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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学习专题

2011-10-28 8页 doc 47KB 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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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学习专题专题一:干什么事要交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表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具体内容和解释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有偿) 基本规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
增值税学习专题
专题一:干什么事要交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表1.1 增值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具体内容和解释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有偿) 基本规定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还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供应税劳务 (有偿) 具体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注: ——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即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它收入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特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3.税务处理: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比较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 行 为 判 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 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二者有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 兼营非应税劳务 强调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 依纳税人核算水平 1.分别核算:征两税 2.未分别核算:税务机关核定  二、征税范围的特别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6.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7.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按照国税函[2009]641号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进行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8.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部分免税或退税规定。 1.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2.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   4.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5.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新政策: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10.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1.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12.★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1)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新政策: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明确软件产品范围。《通知》中“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文件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通知》明确了增值税退税计算和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13、其他 (1)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财税[2009]115号规定: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一、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二、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税函[2009]324号文件再次明确,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10]75号文规定,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税[2009]163号文件规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   同时,水泥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调整为: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4)民族贸易企业和边销茶的新政策。根据财税[2009]141号文规定,民族贸易企业和边销茶政策调整如下: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及其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以下简称民贸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继续免征增值税。   ②有关免税管理问题,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自2009年10月1日起,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对民贸企业销售货物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2007]133号、国税函[2007]1289号文件同时废止。   ④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⑤纳税人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免税货物,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5)宣传文化事业的优惠规定。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税[2009]147号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该文件中的具体优惠如下:   ①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其他列名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1.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以签订建设总包或#分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3.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4.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1)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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