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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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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 ◇ 刘明扬 陆丛贵 陈国庆/文(作者单位: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是撬离瘸警纛静瀵量的毒效途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 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权 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即使是犯罪人的合法权 益,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 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往往侧重于对 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犯罪分子的合法 权益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律师多方面参与诉讼活...
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
◇ 刘明扬 陆丛贵 陈国庆/文(作者单位: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是撬离瘸警纛静瀵量的毒效途径 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 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 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合法权 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即使是犯罪人的合法权 益,也应受到保护和尊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 机关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往往侧重于对 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犯罪分子的合法 权益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律师多方面参与诉讼活动,迫 切要求司法机关改变执法观念,在揭露打击犯罪分 子的同时,也应充分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这对 于提高刑事案件质量,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机关的威信,保障人权有着 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 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罪犯罪分子。保障无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 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 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中,如何保证准确及 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一个应当不断探 索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保障 之一,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途径。因为犯罪 嫌疑人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就易造成错误拘留、错 误逮捕、错误起诉、错误审判。下面仅就司法实践中 保障犯罪嫌疑人主要几项诉讼权利,对提高刑事案 件质量,谈些浅显认识。 一 、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获得咨询、申诉、控告权 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 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 、控告”。 犯罪嫌疑人是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受到刑罚惩罚 的人,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 不应受到法律追究的,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和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 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以外的行为。很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文化 层次较低的人对法律了解或掌握较少,不知道自己 的行为可能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在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拱咨询、申 诉 、控告,从而也会起到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 究,这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途径之一,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陈述和核对笔录的权 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 犯罪嫌疑人 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 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 答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 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 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 出补充或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 ,应 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 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 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犯罪嫌疑人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他是最了 解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 定,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有利 于查清案件事实。必要时经过侦查核实犯罪嫌疑人 的辩解是否真实 ,依据刑法规定可 以排除犯罪嫌疑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 ,有利于提高刑事案件质量。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司法部门指控 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刑事诉讼法第九 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 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侦查机关合法有效取证,对于以后诉讼程序的顺利 进行起到有利保障。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知悉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 合法有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机关应 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 者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往往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有 罪、无罪的重要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 条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 对鉴定结论有知悉权。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 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不一定会 导致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 一 百二十一条规定是实现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的 监督权,促使鉴定的客观、公正。防止鉴定结论出现 偏差的措施之一。 四、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回避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 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如 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 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 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以及与本案 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 当自行回避”。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 么犯罪嫌疑人就有了申请回避的权利,保障犯罪嫌 疑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是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客观、公 正、合法收集证据程序要件之一,也是防止犯罪嫌疑 人以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有影响案件公正情形,推翻 侦查机关收集、固定的证据,影响刑事案件正常诉 讼 。 以上谈到的是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 对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作用。那么这些权利如何实 现呢?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应采取以下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要告知 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 侦查、取证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形成制 度,制作犯罪嫌疑人权利告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使犯罪嫌疑人了解自己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 利的行使,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后, 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记录在卷,杜绝轻率 拒绝或敷衍了事。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请求,侦 查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对待,经过审查核实后,要 合法的予以支持或否决,并向其说明理由。 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诉 讼权利的行为,要及时告知侦查机关予以纠正。 上述是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对提高 刑事案件质量谈一些浅显的认识,还有一些问题没 有涉及到,如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等等。总 之,只要我们正确运用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权利,揭 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 事追究,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就能准确 的惩罚犯罪。 责任编辑:郭庆文 (上接第24页) 三是从完善我国司法体制的角度来看,正确的思 路应该是审查批捕权仍由检察机关行使,同时加强犯 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性权利,赋予其合理的申 诉救济途径,使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具有可诉性。 在我国,由于没有预审法院和预审法官的司法传 统,如果仅仅为了在批捕权的行使上与“国际接轨”,重 新设立一个法院系统,会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同 时,通过修改立法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的防御权利 包括沉默权等,还要经过理论及实践中的长期论证和 摸索。要把审查批捕权从检察机关移交出去,几乎是对 我国司法体制的重建,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实践准 备,很有可能会引起巨大的混乱和矛盾。因此,对我国 ●’h . ‘··..·..··.’.·‘··..·..·"‘‘·‘·h· 审查批捕的改革,目前较为可行的思路是,审查批 捕权仍由检察机关行使,但应建立当事人的申诉程序: 即当犯罪嫌疑人认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不适当 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复查,由法院内设的专门机构受 理,从而引起法院对批捕决定的审查程序,并依法作出 最后裁决。这样,既使当事人对不当逮捕有了适当的救 济途径,又对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捕权形成了良陛制 约。同时,还应在立法上和实践中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 疑人权利的保护,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的权利能够真正得到落实,也会形成对侦查权和审查 批捕权的有力制约。 责任编辑:郭庆文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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