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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和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

2011-10-21 1页 doc 14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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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和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和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1996年5月14日大劳安字[1996]126号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季、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我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和我市近几年物价指数,现对保健食品管理和等级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企业必须按照《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劳动者,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二、发放范围,仍按劳动部、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
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和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管理和提高保健食品等级1996年5月14日大劳安字[1996]126号各区、市、县劳动局,市直各季、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保证我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和我市近几年物价指数,现对保健食品管理和等级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企业必须按照《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劳动者,采取保健措施,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二、发放范围,仍按劳动部、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的联合通知》(〈63〉中劳护字126号、〈63〉财经制王字1462号)中规定的发放范围。需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劳检所提供检测证明,对原已有发放制度的企业,其发放范围须经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重新核定、审批;对原没有发放制度的企业,其发放范围经所在地劳动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审批后,方可发放。三、各企业应制定保健食品,加强保健食品的管理。安全技术和财务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四、保健食品等级标准调整为:甲级每人每天2.60元;乙级每人每天2.10元;丙级每人每天1.80元。五、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和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保健食品发放使用情况将进行认真检查,对挪用、挤占、不按规定发放或不经批准,擅自超标准发放保健食品的企业,将依据《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财政、税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并同时开始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审批表”,进行复核。《大连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提高保健食品等级标准的通知》(大劳安字[199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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