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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指南

2011-10-17 36页 doc 386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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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指南纳税指南 纳税指南 TOC \o "1-3" \h \z \u 纳税指南 1 第一篇 税务登记 3 一、开业税务登记 3 二、变更税务登记 4 三、注销税务登记 4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5 五、税务登记换证 5 六、税务登记年检 6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7 第二篇 税务管理 8 一、适用税种 8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8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9 四、纳税申报 9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1 六、定期定额管理 11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12 八、票据管理 13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
公司纳税指南
纳税指南 纳税指南 TOC \o "1-3" \h \z \u 纳税指南 1 第一篇 税务登记 3 一、开业税务登记 3 二、变更税务登记 4 三、注销税务登记 4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5 五、税务登记换证 5 六、税务登记年检 6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7 第二篇 税务管理 8 一、适用税种 8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8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9 四、纳税申报 9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1 六、定期定额管理 11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12 八、票据管理 13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18 十、金税工程 19 第三篇 税收征收 22 一、流转税 22 二、所得税 27 三、地方税 33 四、车辆购置税 37 五、农税 38 六、规费征收 41 七、其他 42 第四篇 税收优惠 47 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7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 56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 57 第五篇 税收检查 59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59 二、税务稽查 59 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 60 第六篇 税收政务 63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64 三、廉政规定 65 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 69 第七篇 税务救济 71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71 二、税务行政复议 71 三、税务行政诉讼 73 第一篇 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审核无误后,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地点: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     办理税收户管核准的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和特殊规定的除外)     上午  9:00—11:00      下午1:00—4:00     电话:63767199    63185500×1203   二、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变更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三、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原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证件、证明、资料核实无误后,在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清理收缴纳税人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购用印制簿》、剩余的空白发票以及其他税收票证,如纳税人属本市范围内税收户管迁移的,则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四)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和上述证件、证明、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结清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将签注审核意见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退还一份给纳税人;如纳税人不能按期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理。    (五)纳税人属税收户管迁移的,应凭《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和变更后的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其他有效资料到税务登记受理处办理税收户管核准手续,然后再凭户管核准单、《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以及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迁达地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一)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2、领购发票;     3、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五、税务登记换证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换证。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证书、社会团体证书以及其他批准单位设立的证书、文件、证明;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和IC卡;     4、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证明;     5、体工商户的业主、合伙人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6、基本帐户开户行、纳税专户开户行以及其他开户行的证件、证明;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8、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9、级主管部门批文;     10、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指行政事业单位);     11、支机构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     12、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有关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予以换证的,应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四)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本市的市级报纸上公开申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六、税务登记年检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报告表》,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6、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必须提供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副本和复印件各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除税务登记正副本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副本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归档。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年检报告表》进行审核。    (四)外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年检按国家工商局、税务总局、财政部、外汇管理局、海关、外经贸委、经委七个部门联合发文的规定办理。 年检合格的,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上粘贴年检标志(外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上加盖年检标识)并退还纳税人。年检不合格的,通知纳税人限期整改,并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及资料;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按年检合格办理;纳税人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以下企业必须办理退(免)税登记: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一)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分别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第四分局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发放《办理退(免)税登记申请表》及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     1、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件》;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8、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帐号、退税帐户和开户银行证明;     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0、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合资合同、企业章程;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三)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受理部门名称、地址等情况     ①受理部门名称:第三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7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689900*1721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特殊规定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     ②受理部门名称:第四分局     地址:中山南路865号12楼  邮编:200011 电话:63650299     受理范围和职责:本市第一至第八分局征管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受理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法定假日和特殊规定除外)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  第二篇 税务管理 一、适用税种    (一)目前我国已开征的税种     目前,我国开征24种税,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本市自2002年3月1日起全面停征)、筵席税(本市尚未征收)、农业税、牧业税、关税。     (二)适用我国公民个人应缴纳的税种     主要有11种: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上税收基本上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和管理。其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和管理。此外,进入我国境内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和其他个人自用物品,应当向海关缴纳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三)适用我国一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税种     ◇工业、商业企业应当缴纳增值税;     ◇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农业生产者应当缴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有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的境内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应当缴纳消费税;     ◇采矿企业应当缴纳资源税;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当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暂停征收);     ◇企业的生产经营帐册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企业的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    (四)适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种     目前,我国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税种有14个,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已停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和关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纳税事宜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    (一)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四)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年)”标识。   四、纳税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七)申请《电子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是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己直接采用或委托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采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光电磁等介质生成或储存申报数据,并将申报数据发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进行申报,包括电话语音、报税器、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申报方式。     1、业务流程说明 纳税户通过Internet接入上海财税网电子申报网页,用合法用户名和口令登录电子申报服务器。选择填写相关申报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电子申报服务器将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按不同的税务机关分组暂存。税务局端随机收取相关的分组数据进行处理。数据处理完成后,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纳税帐号和相应的扣款数据发送指定银行扣除税款,并根据银行确认的扣款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相关纳税户发出电子邮件,告知最后申报结果。     2、相关机构     (1)税务机关:本市财税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受理各自业务管辖范围内纳税户提出的网上申报申请,负责接收和处理网上申报纳税户提交的申报数据,并通过协议扣款的形式直接从指定的税款预储帐户中扣缴税款。     (2)服务商:为网上报税提供有偿登录服务和技术支持,负责对合法用户提交的申报数据进行分组暂存,配合相应的税务机关按管辖范围收取申报数据。     (3)银行:纳税户开设税款预储帐户的有关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涉及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其各区支行相关营业部(所)。纳税人可以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到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预储帐户的开户手续。     (4)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网上报税用户颁发CA数字证书,为征纳双方提供安全的第三方认证技术,防止网上申报数据被窃取被篡改造成泄密或损失。CA数字证书的申请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3、电子申报系统的功能范围     (1)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期报送税务机关规定的电子表单,完成日常纳税申报手续。     (2)纳税人可远程查询申报结果。     (3)纳税人可远程更新报税程序。     (4)纳税人可收发电子邮件。     (5)纳税人可随时修改报税密码。     (6)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纳税人发布各类通知、公告,公布最新的税务法规。     4、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的条件     (1)财务健全,能按规定正常申报和解缴税款。     (2)计算机等硬件符合电子申报系统要求。并通过数字认证(CA)。     (3)有相对固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能准确填写涉税项目。     5、纳税人申请电子申报程序     (1)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     (2)受理     税务受理部门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报送需查验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另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将有关审批资料随《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税务审核部门。     (3)审批     税务审核部门收到税务受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报批。     税务审核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制作《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并转税务受理部门。     (4)领取     税务受理部门收到税务审核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办好签收手续,然后通知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前来领取《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并通知税收征收部门。     (5)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1、纳税人的书面申请;     2、《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纳税人到外省(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然后凭此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纳税人在其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六、定期定额管理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帐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定额的核定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和收益额或者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1、核定定额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业户自报;     (2)典型调查;     (3)定额核定;     (4)下达定额。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以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以分为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纳税人按照原核定定额纳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对此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定额。     2、定期定额户税收管理       对于定期定额户的税收管理有以下专门规定:    (1)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2)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当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    (3)纳税人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和其他有关手续。    (4)纳税人停(歇)业时,应当在停(歇)业之前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批,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没有使用的发票,交回有关证簿。     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实地检查。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了按照规定补征应征税款之外,还将按照偷税处理。     纳税人停(歇)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应当在恢复经营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当在停(歇)业期满之前五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延期。    (5) 纳税人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照偷税处理。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是指出口企业在其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退(免)税的法规和要求,凭有关退(免)税凭证定期向主管退(免)税的税务机关提出退(免)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它是税务部门据以审核、批准并办理退(免)税的依据。目前本市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电脑报盘申报,一种是手工申报。一般每个出口企业每月申报出口退(免)税一次。    (一)申请出口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盖有海关验讫章及海关经办人员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出口销售发票(外销发票)。必须详细列明合约号或订单号码、货物名称、规格、重量、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总额、运输工具和起止地点并有发货人的签名或印章。     4、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备核)。     5、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贸易型出口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6、贸易型出口企业还需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为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援外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以及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等。     5、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须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中标企业还须提供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组织填写的、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八、票据管理    (一)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必须是: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2、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鉴。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二)申请领购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纳税人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5、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三)申请印制发票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四)其他     1、发票的保管     专人保管原则:由发票管理员专人保管。     专柜存放原则:统一发票专柜存放,增值税发票保险箱存放。     定期保存原则:作废发票全份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保存五年,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发票使用     加盖印章原则:发票联、增值税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应加盖纳税人发票专用章。     自用原则:发票不得外借,不得为他人代开。     分别使用原则:应按各类发票规定范围使用。     顺号使用原则:应顺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原则。     3、发票年检     (1)年检对象:凡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和办理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并领购和印制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年检内容:对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税务管理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票购用印制簿》编号、纳税人经济性质、纳税人工商登记号、纳税人经营范围、纳税人的地址、电话、用票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发票专用章、发票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准予印制购用票种、数量等,进行核对,是否与实际发生了变更。     (3)经年检合格后,应加盖“查验章”。     4、发票管理的其它规定     (1)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和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发票内容还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销货方名称、地址和税务登记号。     (2)发票的基本联次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还应包括抵扣联,收执方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3)对本市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本市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启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原使用万元版、十万元版及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进行发票清理,并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施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换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A、街道办、校办、乡镇办、居委(村)办经营性企业、中心、集团,民政福利企业,外省市来沪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     B、以生产货物为主的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     C、百货、服装、五金等纯零售的小型商业企业。     D、单件商品不满万元,且每月开具金额不超过万元的发票份数在50%以上的企业。     E、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办的三个月之内一律使用千元版,待三个月后再行核定是否可使用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F、1999年5月份以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情况的,但尚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4)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在特殊情况下(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款项的时候),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之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国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发票存放和保管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发票的存放和保管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不得丢失和擅自损坏。如果丢失发票,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声明作废。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购用印制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5)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税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普通发票有奖管理     普通发票有奖管理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在个人消费行为较多,现金交易量较大的部分行业中新设立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通过对《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进行“布奖”、“刮奖”、“摇奖”、“兑奖”等程序促成消费者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向经营者索要取得布奖发票,采用“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中奖等方式得到税务机关现金奖励的一种特定的发票管理办法。     有奖发票开奖分为“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和定期“摇奖”两种形式。“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兑奖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组织实施;“摇奖”的开奖、兑奖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消费者可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输入本市专门的“摇奖”系统,税务机关定期按照发票的消费金额随机抽取若干名“摇奖”入围者,并借助电视媒体公开“摇奖”。     (1)实施范围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中的部分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如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征 收 项 目 说 明 服务业 代理业 介绍服务 仅指自费留学中介、房地产经纪和中介 饮食业   仅指棋牌室娱乐场所出租 租赁业     其他服务业 沐浴 除大众化浴室外的各类洗浴服务 理发 包括美容美发,大众化理发除外 洗染 指经营洗衣、烫衣、织补、皮革制品保养及上光等业务的专业店 照相 指经营摄影、彩扩、冲印、个人形象设计等业务的专业店 礼仪服务 仅指婚礼服务(包括婚纱出租) 娱乐业   歌厅、舞厅   卡拉OK、酒吧 台球、保龄球 游戏(艺)机娱乐 文化体育业 文化业 其他文化业 仅指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的各类技能、艺术、语言职称和计算机培训 体育业   仅指各种健身房、乒乓房、网球场、羽毛球场、壁球场、滑雪场等 建筑业 装饰   仅指家庭装潢、装饰     (2)票面金额设置     新版《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等13种,10元以下无奖;新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为税控机打印发票。     (3)奖额设置     A、“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额设置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和10000元等11档;     《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家庭装饰专用)》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奖金设定为: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等7档。     B、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额设置     有奖发票“摇奖”中奖奖金设定为: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9档。     (4)有奖发票兑奖地址、电话   税务分局简称 地 址 电 话 市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15楼 62489557*2509 市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1502室 62710280*3502 市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63650424 市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一楼 63689900*1412 市财税五分局 金山石化地区卫星路8号 57961000*605 市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60号二楼 63185500*1237 市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64459814*1002 市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05弄25支弄17号 62720678 黄浦区分局 新桥路68号二楼 33074678*2205 卢湾区分局 斜土路313号 63021008*109 徐汇区分局 虹桥路188号 64418888*304 静安区分局 陕西北路1058号 62765760 长宁区分局 天山路1827号 62417808 普陀区分局 北石路579号 52564588*5114 闸北区分局 中山北路198号三楼 56323818*3025 虹口区分局 临平北路35号一号楼 65229793 杨浦区分局 黄兴路402号一楼 65436809 闵行区分局 沪闵路6555号二楼 64131908 宝山区分局 吴淞凇滨路28号一楼 56846609 嘉定区分局 嘉定塔城路887号 69530539 金山区分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57312841 松江区分局 松江镇人民北路68号 57714173 青浦区分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100号 59721799 奉贤区分局 南桥镇宏伟路51号 57415260 南汇区分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58009571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69613697 浦东新区一分局 川沙镇新川路580号 58905890 浦东新区二分局 新金桥路201号 50320055*8100 浦东新区三分局 浦建路161号 58393030*280  浦东外高桥分局 华京路8号三联大厦 50461010       (5)真伪查询:12366  www.csj.sh.gov.cn     (6)拨号摇奖:1813612366  www.csj.sh.gov.cn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一)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的论证和评估,并参考纳税人其他社会诚信等情况,按设定的评定,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分别设置为A、B、C、D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税务机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客观、科学、统一的原则,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类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评定程序,分类管理措施和升降级管理办法。     (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在涉税事项及相关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可以随时调整其纳税信用等级。     (四)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由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用、间接纳税信用和其他社会诚信等组成。     具体包括:     1、连续两年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2、连续两年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     3、连续两年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4、连续两年的税款入库情况;     5、连续两年的偷税、骗税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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