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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社会制度

2011-10-26 4页 pdf 508KB 8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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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社会制度 浅谈理想的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要求人们 按规则、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生存与稳定。 合理、优越的社会制度应当尊重人类的本性,针对人性的规律,从 有利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与当 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国民文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正、平等、自由 与民主的社会原则。它的合理性在于是否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相 适应,是否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的优越性在于能否最 大限度地解放人民的思想,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能否最大程度地反 映...
理想的社会制度
浅谈理想的社会 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要求人们 按规则、有秩序地进行社会活动,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生存与稳定。 合理、优越的社会制度应当尊重人类的本性,针对人性的规律,从 有利于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出与当 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国民文化程度相适应的公正、平等、自由 与民主的社会原则。它的合理性在于是否与当时社会的发展状况相 适应,是否有利于当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它的优越性在于能否最 大限度地解放人民的思想,激发人们的创造力,能否最大程度地反 映出个人的价值与尊严。卢梭曾经说过,最适合本国的政治制度就 是最佳的政治制度。对于政治制度的优劣很难做出评判,因为这种 评判本身就是相对的。相对于奴隶专制,封建专制可能更可容 忍。而在一国被认为是最好的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移植到另一国它 就变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因为没有相应的土壤而发生变异。一个 国家只有立足于自身,探索符合自身发展逻辑的政治制度才能寻求 到最好的政治制度,当然,政治制度的变迁有着现实的经济基础和 社会基础,而正是他们使政治制度在不断扬弃自己。同样这个命题 也在《论美国的民主》里出现过,托氏说,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好 的,但倘若运用到法国,则可能一塌糊涂。 衡量一种社会制度优劣的最根本标准应当视其是否尊重人性, 是否有利于人性的发展、完善,而不是社会面的繁荣、稳定与发 展。如果不尊重人性本质、违背人性规律,仅凭专制和激情是不可 能使社会得到持久的繁荣、稳定与发展。如果统治阶层执着于社会 制度形式而不顾内容,无非出于两种原因:一是受到自身思想观念 的制约,错将形式当成内容或认为形式要重于内容;另一是为了遮 掩自己的私欲,利用形式作借口和手段来获取自身利益。前者主要 出于精神信仰方面的目的,后者则出于满足自身私利的考虑。 人类理想的社会制度是怎样?其政府的职能应当是什么?既然 人性的本质是一致的,就应当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标准,就 有可能达到共识。这一共识就是:“以尊重人性为基础去发展、完 善人性,根据各自社会现实状况,以适合社会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的形式去追求个人的平等、自由与社会的民主。”理想的社会制度 是从社会大众的立场出发(包括每一个公民所应有的正当权益), 以为社会大众服务为宗旨,针对人性的本质、顺应自然规律而设立 的,而不是人为地制造社会对立与社会不平等(如建立等级制度、 阶级矛盾、种族歧视等法律依据)。由于其立法出发点出于社会公 益,而非任何个人意志、任何团体私利,也就不存在任何人为的不 平等、不公正的限制,人们可以根据各自的信仰抱负、天赋能力和 努力奋斗去实现各自的人生目标,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只要 它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当合法权益,权力与义务相 平衡、得到与付出相当、荣誉与品德相称。 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权力是用来为社会公众服务而非谋取私 利的工具,没有特权也就消除了人们对特权的非份之想,也就避免 了为争夺特权而导致的纷争、战乱。政府的职能就是为所有公民创 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与和谐有序的发展机会,充当公众利益 的协调者、裁判者,充当社会运行的管理者、社会发展的规划者与 社会公德的倡导者;惩恶扬善,遏制社会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救 助那些因贫困、疾病而陷入生存危机的弱势群体,扶持、发展社会 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发展。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定位应当 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政府官员的录用、选拔、任免、升迁有 一整套完整系统、客观公正的程序制度,官职不是统治者用来奖赏 的工具,不是用来买卖的商品,也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凭借,而是 为保障社会活动正常运行而设立的。官职的设立要考虑能力、权力 与责任之间的协调、平衡,官员的调任要考虑其专业能力和本人意 愿,能管好一个部门并不等于能统领好全局,精通某一领域并不等 于擅长其他领域⋯⋯能力与权力相协调有利于人尽其才,权力与责 任相平衡有助于遏制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人们、防止他们在其不 能胜任的职位上对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没有特权也就使那些不 是真正为国家、民众利益服务的人失去对权力的兴趣。 理想的社会制度应当消除一切人为制造的社会对立,如在立法 的出发点上将某一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凌驾于全体公民利益之 上,人为地制造一系列因人而异的不平等限制,以维护特殊群体的 特殊利益。这种法律制度从确立之始就埋下了导致社会不公平、不 合理的社会根源,其所导致的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靠其自身如何根 除? 理想社会制度的立法出发点应当没有种族、信仰、地位、财 富、职业、性别、文化等一系列先天外在的区别与限制,它公正、 平等地对待社会全体成员,维护的是人格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与法 律的平等,使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天赋、才能得以正当、充分的发 挥,根据公民各自的才能、品德与努力,使他们各得其所、各司其 职,赋予公民与他们对社会的创造、贡献相当的财富、权力和荣 誉,使社会人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发展。 在鼓励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必须建立一系列相应完善的社 会救助、保障体系,以帮助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生活来源的弱势群 体,使他们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现出社会应有的关怀与 文明,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人格平等是机会平等与法律平等的前 提、依据,法律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遏制特权、腐败的工具、保 障。历史上很多思想家都主张有个最完美的政治制度。如柏拉图心 目中的完美政治制度则是理想国,西塞罗根据他的古代自然法和政 体循环学说认为古罗马的现实制度是最完美的政制,卢梭也这么认 为,马克思一直比较比较欣赏巴黎公社式的民主制度,而列宁则选 择了联邦制和苏维埃制度,福山则在《历史的总结与最后之人》中 以其鲜明的西方中心主义政治发展观认为人类政治发展的顶峰就是 美国为代表的自由民主制度。 施特劳斯总结了古典自然权利派苏格拉底、柏拉图防范多数人 的暴政的理想制度设计:单纯的最佳制度乃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 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 制。也就说,一个制度之完美,还看其是否在实际生活中可行。就 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要全面考察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诸多背景才能 感觉到。政治乃是一个系统,作为一个有机体,也许伯克在《法国 革命论》中的判断是正确的:不要盲目相信人的理性,在秩序问题 上人类不要太自负。施特劳斯这个历史上最伟大的思想家在他的 《自然权利与历史》中一再强调:只有人性的欲望和上帝的理性才 是不需要论证的,政治制度必须符合自然,任何政治制度在现实中 必须受到批判和质疑。 人类有无最好的制度?首先这个问法就容易使人陷入一种对人类 理性的迷信,或者可以说是使人容易产生“致命的自负”,由于人 类对于“好”的追求和向往使得人类对“好制度”发挥了极大的想 象力和创造力,从而构建出了诸如“乌托邦”式的虚幻图景,可是 它却让人们生活在专制暴政的阴影之下,久久不能挥去!本意去寻 求“好制度”却得出了恶果,这在中外政治史中并不乏见。从制度 的发展史来看,无论是广被人鞭笞的君主专制制还是人们推崇备至 的民主共和制,都存在着些许问题。 理想的社会制度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格平等,允许人们在不 触犯法律、不侵害公共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获得最 大的个人自由,为全体公民提供公正平等的机会,使人们可以根据 各自的信仰志趣来选择职业,使人们可以依靠各自的能力和努力去 获得相应的职位与报酬,使每个人可以最大限度地掌握自己的命 运。只有这样的社会制度才能让每个人都能看见光明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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