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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

2017-03-17 2页 doc 7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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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由于海外投资的高风险性,设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与承保相对较为严格,且它并非单纯的民间保险,而是与政府行为密切联系的保险类型,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有其特殊性,通常由政府参与其中。根据国际上各国的实践,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无疑采用两种模式,一种为以美、日为代表的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一体制”,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海外投资承保与审批机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分设...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
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浅析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选择由于海外投资的高风险性,设立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与承保相对较为严格,且它并非单纯的民间保险,而是与政府行为密切联系的保险类型,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有其特殊性,通常由政府参与其中。根据国际上各国的实践,设立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无疑采用两种模式,一种为以美、日为代表的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一体制”,另一种则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分离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海外投资承保与审批机构,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宜采用海外投资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分设的。(一)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类型概述根据各国立法实践,通常有三种做法:一是政府公司,如美国最高行政当局直接管理的官办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它经营美欧海外投资保险的一切业务,并负责审批保险申请。它既是美国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又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二是政府机构,如日本的保险申请的审批与具体保险业务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通产省的企业局负责,保险业务由该局下设的长期输出科承办[1];三是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如德国,由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部际委员会审查批准海外投资保险的申请,具体保险业务则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司”经营。这两家公司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和授权,代表联邦政府发表和接受一切有关投资担保的声明,进行为达成这一目标的一切活动,但主管审查和批准保险的机关,为部际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查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审查该投资项目是否值得鼓励,以及对加强德国同发展中国家经济关系有无积极贡献,实际上只有财政部批准,才能承担保险责任[2]。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业务执行择优两个国营公司负责。其中前两种属于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一体制”,后一种则属于“分离制”。(二)关于我国保险机构设置的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分离制”,由政府部门来负责保险申请的审批,由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公司来经营保险业务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改公司可以结合投资保险的营利性于国家公共利益来决定投保,国家也不是直接的投保人,使得政治性问题商业化解决。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对公司活动进行更好的指导和控制,必要时候可支持公司向东道国索赔。1.设立专门政府机构进行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与管理工作——海外投资保险审批委员会海外投资保险审批委员会是一个专门的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进行审批的机关,所有与海外直接投资有关的事项都由该机关作出处理。这个审批机关原则上应直属于国务院,借鉴德国模式,可以由商务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组成,这样由各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批机关可以发挥各部门的长处,在宏观上对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起到指导性作用。商务部是管理与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最主要的机关,在对我国海外投资的业务上和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也易于详细了解和把握,可以由它主要负责对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予以评估和审批;财政部共同参与审批,则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证的潜在赔偿金额做出适当安排,使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投资者的先行支付拥有国家财政的支持和保证;而外交部作为对国际形势十分熟悉的部门,能对于拟投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发生几率作出准确的估计,起到一定的风险防范作用,当风险发生后,外交部还能够采取有力的外交措施来减少甚至避免海外投资遭受损失,并且在损失发生之后,代表我国政府与东道国磋商赔偿事宜。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审批委员会还应该是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关,这样可以避免不同机关之间相互推诿、互相抵触的情况发生。再次,各省也应该按照该模式建立各自的审批、管理机关,便于我国的海外直接投资能够及时地接受审查与批准,在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投资内容、投资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总之,海外投资保险审批委员会在决定是否承保方面具有决策权,在把握国家海外投资宏观政策和投资东道国外资环境的基础上,对海外投资的适格性和风险进行综合评估,作出承保与否的决定。一旦“委员会”做出承保的决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办理投资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从而充分发挥其“政策性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作用。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经营机构应该是国内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唯一有权从事海外投资保险的业务机构。另外,该机构作为保险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保持一定的赢利性质,但是不能以完全赢利有目的,它还应该具有公法人的性质,应该与政府紧密相联系,在行使代位权、参与国际诉讼或者仲裁时还应该代表着政府的某些职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目前政府全额出资,以中国政府为依托,从事海外投资保险的的承保机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效规避政治风险的发生,通过承保项目对东道国施加影响,从而降低项目的征收和政府违约等风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司在承保业务上已累积了丰富经验,它作为国有控股公司,可经政府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向东道国行使代位求偿权,在出现投资纠纷后,中国信保也可以借助外交等手段来协助化解投资者和有关政府之间的纠纷,最大程度防范风险发生。除此之外,中国信保还定期发布并更新190个主权国家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提供国别风险分析服务。因此,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继续开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经营业务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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