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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2011-10-27 1页 doc 12KB 65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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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颜雪明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出台后,南京市地税局快速反应,立即宣布:从2011年8月23日起,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如需添加对方名字,按照双方约定份额,需要依法缴纳3%的产权转让契税。之后不久,武汉市地税局也宣布,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收4%的契税。税务局闻风征税的行为引起社会恶评如潮。 南京“加名税”风波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很快,财政部与国家税总联合发文,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
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从“房产加名税”谈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 颜雪明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出台后,南京市地税局快速反应,立即宣布:从2011年8月23日起,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如需添加对方名字,按照双方约定份额,需要依法缴纳3%的产权转让契税。之后不久,武汉市地税局也宣布,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征收4%的契税。税务局闻风征税的行为引起社会恶评如潮。 南京“加名税”风波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关注。很快,财政部与国家税总联合发文,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中央政府的表态,似乎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回答,给事件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我认为,税虽然不征了,但道理并没有说明白。“免征”的潜台词仍然是“应征”,这说明中央财税当局也没有分清是非,不是故意违法,就是对法律茫然无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税务当局认为,婚前房屋是个人财产,婚后加名即是将一部分赠与配偶,故对赠与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表面上看,似乎有根有据,逻辑严密:大前提是赠与须缴契税,小前提是婚内加名算赠与,结论当然是婚内加名要缴契税。殊不知,这个小前提根本就是错的,婚内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属于民法上的赠与,不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而是受婚姻法的调整。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双方都可以通过约定来确定其权属。这种约定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的,而婚姻关系包含了人身关系,这决定了婚内财产约定不同于婚外财产赠与。这种约定,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概括的,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双向的甚至交叉的;双方一经约定,即产生变更所有权归属的效力。这种约定不同于赠与之处还在于,赠与可以单方面撤销,而婚内财产约定,未经双方合意,不可以改变。 婚姻法第十九条其实是赋于了婚内财产约定一个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这一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归属,故有约定即足以定分止争,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所以无论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婚内约定财产权属的效力。婚内一方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并不因登记而成为一方个人财产,仍然为夫妻共有,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做出了共有的约定,个人财产就成为共有财产,即使不作变更登记(加名),也是夫妻共有的房屋。这里不存在所谓赠与,也就无所谓契税的征收。如果婚内财产转移可以收契税,那夫为妻祝贺生日,送妻一个钻戒,妻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夫与妻签一个彼此忠诚的,是否要交印花税?全职主妇每个月从老公手中拿一万元家用,是否要交营业税?其荒唐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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