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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

2011-10-27 4页 pdf 178KB 6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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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 [收稿日期 ] 2001 - 02 - 20 [作者简介 ] 侯怀霞 (1964 - ) ,女 ,山西绛县人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理论研究。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 侯怀霞 ( 山西大学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30006 )   [摘  要 ] 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触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使现行的法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而 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文章分析了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因素在世界和我国范围内的种种表现 ,探讨了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 社会法律问题。在分析世界各国和我...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
[收稿日期 ] 2001 - 02 - 20 [作者简介 ] 侯怀霞 (1964 - ) ,女 ,山西绛县人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从事经济法、民商法理论研究。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 侯怀霞 ( 山西大学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30006 )   [摘  要 ] 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触发了不少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使现行的法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而 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文章分析了计算机网络不安全因素在世界和我国范围内的种种表现 ,探讨了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 社会法律问题。在分析世界各国和我国现已采取的相关措施基础上 ,提出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法律保障体系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 ] 计算机网络 ;  网络安全 ;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 F062.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7 - 9556 (2001) 02 - 0108 - 04 On the Security by La w of the Safety of Computer Internet HAO Huai - xia ( Law College of Shanxi University , Taiyuan 030006 ,China ) Abstract : Becaus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broad use of computer internet leads a few social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causts the current law meets to the challenges which never known before , therefore leads to the universal concern by the peopl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nalyses all sorts of expression of the insecurity factors of the computer internet in the whole world and our country , explores for this reason introduces a series soeial problems of law. The outhor under the base of analysing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which have been adopted by every country in the world and our country ,put forward the real train of thought concerning establishing a series security system of law from above to below. Key Words : computer internet ;  safety of internet ;  protection by law   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 ,一方面极大地改变 了人们的交往方式、教学与科研方法 ,深刻地变革着社会经济 结构 ,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着人类知识的交流、增生和传 播。另一方面 ,由于它是一个联结全球千百万台计算机的分 布式系统 ,没有中心控制计算机 ,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 ,各种 信息都可畅行全球 ,这就给计算机网络带来了许多不安全因 素 ,如电脑空间 (Cyberspace) 诽谤、侵犯知识产权、虚假、 贩卖色情、刑事犯罪以及滥用计算机等。所有这些都为法学 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计算机网络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性是指网络采取一定的管理方式以确 保网络安全 ,数据库、文件不被任意调用、修改或删除。就目 前所知的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的案例中 ,有相当大部分是 通过网络或电话线进行的。如联邦德国汉诺威大学计算机系 学生蒂亚斯·斯佩尔将自己的计算机与美国军方及军工承包 商的 30 台计算机偷偷联网 ,在两年时间内收集了大量美国国 防情报机密 ,其中包括“星球大战”、北美防空司令部、核 武器和通讯卫星等方面的情报 ,震惊了美国国防部和联邦调 查局。而在 1994 年 ,俄罗斯一家贸易公司的计算机人员通过 IN TERN ET 把纽约华尔街花旗银行计算机系统中的三家银 行帐户转到他们在加州和以色列的帐户内 ,非法转帐金额高 达 1000 万美元。 目前 ,人们可以轻易地从互联网络上获取各种报刊杂志 所刊载的文章、图片以及音乐曲目、计算机软件和其他许多方 面的信息资料 ,这些信息资料往往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保护 对象。权利人为了使他们的创造或投入能得到适当的报酬 , 希望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管理。但实际上 ,他们的作品或信息 资料常常未经许可即被第三方装在网上加以使用 ,因此互联 网络上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在美国的弗兰克音乐出版社 (Frank Music)诉电脑服务公司 (Computer Serve) 一案中 ,版权 音乐作品的出版商控告互联网络布告板 (BBS) 服务提供商为 用户复制作品提供方便。在“花花公子”诉弗里纳一案中① , ·801·   山 / 西 / 财 / 经 / 大 / 学 / 学 /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pr. ,2001 Vol. 23 No. 2 2 0 0 1 年 4 月 第 2 3 卷  第 2 期   会计·审计·统计 原告“花花公子”指控服务商未经许可就将其杂志上的图片通 过布告板提供给他人使用 ,使这些图片资料的版权和商标权 受到了侵犯。严峻的事实使人们意识到 IN TERN ET 上的信 息海洋并非安全之地 ,电子活动随时都有可能侵入。不仅商 业和银行信息如此 ,甚至国家机密也在劫难逃。 我国计算机网络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大体可分为两类 : 第一类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违法犯罪。主要表现有 :11 毁坏 和假冒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21 窃取他人硬件技术 ;31 侵犯 软件著作权 ;4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51 删除、篡改计算 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61 故意向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入 破坏性程序。第二类是以计算机为工具的违法犯罪。主要表 现有 :11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 ,诈骗他人财物或贪污、挪 用公款 ;21 利用计算机伪造货币、公文、证件、有价证券、金融 票据和信用卡 ;31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危害 国家安全或进行电子恐布骚扰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 41 利用 计算机信息系统偷、逃税 ; 51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淫秽 物品 ;61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讯自由、 公民隐私权和毁损他人名誉。 所有这些都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表现在 : (一)实体规范在范围和内容上存在盲区 如计算机犯罪在法律上如何准确界定 ? 磁盘、磁带、信息 卡是否具有财产或器物的属性 ,可否作文书看待。以民事赔 偿为例 ,要对被侵权的软件著作权人进行赔偿 ,存在着如何对 该软件 价值或侵权行为的程度进行评估的问题。评估时由 哪个组织或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 赔偿时是按该软件在被侵 权期间的销售额来计算还是按著作权人对软件的投资额来计 算或是按软件的效益来计算 ? 如何计算才能最大限度地打击 盗版 ,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规范滞后 ,无法适应新形势 如互联网络覆盖全球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 ,而各个国家 和地区的法律又不尽相同 ,发生在这个“电脑空间”中的跨国 案件 ,其司法管辖权问题应如何解决 ? 又如互联网络上的违 法犯罪取证难度大 ,用什么样的侦察方法举证 ,责任才能更好 地发现犯罪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它包括现行法律能否适用 ,适用何种法律。若现行法律 无法适用 ,是修改补充现行法还是制定单独法规 ? 据悉 ,公安 部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问题。惩治电脑黄毒可比照现有的 法律法规 ,如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两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决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定性定 量等方面的更为复杂的案件 ,在专门立法尚未出台前则由两 高以司法解释精神对其作出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 ,世界各国都采取一系列相应措施。1973 年 ,瑞士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的法律 ,涉及计算机 犯罪问题。美国自 1978 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 罪法开始 ,到 1984 年已有 44 个州相继制定了类似法律。为 处理互联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纠纷 ,美国政府根据 1978 年国会 “关于版权著作中的新技术利用国家委员会”的报告 ,在 1980 年修改了版权法中作品的范围 ,把互联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包 括多媒体信息、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列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 针对互联网络与电子通讯存在的问题 ,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于 1995 年 12 月批准了一项《通信准则法》的修正案 ,将电脑 色情纳入管理范畴 ,对故意向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散布淫秽电 脑色情材料者 ,可处 10 万美元罚款及二年有期徒刑。 英国于 1990 年颁布实施了《滥用计算机法》,规定 :非法 访问某个计算机系统是一种犯罪行为 ,即使罪犯在另一个国 家 ,只要与英国有重大关系 ,例如受到非法闯入的计算机在英 国 ,那么该法就适用。欧盟已把互联网络上多媒体权利与使 用规则的讨论情况整理制定成正式法律文件 ,此即 1993 年 3 月欧盟颁布的《数据库保护指令》。该指令旨在调整版权法对 数据库的应用 ,它禁止非正当析取和在操作时损毁数据库内 容 ,这就对欧盟各国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访问的数据库提供了 一定程度的保护。此外 ,在人均入网率居世界第一位的澳大 利亚 ,在加拿大、日本、法国、德国、奥地利、俄罗斯、挪威、丹 麦、新加坡等国家也都先后颁布或修订了有关计算机犯罪方 面的法规。 我国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保障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 就。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3 条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列入保护范 围 ,并在第 53 条规定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 规定”。据此 ,1991 年 6 月 4 日国务院第 84 号令颁布了《计算 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 有关软件登记的规定 ,机电部又于 1992 年 4 月 6 日颁布实施 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5 年 4 月 5 日 ,公安 部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违法犯罪的通知》。1996 年 12 月 1 日 ,国务院发布实 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 定》,对我国计算机国际联网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了非刑 事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 ,1997 年 3 月 14 日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计算机软件 (第 217 条) 、非法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 185 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 286 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第 80 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 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及相关犯罪 (第 287 条) 。2000 年 12 月 2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9 次会 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二、建立计算机网络安全法律保护体系的构想 纵观我国已有的立法 ,仍存在法规不够健全、法律级次较 低、可操作性差、缺少专门立法等问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 中国家 ,计算机网络建设虽然尚在起步阶段 ,计算机违法犯罪 还不象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突出 ,但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这 类违法犯罪将会大量发生 ,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 面对挑战 ,笔者认为计算机网络建设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 统工程 ,需花费巨大的资金和人力 ,需要调动政府、企业、家庭 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参予制定一整套自上而下的法律保 ·901·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 y Apr. ,2001 Vol. 23 No. 22 0 0 1 年 4 月 第 2 3 卷  第 2 期 障体系 ,方能抑制网上消积因素 ,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一)完善立法 首先 ,信息是一个国家的战略资源。信息资料的丰富程 度、传播速度和应用效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标 志 ,因此我们必须站在信息交流与社会发展的高度来探讨计 算机违法犯罪及其法律对策。目前 ,在我国对计算机违法犯 罪的研究仍不完善的情况下 ,在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罪”一章中分设专条规定有关犯罪 ,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计 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涉及到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市场竞 争、公民个人利益等极其广泛的领域 ,由此而引发的法律问题 涉及民法、刑法及其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和知识产权法等 多个法律部门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在 3 到 5 年内 ,对计算机违 法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比较完善时 ,制定有关专门立法 ,以 求得立法的整齐划一 ,增强其法律级次和可操作性。 其次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在立法上应充分考虑在国际交 往中保护民族利益。“在信息时代 ,与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的 情况不同 ,信息资料是很难用国家边界来保护的 ,因此对付信 息侵略比对付经济侵略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如果一旦国 家的信息命脉被外国人所掌握 ,那么国家的命脉与民族的利 益将会受到致命的威胁。”②敌视我国的境外电脑犯罪分子 , 有可能通过国际互联网络将毁灭性的计算机病毒输入我国的 电脑交换枢纽、金融证券、民航交通电脑系统及尖端科技、政 府和国防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以 ,我们必须提高警惕 ,通过专 门立法来预防境外“黑客”入侵。 最后 ,在现阶段关于计算机犯罪仍需增设一些新罪名 ,具 体为 :11 、输入、传播有害数据罪 ;21 破坏计算机硬件设 施罪 ;31 侵犯计算机软件登记秘密罪 ;41 未经授权解密已经 加密的软件及泄露密钥或口令罪。此外亟需制定《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软件著作权合同仲裁规章》、《软件著 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格式》、《软件著作权标准格 式》等辅助配套法规。 (二)行政管理 在美国 ,公众正在为怎样建立和控制信息高速公路展开 讨论。许多专家认为 ,象普通高速公路一样 ,信息高速公路也 应由政府出面设计管理。美国联邦政府的特别工作小组为此 建议成立一个新的机构进一步完善各种安全措施 ,以便保护 国家的电子通讯。法国政府已成立了一个电信高级委员会 , 专门负责电脑网络设置规定和道德观。1995 年 ,法国至少有 64 位市长下令禁止在本市张贴色情电脑广告。 有鉴于此 ,建立一整套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也 成为我国大多数人 (包括有关专家和政府管理部门人士) 的共 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4 条规定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 筹规划 ,统一标准 ,分级管理 ,促进发展的原则。”第 5 条规定 : “国务院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家联网工 作中的重大问题。”据此 ,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应成为计算机 网络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 ,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 有关计算机网络的工作。《暂行规定》第 7 条明确了我国计算 机网络行政管理的第二层次为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 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 ,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委 和中国科学院管理。”此外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局也属于该层 次。该《暂行规定》第 12 条还明确了我国计算机网络行政管 理的第三层次为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 入单位 ,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中心 ,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 规定加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 ,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工作 ,确保为用户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这些行政机关的职能应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 11 负责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 21 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的 稽查、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 5 条规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本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 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 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31 负责有关计算机合同管理 ,合同纠纷的仲裁以及侵权 损失的评估。由专门机构和有关专家负责对侵权损失进行评 估 ,通过仲裁快速、简捷、经济地处理计算机合同纠纷 ,更好地 服务于用户。 41 有关注册登记与审批。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 ①开 办 业 务 审 批 登 记。在 新 加 坡 , 政 府 禁 止 在 IN TERN ET 上传播破坏公共道德、政治稳定和宗教和谐的内 容 ,新加坡广播局 ( SBA ) 负责实施这项命令。大多数 IN ETEN ET 服务商只要不违反禁令均可正常开展业务 ,但政 治和宗教团体如想开办在线业务则必须到 SBA 登记。我国 《暂行规定》第 8 条规定 :“拟建立接入网络的单位 ,应当报经 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第 10 条规定 :“个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 ,需要 进行国际联网时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 ,并办理登记手 续。”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公告 ,从 1996 年 3 月 1 日起对全市范 围内的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公告 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物理通信直接或间接与境 外 (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 30 日内 ,到上海市公安局计算机管 理监察处办理备案手续。 ②版权登记。以往的版权法中只有发行或发表的年月日 登记制度 ,但计算机程序多数是不发表的 ,因此规定进行创作 年月日登记。根据这一制度 ,日本首先于 1986 年 5 月制定了 “关于程序作品登记特例的法律”并指定软件情报中心为登记 机关 ,在我国则为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办公室。 51 安全侦察。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政管理机关 (主要是 公安机关)还应该具有侦查破获在网络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职能 。美国官方电脑安全警卫机构“计算机应急小组”,受 到政府的资助。“电脑空间”警察被指定专门监视电脑公告 板 ,一旦发现嫌疑犯 ,就设法与其取得联系 ,以获得拘留他的 证据。我国各级公安部门也应设立类似机构。 ·011·   山 / 西 / 财 / 经 / 大 / 学 / 学 /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pr. ,2001 Vol. 23 No. 2 2 0 0 1 年 4 月 第 2 3 卷  第 2 期 (三)行业协会自治管理 国外这种行业协会在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在澳大利亚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 ,参与互联网络的各方 ,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生产的提供者和网络用户共同组 成网络协会 ,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与服务、信息检索和分级、有关投诉和仲裁机制等内容。 行业规范是互联网络自我约束的准则 ,不具备法律效力。 1995 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一项法案 ,决定根据内容把电影 电视作品实行分级引入电脑网络 ,以帮助家长对青少年收视 电视图书进行选择和控制。马萨诸塞州坎布里奇的娱乐软件 咨询委员会是致力于网址分级的几个机构之一 ,它根据网址 发行人对色情、裸体、暴力和攻击性语言的等级性质和激烈程 度等有关问题作出的答复评出等级 ,等级从零到四共分五级 , 零级表示没有任何令人讨厌的内容 ,而四级表示有最令讨厌 的内容。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我国的一些行业协会也积极参与到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协调与管理中来。如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 识产权保护分会 (中国软件联盟 CSA)代理其成员单位北京希 望电脑公司诉达因世纪家用电脑有限公司、百盛轻工发展有 限公司侵犯其汉字系统 ucdos3. 1 著作权一案 ,已于 1996 年 7 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因此成立中国交互 网络协会 ,积极参予国家交流与合作 ,使其在计算机网络安全 方面作出应有贡献已成为广大用户的共同呼声。 (四)法制宣传与教育 在我国人们普遍缺少以法律手段保障计算机安全的法律 意识 ,这也是导致计算机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原因之一。法律 意识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 ,所以当前我们首先应该克 服“计算机违法犯罪在我国并不严重”而忽视这方面的研究和 立法的轻敌麻痹思想。从我国近年查处的案件看 ,计算机经 济犯罪数额十分惊人。如建设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梁建方在 1992 年到 1994 年 2 月间 ,利用电脑篡改帐 目 ,贪污港币 1300 万元 ,美元 80 万元 ,挪用港币 1000 万元。 公安部计算机监察司有关人士指出 :“互联网络是一个无主 管、无国界、无警察的开放性国际网络。它既为我们了解世界 提供了一条通道 ,也带来了不少包括黄色软件在内的有害信 息。⋯⋯因此 ,我们在迈向信息化社会的同时必须树立有害 信息的概念 ,认识到并非任何信息都是有益的。对那些有损 于我们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信息 ,不应听其长驱直入。”④ 因此 ,强化全体公民的计算机法律意识 ,完善和发展计算机文 化和文明已势在必行。 其次 ,在刑法中规定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条款。不仅为打 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还能教育在网络上操作的其他人遵 纪守法 ,告诫那些企图进行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起 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作用。 再次 ,为了防止不良信息上网或进入相关服务项目 ,保护 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应该在计算机屏幕上显示适 当警告 ,提醒人们互联网络不准用于散布传播诽谤色情等有 害信息 ,也不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工具。并在 与用户缔结的有关合同中提出类似警告 ,明确各方责任 ,以利 追究。 最后 ,我们还要在教育研究上加大投入。计算机对法学 所造成的困扰从根本上说就是计算机与法律两者如何配合问 题。计算机专家不应只关心如何引进最新技术 ,如何让集成 电路体积变小、容量更大、速度更快而忽视了计算机所引起的 社会法律问题。法学家也应具备足够的科技知识 ,以适应科 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近几年 ,许多外国学者注意到法律与科 技配合的问题。如美国加州出版了“计算机与法律”,罗格期 大学出版了“计算机与科技法律论丛”等期刊。西雅图、华盛 顿大学法学院还开设了“计算机法律”与“信息法律”等课程。 宣传教育是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根本途径。因此我国 应在此方面投入更多力量 ,不仅在高等教育、社会培训中要加 强安全宣传 ,还要着眼于未来 ,从“娃娃抓起”,在中小学教育 中也开展相应的网络安全教育 ,使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观念深 入人心。 互联网络已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 它的出现和飞速发展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经济、科技、教育与文 化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它给人类社会未来所描述 的美好前景使人们心驰神往 ,可是它也存在着许多固有的法 律危险 ,这些问题又使人们对它感到忧心忡忡。法律的社会 责任就是用一整套科学而又严密的法律制度在“电脑空间”创 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它既能保证信息高速公路的安全畅 通 ,又能防止各种各样的事故发生 ,使互联网络更好地服务于 全人类社会。 [ 参 考 文 献 ] [1 ] Playbay enterprive Inc V. Frena ,839 ,F. Supp. 1552 (MD ,Fla 1993) . [2 ] 李瑞英 1 中国应如何拥有自己的信息高速公路[ N ]1 光明日报 ,1995 - 07 - 081 [3 ] 陈兴元 1 亟待制定我国计算机犯罪法[ N ]1 光明日报 ,1995 - 12 - 051 [4 ] 马兴宇 ,朱强 1 有害信息已侵袭我国[ N ]1 光明日报 ,1995 - 10 - 281 [责任编辑 :冯  霞 ] ·111·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 y Apr. ,2001 Vol. 23 No. 22 0 0 1 年 4 月 第 2 3 卷  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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