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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论

2017-03-17 3页 doc 8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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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论  一、引语  国有商业治理结构变革对基本制度的要求必须加入到改革的整体分析与进程设计中来,忽视基本制度环境的约束来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变革,很容易在改革实践中陷入迷茫,改革难以取得成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变革,从理论准备到实践设计来看,变革的基本原则是“效率”,即通过治理结构的变革,实现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控股的现代先进商业银行的转变,从银行的资本结构、经营战略、组织机构体系、评价考核方法、激励约束机制、员工职业价值等银行内部治理的方方面面,强化与利润目标和资产质量目标的直接关联性...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论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变革论  一、引语  国有商业治理结构变革对基本制度的要求必须加入到改革的整体分析与进程中来,忽视基本制度环境的约束来进行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变革,很容易在改革实践中陷入迷茫,改革难以取得成功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变革,从理论准备到实践设计来看,变革的基本是“效率”,即通过治理结构的变革,实现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控股的现代先进商业银行的转变,从银行的资本结构、经营战略、组织机构体系、评价考核方法、激励约束机制、员工职业价值等银行内部治理的方方面面,强化与利润目标和资产质量目标的直接关联性。换言之,一切以银行利润和资产质量为出发点,变革一切不利于利润和资产质量的内部治理体系。这种变革由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银行业开放时间表的提出,显得有些紧迫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变革,从来都不是简单的内部改革,它必定涉及到外部种种制度环境的约束。举例说,鉴于外部保障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在内部制度变革中,就不能不考虑已有员工的社会保障事宜,而这种社会保障事宜是根据每个员工的“硬条件”(如工龄、年龄、性别等)来确定的,很少能够与利润和资产质量贡献直接挂钩,这就在一定的程度上,弱化了纯粹以“效率”为原则的治理结构变革的力度;又例如,由于的机构设置原则,我国县一级以上的地方不论金源是否丰富,国有商业银行大多都设立有分支机构,若按照“效率”原则来进行治理结构变革,必然要撤并大量的分支机构,这在地方服务替代体系尚无力满足需要的情况下,过量的机构网点撤并是无法实现的。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已经经历过的内部制度变革,应当说,都是在外部制度环境约束下演化生成的。就这一点看,国有商业银行的现状与人们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期待之间的巨大差距,不只是商业银行自身改革不力造成的,它实实在在有着外部制度环境的强大制约。  我们是不是可以突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变革的地位,纯粹按“效率”原则来进行改革,让社会更多地、甚至于是全部地承担这些本来就应当承担的职能与相关的呢?这正是我们要寻找的问题。  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国有企业,在历史地设定它们的制度功能时,就包含着某种本来应当由企业外部制度环境或政府机构负责提供的“产品”功能,这些企业对于员工的终生就业、终生收入及福利保障、企业所在行政区域或社区的共同生活环境建设与保护、社区事业支持,乃至于企业领导人兼任的社会职务的支持等等,均有着不可推御的制度责任。纯粹按企业的“效率”原则来进行改革,首先就必须对这样的“公共产品”制度功能进行清理、分离和向外转移。在外部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环境没有具体形成,同时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公共产品”功能的资源也没有转移制度安排的情况下,纯粹化“效率”的改革就必定会造就社会相当量“公共产品”供应的迅速短缺,导致“公共产品”供求的严重失调,激化社会矛盾,积聚社会逆动的力量,潜伏下社会危机或动乱的因素。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受到政府“公共产品”提供制度安排及功能不健全和提供“公共产品”资源不足两个方面外部条件的强烈约束。从经济成本角度来看,企业承担这些制度功能,必定耗费相应的成本,由于这类成本与外部制度环境的关联性,它们可称为“制度成本”。  与此同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大量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历史还赋予了它们另外一种制度功能,这就是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执政地位稳定、社会制度稳定及相关意识形态建设具体通过企业组织形式来充分保证的功能(即学术界经常谈及的“政企不分”的企业体制功能,不过,这里的“政”还应当包括“执政党执政地位”在内较为广泛的意义)。这种制度功能显然也要占有企业一定量的经济资源,而且不会全部直接地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这是又一重的“制度成本”。如何从国有企业内部将这一制度功能转移到企业外部,外部如何承接如此功能,相应的资源配置方式如何调整,目前看来还是一个需要认真谨慎研究的重大制度建设问题。至少首先要将如此的制度功能细分,看哪些可以继续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哪些则可以而且应当分离出去。鉴于这一问题还没有足够的外部制度环境承接,相应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未有清晰的制度框架,国有企业如此功能的转移或转化,就不是近期可以很快实现的。换言之,即使是如此制度功能的一部分向外转移,也还会需要很长的时间,因为它同样受制于外部制度环境及资源配置方式的变革,纯粹以“效率”要求来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至少在一定时间内不那么现实。  面对如此状况,政府或社会宏观管理部门的选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国有企业纯粹“效率”改革的水准,在维持和“渐进地”减少历史形成的国有企业部分“公共产品”功能和“执政性”功能的同时,逐步进行“效率”化变革;二是“迅速地”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接受国有企业转移出来的社会性制度功能,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效率”,加快研究国有企业制度变革对于执政党执政地位稳定及意识形态建设等问题的影响,“迅速地”分离部分“执政性”功能并尽快地从国有企业内部将其转移出去。从后一种选择来看,它的实现不仅要有一个外部制度的形成、反复和尝试等的积累过程,从而需要时间,所谓“迅速地”并非很短时间内可以实现;同时,它需要从原有的国有企业资源占有中,转移出相当量的资源来保证如此制度的建设。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并不是处于社会之外的机构,它不是由自己直接承担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功能和“执政性”的制度功能,就是向社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资源,保证社会有关方面能够有充足的经济资源来提供“公共产品”和保证“执政性”制度功能的实现。  在这里,国有企业的改革从另外一面看,也就是整个社会提供相关“公共产品”的制度功能由谁来承担的选择问题,以及“执政性”制度功能由谁来承接的问题。所谓“激进式”或“休克式”的改革选择,也就是国有企业如此的制度功能一次性转移,企业一夜之间变化为彻底的“效率派”,纯粹成为“利润或效益”的工具;而“渐进式”的改革选择,则是充分考虑历史演进约束的情况下,将企业原来体制下具有的“公共产品”和“执政性”制度功能渐进多次转移的“非效率派”,或“非速胜派”。  在某种意义上讲,选择什么样的改革方式,我们并没有绝对的价值标准可以拿来进行评判。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经历过的历史中,如同其它国有企业一样,长期以来“效率”低下,以“效率”为准绳变革其体制是极为自然的选择。加上经济发达国家先进的商业银行模式给予了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变革的方向性启示,变革的“效率”之路毫无疑问地成为了改革的完全共识,转移“公共产品”的提供功能和“执政性”功能,纯粹化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企业经营的规定,不论从理论认识还是实践设计来看不再有任何的异议。  然而,从实践角度来看,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纯粹化“效率”来迅速地转移出去历史形成的“公共产品”和“执政性”制度功能,这个问题在外部制度建设及资源配置准备两个基本约束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困难。在“公共产品”提供及“执政性”功能的外部制度建设方面,大量的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尝试之中,如社会就业、退休、福利、医疗、住房保障制度等,都还处于急剧的变革途中,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在企业制度变革之后,如何获得足够的保障,尚有待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大量“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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