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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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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简介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2011-09-16 16:21:39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4)难产假    吸引产、钳产、臀...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2011-09-16 16:21:39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4)难产假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备注:从2011年1月6日开始,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待遇计发基数修改为“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均月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 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携带的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据及预产期的证明原件; 3、小1寸近期照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三、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 3、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共 70 家) 医 院 级 别 医  院  名  称 三   级 ( 26家 )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孙逸仙纪念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珠江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不含东病区)、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二沙岛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空军医院)、南方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七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州市妇婴医院 二   级 ( 26家 )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医院、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广州市荔湾区第二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广州市黄埔区中医医院、广州港港湾医院、海珠区第一人民医院、海珠区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海珠区沙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新海医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广州钢铁企业集团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中医医院、广州市天河区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圃分院、广州市天河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广州市海珠区妇幼保健院、广州造船厂医院(广州东沙医院)、民航广州医院、广州市白云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分院、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 一   级 ( 18家 ) 广州市越秀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天河区沙河人民医院、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黄陂医院、广州市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江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人民医院)、广州市东山区骨伤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石井人民医院、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医院、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华侨医院、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医院、广州市珠江管理区医院红岭分院、广州市萝岗区九佛医院、广州市罗岗区康宁医院、天河区新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注:最新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以医保局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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