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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2017-05-06 3页 doc 8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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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法院在处理“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依法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下,准确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释明适用法律的情况,增强涉外审判的可预见性,尊重中外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并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充分运用相关领域的双多边协议以促进合作便利化   充分运用与各合作国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根据各合作国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与各合作...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   法院在处理“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依法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下,准确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释明适用法律的情况,增强涉外审判的可预见性,尊重中外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并将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充分运用相关领域的双多边以促进合作便利化   充分运用与各合作国之间订立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根据各合作国经济发展、人口分布等情况,与各合作国确定“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建设规划以及规划的实施机制。协议各方应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遵守协议的,善意履行自身的条约义务,积极运用双多边协议,解决本国国内法与有关合作国国内法的冲突。具体建设事项的中外当事人之间应秉承“契约精神”,为对象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促进合作便利化。   与合作国之间展开协商,以协议或条约的形式,设定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的目标,并确定贸易投资壁垒消减的具体时间表。加强与沿线国家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以及检疫检验、认证认可、计量、统计信息方面的双多边合作,推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和实施,拓宽投资贸易交流路径。借鉴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以及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经验,加强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加紧对《外国投资法草案》的审议工作,重新构建“有限许可加全面报告”的外资准入#管理#,为投资者在不同阶段的投资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方便外资的进入和投资活动的深入展开。   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多边法律规则,加强与合作国间的金融合作,共同维护国际金融秩序,同时,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提供便捷的贷款渠道,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与相关合作国展开风险评估,共建风险预防体系,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贸易与资金融通。   在《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基础上,加强与相关合作国的安全协作,合力打击恐怖主义势力和极端宗教势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为海外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依据双多边协议的争端解决条款,考虑争端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合理简化争端解决机制的启动程序,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救济,保障救济的法律效果,实现争端解决便利化。   加强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一带一路”战略,需要采取措施完善国内立法,也即依法适用中国与合作国缔结的双多边协议,根据实际情况,弥补国内立法空白,及时对已有法律进行必要修改,以适应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形,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衔接。应根据“一带一路”战略的进展情况,进行分阶段立法。在战略实施初期,应保障原则性的法律文件的出台,这一阶段可结合参考已有的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中的规定,借鉴立法经验。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实施,根据所涉及的领域的实际情况,及时用法律规则对相关事项予以规定。这一阶段需要考察合作国的法治状况,对“一带一路”区域各国法律体系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各国在相关领域法律的趋同奠定基础。   具体的方法有:运用实证与比较相结合的方法,深入研究中国与沿线国家共同参与缔结的经贸、投资、运输等与“一带一路”密切关联的领域的双多边协定,深入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国内的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关注沿线各国最新立法、司法动态,合理参考,完善自身立法;加强对《国际商事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等在贸易、金融等重点领域的国际惯例的研究,以及合作国国内相关领域惯例的比较研究,根据自身的法律需要,发挥惯例对法律的填补功能;拓宽获取立法信息的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地获取立法信息,推动合作国司法部门之间展开沟通,促进合作国之间学术科研机构进行交流。同时,加强国内法律队伍的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服务,发挥司法建设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推进国内立法与国际接轨。   依法解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外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冲突,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坚持国际条约信守原则。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涉外民事纠纷,应将遵守中国与其他合作国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共同订立或加入的多边协议等国际条约摆在首位。考虑到私法领域的条约多具有任意性的特征,在适用条约时,应当明确界定条约的范围,严格区分条约与条约的参考资料。同时,在国际条约的具体条文的适用上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以方便日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提高中国司法判决的国际公信力。   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国际私法原则之一,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和遵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在侵权、代理、服务合同这些“一带一路”战略涉及较多的私法领域,法院应尊重当事人依法选择准据法的权利,并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提供支持。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应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适应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   坚持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则。《法律适用法解释一》列举了食品安全、金融安全、反垄断、反倾销领等包含强制性规则的领域,还有海关、关税等领域也存在着大量的强制性规则。这些规则排除了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这些领域,“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经济活动也会涉及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直接适用国内法律中的相关强制性规则,保障法律实施的效果,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国家在其所从事的经营领域以及相关领域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因未尽到注意而遭受损失。   法院在处理“一带一路”建设中发生的涉外民事案件时,要依法切实履行审判职能。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形下,准确查明和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当事人释明适用法律的情况,增强涉外审判的可预见性,尊重中外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准确理解涉案的相关协定的条款,明晰涉外纠纷的裁判规则。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对于未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定的合作国,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互相给予司法协助。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推动仲裁国际化。公正高效司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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