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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1)

2017-03-20 2页 doc 8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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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1)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1) 摘 要:人的生存能力与生存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后者则表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我国把生存权视为人民的首要人权,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主观原因是党和国家的人民性。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是以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辅。  关键词:国家,尊重,保障,生存权中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的亮点之一,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既是对我国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长足进展的充分肯定,又预示着我国人...
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1)
生存能力、生存权利与生存权利的保护方式(1) 摘 要:人的生存能力与生存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主要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后者则表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我国把生存权视为人民的首要人权,客观原因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主观原因是党和国家的人民性。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是以国家引导经济发展为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辅。  关键词:国家,尊重,保障,生存权中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的亮点之一,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人权入宪既是对我国建国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事业长足进展的充分肯定,又预示着我国人权事业更加辉煌的未来。人权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括了丰富多彩的内容。生存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生存权为什么是一种基本人权?生存权为什么在我国被视为首要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生存权的基本方式又是什么?厘清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发展我国人权事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生存能力与生存权生存权与人身权是有区别的。人身权是一项传统人权,其意义是指人的身体(生命)不受非法限制,不受非法侵犯。生存权是指人有免于因饥寒而丧失生命的权利。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社会承认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魏玛宪法的“社会权利入宪”,作为一个明确概念的提出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结束及结束后,罗斯福总统及夫人所倡扬的第四大基本人权——人人享有免于匮乏的权利。西方社会某些人或者出于偏见,或者出于无知,至今仍然固执地认为人权不包括生存权,生存只是人的能力,不是人的权利。因此,对人的生存能力与生存权利问题,很有必要作深入的探讨。  人如果只是作为单一的个体存在,人的生存问题就只发生在人与自然界之间,人的生存就只体现为个人的能力。比如漂流荒岛的罗滨逊,在这个荒岛上如何生存下去,只是他的能力问题。但是人是群体动物,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人的生存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也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如果说前者主要表现为人的能力问题,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人的权利问题。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印度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回顾说,1943年,在他生活的印度班加尔地区发生了一场导致二、三百万人死亡的大饥荒,令他感到震撼的是那些饿殍和遗尸的阶层结构,“在整个饥荒中,我的学校里、朋友和亲戚中间几乎没有人受到影响;饥荒甚至与中低阶层也没有关系——只有那些属于经济上最低阶层的人才是受害者,如农村的无土地者。”森认为,饥荒的发生原因不在于总量的不足,而在于分配的不公,在于一部分人被剥夺了基本的权利[1].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个相反的例子。我国甘肃定西地区,素来以“苦甲天下”出名,天旱少雨,土地瘠薄, 人畜饮水都极为困难。国家为了解决特别困难地方人民的生存问题,实行了移民政策,将当地群众移居至山下平坝地区。显然这里就存在两方面的关系问题:一是人的生存能力问题,在特别恶劣的自然条件下,当地人民难以生存,移民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人不能胜天”,人需要对自然界作出让步;另一方面是人的生存权利问题,这些地方的人民面临极为恶劣的然条件,不具有生存的能力,但他们有生存的权利,所以国家从尊重和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利出发,将他们移民平坝地区。就是在某些人与自然关系的背后,实际也隐藏着人与人的关系。西方国家在实现工业化时期,排放了大量污染,其污染后果由整个人类社会承担。在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后,他们有实力制订高规格的环境保护,并企图强加给发展中国家接受。发展中国家没有能力实施西方国家在发展后的环境保护标准。这里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实际上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公正秩序。综上可见,人的生存能力与人的生存权利虽然联系密切,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容。生存权是指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在不同的权利诉求的冲撞中,求得生存是人的本能,是人的一种最基本权利。  二、生存权是我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我国把人民的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护,我以为应从两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是客观要件,一是主观要件。  从客观原因上看,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要把人民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首要人权予以尊重和保障。西方国家在解决贫困人群的生存问题上,具有我国不可比拟的一些优势条件。其一,从人均资源占有量看,西方发达国家占有优势,我国地大物博但人口众多,重要资源人均占有量,如可耕地、降水量、主要矿藏等都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一先天条件大大增加了我国解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的难度。其二,西方国家通过移民解决了人口与资源这一发展的最基本矛盾。近代地理大发现之后, 西方国占得先机,大量移民到新发现的土地,在美洲、澳洲建立了若干个移民国家。当今世界根本不可能再有这样的条件。其三,西方国家在发展的早期,通过殖民掠夺攫取大量财富,可以从中分一杯羹来解决国内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就是在现今世界,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中,西方国家利用巨大的经济优势享有主导话语权,从而牟取巨大利益。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有爱好和平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我国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与邻为善,与邻为伴,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我国不但要主要立足于国内解决人民的生存和发展问题,还要量力而行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必要的援助。再从历史角度看,因饥饿而危及人民的生存问题,可以说是困扰了我国上千年的大问题。一位美籍华人历史学家王浩先生考证,我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原因几乎都是因灾荒引起的饥馑。在改革开放之前,从整体上说整个国家都没有摆脱饥饿问题,即生存问题。中年以上的人都会记得,二十年前,人们相遇后最为习惯的问候语就是 “吃饭了吗?”只是在近二十几年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路线以后,党的路线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才从整体上实现了温饱,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就是到现在,以人平均生活费650元的低标准计算,农村尚有近3000万人处于温饱线以下,在城市也存在3000多万的失业人群和低收入人群。这一国情决定了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和今后一定时期内,国家必须要把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基本的、最首要的人权予以保障。道理很简单,其他的大多数人权的实现,要以人的存在为前提,失去了这个前提,权利主体就消失了。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外国媒体与我国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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