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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乐死”

2017-07-16 2页 doc 7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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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安乐死”浅议“安乐死” 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的敏感话题。实在,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公道的谋杀”。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题目摆在我们眼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知己,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
浅议“安乐死”
浅议“安乐死” 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的敏感话题。实在,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公道的谋杀”。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题目摆在我们眼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知己,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往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性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正当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答应安乐死的。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等。固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正当化的国家。为防止医生***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条件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穷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尚不够完善,但仍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答应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正当化的国家。 对于安乐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两种声音,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以为,安乐死固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否定说则以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固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由于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假如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乐死是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笔者以为,支持安乐死正当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一项对北京人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但有同样高比例的人同意“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病人治病的说法”,这说明了整个社会的观念在普遍进步。此外,人们普遍同意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这一观点。不丢脸出,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选择死亡的表现,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安乐死已被社会大多数人在观点上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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