此会产生差异,而股利收益在投资处置时可以转回,所以这种差异属时间性差异。但是,由于短期投资持有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所以只有持有时间隔年且在前一年有股利收入的投资才产生时间性差异。 (二)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形成的时间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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